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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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业法实施细则模版

渔业法实施细则模版

渔业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渔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渔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渔业生产经营应遵循保护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增加渔业生产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兼顾对外贸易需求,促进国内渔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保障渔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八条渔业资源是指生活在水域中并被渔业利用的各类水生生物。

第九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特点,采取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管理措施,确保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实行无害化利用、集约化利用的原则,促进渔业生产的高效率和高增益。

第十一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调查、科学评估、科学利用、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实行配额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的配额分配和合理的捕捞努力控制,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采捕设施和生境,禁止非法渔业活动和滥捕滥渔行为。

第十四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建立渔业资源补充机制,促进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的恢复和增殖。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和疫病的监测和防控,防止其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渔业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渔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量。

第十七条渔业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渔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渔民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章渔业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渔业生产经营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条件,调整生产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养殖水域,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高渔业产品质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渔业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六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长繁殖性和生态环境等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渔业生产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

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养殖水域,不得超量投放养殖密度,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执法第十一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渔业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渔业生产者的养殖设施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量投放养殖密度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保护、增殖和开发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资源,是指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动物(包括卵)、水生植物(包括种子)。

第四条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重要渔业水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检查人员。

第二章养殖和捕捞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发展养殖业。

对可开发利用发展渔业生产的水域,应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第七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养殖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养殖生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四川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定立法项目。

据此,对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一)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修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制定《四川省公路建设管理条例》。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四)制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管理条例》。

规范著名商标的管理,加强对著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修订《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突出的新情况,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六)修订《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

(七)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结合四川实际,完善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

(九)制定《四川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德办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德办发〔201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德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一、面临形势2016年,全国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量额、交易价格等指标,均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市场运行总体情况稳中向好。

其中淡水产品价格扭转了2015年以来连续下跌的态势,同比上涨2.70%。

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此期间渔民收入面临与全国人民收入水平保持同步增长的较大压力。

经济新常态下,水产养殖业发展进入平稳期,靠不断扩大产量来提高渔民收入将越来越难以为继。

今后的水产养殖产业必须以“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为总发展目标,更好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提高综合效益。

“十三五”以来,我市渔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狠抓惠农政策落实,大力推进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了渔业经济平稳发展。

2016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6681公顷,全省排名第16名;实现水产品总产量59403吨,全省排名第14名;渔业经济总产值18亿元,全省排名第8名;人均水产品占有16.91kg;农民人均渔业收入673元;渔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为2.27%。

当前德阳渔业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渔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水生生物影响评价


为此农业部于2009年印发了《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在其第五 条中规定:在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或其周边的 拟建项目,凡可能对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须由建设 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 的专题报告。
省水利厅转发该规定时明确,我省地方级水生生物 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对渔 业资源有影响的专题评价参照此规定执行。
涉水项目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专项审批工作流程
四川省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张志英
主要内容
一、涉水项目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专题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四、具体办理流程
一、涉水项目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和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2000年、2004年和2009 年进行了修正。
在《渔业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 十二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 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的前置条件
1.项目规划的符合性 2.发改委立项的相关批复 3.专题报告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
编制
三、专题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专题报告编制单位必须符合农业部印发的《建设项目对水生生 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要求,专题报告必 须按照规范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编写。
编制单位具备的条件 1.设有专门的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机构; 2.具备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实验室及必要的实验仪器和 现场调查设备; 3.专职从事水生动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人员中,研 究院(教授、教授级高工)在1名以上,或副研究员(副教授、高工) 在3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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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11.15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都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保护、增殖和开发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资源,是指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动物(包括卵)、水生植物(包括种子)。

第四条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重要渔业水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检查人员。

第二章养殖和捕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发展养殖业。

对可开发利用发展渔业生产的水域,应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第七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养殖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养殖生产。

鼓励引进省内外或国外的资金、技术开发利用渔业水域。

第九条承包经营养殖水面,双方应当签定合同。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学研究,鼓励、支持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养殖新技术。

组织开展良种繁育、鱼病防治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渔用配合饲料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利益。

第十二条生产鱼苗鱼种的单位或个人,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生产许可证。

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鱼苗鱼种在市场出售,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三条鱼塘建设,应当符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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