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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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周
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夏奴隶制法的起源------------礼源于祭祀;
刑起于兵。
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
一、法律渊源
以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其中包括礼与刑两方面。
还有夏王商王的命令。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二、行政管理
夏不知道,商宗法分封制(内服和外服);商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由王、子、卿、臣族等各级宗族组成;商实行贵族共政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形式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夏不知
商(刑名从商,影响到战国):墨、劓、宫、刖、大辟等刑名,商刑罚制度不仅残酷也慢,而且随意擅断,明显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主要罪名
夏商无罪行法定制度,散见于具体案件。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不孝、不从誓言(类似夏)、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
奸(欺诈奸邪)、疑众、乱政等(中三诛灭本人及全家)
(三)刑法适用制度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四、司法制度特色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并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他们基本上是合为一体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特色。夏处于自然神阶段,商自然与祖先崇相结合。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监狱也产生。夏:圜土。
第三节西周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发展起来的
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言自己是“受天命”
2、继承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首次提出“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和法制原则。
在“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兹无赦等政治思想的指导下,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法制原则: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
为后世德主刑辅奠定基础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建立了礼法并用的法律体系
(一)周公制礼
周初进行的,立法成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周礼的范围: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六礼是指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和相见礼。
九礼是指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和相见礼、征伐礼。
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二)吕侯作刑
不修刑辟:不公布成文法
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形式与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
仍以习惯法为主、其中又包括礼与刑两方面。周礼、九刑、吕刑等法律文件就是由礼刑两部分习惯法构成的法律文件。
周天子颁布的诰、训、誓、命等王命也是,且最高效力。(宗法分封异常发达,两级立法--天子、诸侯)
(二)礼刑关系
1、礼:指导性日常性规范,正面积极指导;刑:惩罚性规范,处罚遏制----出礼即入刑
2、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四节西周的行政立法
一、宗法等级制度
地位:基本制度,也是当时政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内容:宗法制、分封制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等级制
二、国家行政体制
西周时继夏商之后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成熟完备阶段,气宗法礼乐制度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较为发达。西周有发达的宗法分封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共政制的行政管理制度
1、学在官府的管理体制(国学、乡学)
2、述职督课制度,对各级贵族和各地诸侯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节西周的民事立法
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
(一)所有权
社会结构以家族和宗族制度为基础,其财产所有权表现为由世袭宗主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周天子最高。归根结底是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私有制。
(二)契约
西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之类的契约形式
傅别是调整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傅别的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一分为二,各执一半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分长短两种,凡人口、牲畜大交易的“大市”用长券:反之。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完整的
书契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专指契约。狭义中的广义泛指一般契约文书凭证,狭义中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三、婚姻制度
1、实行一夫一妻制多妾制。
2、为解决“其生不蕃”的问题,并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规定同姓不婚制度。
3、婚姻的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婚姻成立的条件为:具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
5、离婚实行“七出三不去”制度,女子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
盗窃者出,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夫先贫贱后富贵者不去。
6、家庭实行夫权、父权统治。家长有教令、惩处、联姻、财产所有权。女子格守三从四德为妻礼。成立的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四、家庭继承制度
以利的规范为指导,以维护父权和夫权的等级原则为宗旨。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子拥有优先继承权和支配权,庶子只能听命与他们。
第六节西周的刑事立法
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制度,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刑罚体系
主要包括肉刑(墨、劓、宫、刖)、死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流、徒、大辟)
(一)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内容
(二)赎刑五刑之疑有赎刑:墨、劓、宫、剕、大辟
(三)圜土之制:类似劳役
(四)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二、刑罚适用制度
(一)三赦之法:未成年人、年迈体弱的耄耋老人、精神障碍的痴呆者免于追究
(二)三宥之法:误伤,过失可以减轻的宽宥处理------最大发展
(三)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四)同罪异罚制度:等级,-----成为后来的“八议”制度的渊源
第七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建立起各自的司法机关体系,并且形成了一套诉讼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周王---大司寇(佐王刑邦国,不能单独做决定,上报周王或周王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小司寇(直接负责管理案件的审理和狱讼的处理等司法审判案件)---土师之类的司法官员
二、狱讼形式的划分
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
两剂:双方当事人的诉状,狱: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钧金(费用)
两造: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案件,束矢
三、司法审判的原则
(一)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二)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1、口供及“誓诅”等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盟誓和对质--重要参考)
2、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三)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规定-----适用法律类推
(四)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惟官(曾有同僚关系)、
、惟反(鼓动或允许翻供隐瞒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