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渝价[2000]409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二000年七月七日)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

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

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

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

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
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琼发改价管[2019]550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

琼发改价管〔2019〕550号
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规定,现就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将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15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为1520元/千立方米(含9%增值税)。

二、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在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将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夏季非居民天然气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14
•【字号】长发改价格〔202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
通知
(长发改价格[2022]216号)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4月以来,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采购价格大幅度上涨,购气成本增加,按照《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21]165号)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研究决定,现将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
1、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3.55元/立方米。

2、夏季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自4月1日-10月31日(今年夏季价格执行时间自6月1日起)。

3、两家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问题及时反馈。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柱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柱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柱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6.10.09
• 【字 号】渝价[2006]564号
• 【施行日期】2006.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柱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九日 渝价〔2006〕564号)
石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石价 [2006]59号)收
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上调对你县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逐步解决新建天然气管
网设施运行费用和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等,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你县县城天然气
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天然气分类销售气价
居民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14元调整为1.54元;学校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
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
集体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05元;
工业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24元;
转供气价格由每立方米0.955元调整为1.25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6年11月抄见气量(即2006年10月1日起的实用气
量)执行。
三、燃气公司要认真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做好民用气表的周期更换工作。同
时,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
价方案顺利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兰政办发【2014】21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1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要求,自9月1日起天然气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价格(一)集中供暖天然气销售价格集中供暖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

(二)CNG汽车用气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35元/立方米调整为2.81元/立方米;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56元/立方米。

(三)商业用气销售价格商业用气存量气销售价格由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3.56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四)工业用气销售价格1.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

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保持原2.87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2.月均用气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21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8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3.特大工业用户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量气销售价格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16元/立方米,增量气销售价格保持原2.63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684号)成都市主城区各燃气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单一成本推动、统筹平衡的顺调原则,测算我市主城区新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我市主城区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1.89元/立方米。

二、全省非居民用气上游气源价格提高并实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后,我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从2.86元/立方米调整到3.25元/立方米。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2.20元/立方米调整到2.59元/立方米;其中,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给中油洁能(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NG子母站的加工用气销售价格和结算价格均执行2.50元/立方米。

四、由于车用压缩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4.00元/立方米不作调整,除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燃气公司,对常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企业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工用气结算价格(含代征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未扣除代征单位的合理成本及税费)仍执行2.85元/立方米。

五、我市主城区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2013年7月20日零时起的实际用气量开始执行。

六、主城区各城市燃气公司要加强调价后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制定调价宣传提纲,把握好宣传定位和舆论导向,要切实做好对各类用户细致耐心的宣传解释,同时抓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商[2008]36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商[2008]36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商〔2008〕362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为合理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我省的影响,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杭湖沿线和杭甬沿线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92元。

二、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生活用气到户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杭湖沿线城市燃气企业因此增加的购气成本通过适当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补偿,具体详见附件。

鉴于此次杭甬沿线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调价额较小,各相关城市的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增加的购气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内部消化。

三、上述价格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杭湖沿线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杭湖沿线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城市销售基准价格杭州市(含萧山、余杭区)3.45湖州市3.26长兴县3.26德清县3.27注:城市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20%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具体分档价格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结束——。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57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57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综合考虑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关系、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历史因素、增值税率调整等因素影响,按照《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1、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门站价格调整后,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9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统一下调0.02元/立方米。

2、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门站价格调整后,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益阳7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第一档用气价格统一上调0.20元/立方米,按照《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第二档、第三档用气价格按照规定的超额累进加价倍率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邵阳、娄底市2市居民用气执行现行销售价格。

各市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见附件。

3、实施时间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时间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对民政部门发证的低收入群体补贴,在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明确前,城市低收入群体因调价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燃气公司承担,在保持原来给予低收入群体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方数价款不变的基础上,按每户每月再免收天然气价款4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最新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天然气价格将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而言,城市居民用气价格将每立方米上涨0.3元,城市工商业用气价格将每立方米上涨0.4元,工业和民用大用户价格不变。

本次价格调整是受到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输成本上升等外部影响因素的影响,为保证正常运营和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建设,同时也是一个合理化市场价格的过程。

我们将汇报本次价格调整的情况给相关政府机构,并向您详细解释有关的背景和原因。

我们也将竭力提高服务质量并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优惠。

如您在价格上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信任,
祝好!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