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风险转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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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之CFR(中英对照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之CFR(中英对照版)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GUIDANCE NOTE 序言This rule is to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 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 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ost and Freight”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

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for and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 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

When CPT, CIP, CFR or CIF are used, the seller fulfils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when it hands the goo ds over to the carrier in the manner specified in the chosen rule and not when the goods reach th e place of destination.当使用CPT, CIP, CFR 或 CIF等术语时,卖方承担其将货物按照所选规则指定的方式交付承运人前所有风险和费用,而当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交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还要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风险办理保险。

买方应注意到,在CIF下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保护的话,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当使用CPT,CIP,CFR或者CIF时,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术语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期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

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

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

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由于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该点。

建议卖方取得完全符合该选择的运输合同。

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

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方式交货。

此外,卖方还需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

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CIF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

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

如适用时,CIF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

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买卖双方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与2000版的比较一、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结构上的比较分析(一)通则总体结构上的变动Incoterms2010 与Incoterms2000 一样,都是有引言和对各术语解释的正文部分。

2000版通则的引言部分内容繁多,多达22个部分,很容易被阅读和使用者忽视。

因此,Incoterms2010 尽量缩减引言内容,而把某些重要内容调整到正文各术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前的使用指南(Guidance note)中。

现在的引言只包括5部分内容:如何正确使用通则、Incoterms2010 的主要特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引言的地位和对6个专用词含义的解释。

(二)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种调整为11种Incoterms2010将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为11种,使用两个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过去的DAF、DES、DEQ和DDU。

这两个新增术语的交货都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使用DA T时,货物已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EQ术语相同)。

使用DAP 时,货物在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与以前的DAF、DES和DDU类似)。

(三)贸易术语的分类方法发生变化Incoterms2000 按照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这种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责任由小到大的程度,在买卖双方选择贸易术语以确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时显得很重要。

然而,Incoterms2010将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

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也可用于船只作为运输一部分的情形。

第二类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四种传统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CA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CA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如果双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应当将卖方所在地址明确为指定交货地。

如果双方希望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必须确定不同的特定交货地点。

如适用时,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买卖双方义务。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 版的比较分析2010年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 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 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 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 组。

《2010 年通则》删掉了4 个D 组术语:DAF、DES、DEQ 和DDU,新增2个D 组术语:DAT(Delivered At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ECONOMIC ELATIONSRFPRACTICE INREIGNANDTRADE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

虽然《2010 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和DDU 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

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卖方承担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 出口报关的税费。
——C组术语
买方的义务 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 险。 承担责任: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 理进口报关手续;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 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承担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 费。
CASE STUDY 2
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 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 信用证 开到,卖方 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 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 合同?
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并理舱( FOB stowed,FOBS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 FOB并平舱( FOB trimmed, FOBT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
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并理舱和平舱( FOB stowed & trimmed,FOBST),指卖方负担将
四、各组贸易术语解读——F组术语
1、FOB ——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离岸价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
卖方的义务: 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

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1]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的指定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

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它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

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术语通常更合适。

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术语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更强调最小义务,吸收进2010年本身的意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术语。

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

但是,卖方可能需要这些用作诸如纳税(申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

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若当事人意图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则应当确定该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货地点。

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意图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则应当明确确定一个不同的具体交货地点。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

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及风险承担。

关键词:风险转移违约承担一、风险转移的概念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

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理: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

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

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

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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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风险转移分析
风险转移分析是国际贸易当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主要被用以分析由买卖双方交易所承担风险的所有分歧,因此将有利有弊因素用科学化的分析方式加以确定。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一方带来的风险包括两方面:一部分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关税、征收、限制出口的措施等都会使国际贸易变得复杂和无常;另一部分是由经济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国际汇率、宏观经济增长的缓慢等都会影响买卖双方的买卖行为,一旦遭受不利影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在进行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分析风险转移时,应考虑双方之间信托机制的建立,以便减少由受限资源和可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确保买卖合同的稳定及买卖双方的权益。

可以通过让买方把货物转移到一个受双方共同监控的地点,来规避因交货失败或国际支付失败从而带来的损失;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履行保证金或者质押物来进一步减少风险,捍卫卖方在国际交易中的利益。

最后,风险转移分析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所必不可少的,在对因双方行为引发的风险进行精准分析时,买卖双方必须考量其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方承担的风险,并落实有效的贸易担保措施,以确保双方的正当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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