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略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0 )2 0 - l0. 9(09O. 6 2 O 0 0
在 西方 国家 , 由于不 同的法律传统和法系 , 责原则 的产生和 发 归
展也各 不相 同, 但是这些 国家都存在几种 归责原则并举 的现象 , 由当
事 人 自由选 择 。
责任 的发展过程 。 同责任来源于英国 1 2 温特博特姆诉怀特 ” 合 8 年“ 4
~
案所 确立 的“ 没有合 同就没有责任” 的原则 。 16 年美 国法 院根 在 91
据“ 麦克福森诉别 克汽车 公司案” 确立 了疏忽 责任 原则。疏 忽责任 被
认 为是 一 种 侵 权 责 任 , 以疏 忽 为 理 由进 行 诉 讼 时 , 需 要 原被 告之 在 不
、
关 于 产 品 责 任 的 性 质
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分析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之前 , 首先必 须明确 产品责任 的性质 , 因为这 关系 到产 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确 定的问题 而产 品责任性质属 性的争
议 由来 己 久 。 主 要 有 如 下 观 点 :
略 = 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i [ 仑
王 晓 义
摘 要 随 着经 济发展 , 代社 会 中有 关产 品 责任 的 问题 不 断受到世 界各 国的重视 , 于产品 责任 的归责 问题 屡见报 端 , 现 关 传 统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挑 战。本文主要介绍 了产品责任的性质和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在 西方发达国家 司 法 实践 中的发 展 状 况 , 联 系我 国产 品责任 法 中采 用 的归责原 则, 并 简要 的 分析我 国产品 责任 归责原 则的 法律 完善 问题 。 关键 词 产 品责 任 归责原 则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9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内容提要: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利益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
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产品侵权;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反映比较热烈,形成尖锐的对立意见。
这个规定实际上不能仅仅局限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而是应当举一反三,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出发,全面论述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不同意见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对立意见,分为正方和反方两种意见。
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以冯小刚为代表。
他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表示:关于食品安全明星代言连带责任,很多演艺明星都有意见。
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新闻媒体是否负责?国家质检等部门是否能负连带责任?为什么单单明星来负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应该负连带责任。
[1]坚决拥护这一规定的集中体现为网友的意见。
很多网友在网上发表意见,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错,甚至还以“决不饶恕”的说法表示自己的态度。
他们认为,消费者就是因为崇拜、信任某个明星,而间接对其所代言的产品产生信任,而去购买商品。
产品质量法

判决: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 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 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 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 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 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 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 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 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 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 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 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 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 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 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 的赔偿数额。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知识他 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存 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 受害人的求偿权与现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四)损害赔偿范围 (五)诉讼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案例: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990年3月1日,何荣在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 格341.33元。同月3日,何荣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 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何荣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 何荣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何荣向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 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 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 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 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 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 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 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 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 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总结)

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总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外部:无过错责任内部:过错责任免责事由: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战争和受害人的故意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必须免责的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事由: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必须免责的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事由: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未规定,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一般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一般饲养动物: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建筑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建筑物设施脱落、坠落: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倒塌: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抛掷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堆放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一般堆放物:过错推定责任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林木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正在施工的地下设施:过错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过错推定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技术侵权: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医疗产品侵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1.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2.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的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他人教唆被监护人且监护人无过错的抚养人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教育机构责任归责原则: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受托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暂时欠缺行为能力者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用人单位责任归责原则:一般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个人用人者责任归责原则:他人受害:无过错责任劳务者受害: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公众性管理者、组织者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未规定总结过错责任:医疗技术侵权、正在施工的地下设施致害、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托人责任、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暂时欠缺行为能力者责任、派遣单位责任、劳务者受害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公众性管理者组织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建筑物设施脱落坠落致害、抛掷物损害、一般堆放物损害、林木损害、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某些医疗技术侵权损害、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一般饲养动物损害、建筑物倒塌损害、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损害、医疗产品侵权、监护人责任、抚养人责任、用人者责任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品质责任划分

品质责任划分一、背景介绍品质责任划分是指将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划分为不同的责任方,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可以提高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品质责任划分的原则1. 产品责任原则:创造商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创造商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并承担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全部责任。
2. 服务责任原则: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并承担服务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全部责任。
3. 共同责任原则:当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由多个责任方共同导致时,各责任方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追溯责任原则:当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后,应通过追溯责任的方式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确定责任方。
三、品质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1. 创造商责任:- 生产过程责任:创造商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 产品设计责任:创造商应进行充分的产品设计和验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格性。
- 产品标识责任:创造商应在产品上标识产品信息、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 售后服务责任:创造商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换货等,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2. 服务提供者责任:- 服务过程责任: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稳定性。
- 服务人员责任:服务提供者应培训和管理好服务人员,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 服务环境责任: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包括设施、设备、卫生等,以确保服务质量。
- 技术支持责任: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解决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消费者责任:- 合理使用责任: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服务指南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服务,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导致质量问题。
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以美国为例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摘要: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在英国产品责任判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影响却超过了英国产品责任法,并且,在其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形成后,对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包括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和欧盟各国产品质量的提高。
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动态,并从中寻求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产品质量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人和商人对于因生产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显然,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
就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而言,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1916年产品责任法产生前,在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制造商对消费者、零售商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美国法院基本上遵循英国的立场,坚持”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认为瑕疵产品的制造商仅对那些与他有合同关系人负责。
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合同责任。
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为消费者对制造厂提起产品责任之诉不需要有合同关系开辟了道路。
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产品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就是一种危险品,如果该产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查就使用,那么不需要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项义务,制造者得负责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某种产品而遭受到损害,要求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案件。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产品责任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成因、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主要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产品交付或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要求产生责任的法律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产品设计、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等方面的问题。
二、产品责任纠纷的成因1.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设计、生产或者销售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寿命不长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2.产品设计问题: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缺陷,未能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和安全性,导致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3.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不明确: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标明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信息,导致使用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进而引发纠纷。
4.售后服务不到位:产品销售商在售后服务中存在敷衍了事、不解决问题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三、产品责任纠纷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在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补偿办法、产品维修或退货等方式,达成共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2.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不同意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介入进行纠纷解决。
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公正、中立地对纠纷进行仲裁,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3.法律诉讼解决:在产品责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将纠纷提交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产品责任的监管为了减少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与产品质量、
安全性相关的法律义务。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产品缺陷
责任、产品警示责任和产品召回责任。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并探讨相关的
责任承担问题。
一、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分为三类: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设计
上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危险;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
在的缺陷,使产品无法达到设计要求;警示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缺乏
必要的警示或说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或无法预见潜在的危险。
根据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能承担责任。生产者是指
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产品的人;销售者是指将产品
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家、经销商或其他销售渠道。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向
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警示责任
产品警示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潜在危险提供必要警示或说明的法律
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明确、准确的
警示或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警示或说明应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潜在危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等信息。
根据产品警示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警示或说
明。生产者应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并提供相应的警示或
说明;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警示或说明,并确保消费者能
够理解和遵守。
三、产品召回责任
产品召回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潜在危险时,主动采
取措施召回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如果产品存在严重的缺陷或危险,
可能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采取适当
的措施,如修理、更换或退款等,以消除潜在的风险。
根据产品召回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承担产品召回的责任。
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标准;销售者应
及时向生产者报告产品的缺陷或危险,并积极配合召回工作。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承担责任,但其责任范围和程度
有所不同。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质量负有更重的责任;
销售者是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产品的警示和召回负有更重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
自己的权益和损失,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总结起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警示责任和产品召回
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中,都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应注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在发现问题时
及时维权。通过明确的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
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