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防暑降温费标准
重庆08费用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程序、有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应执行本定额外,其他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可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饰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
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重庆定额说明

第一章总说明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程序、有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应执行本定额外,其他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可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饰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
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年最新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2)第一节概算的编制依据 (2)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2)一、单位工程概算书(2)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3)三、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4)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4)六、概算表格式 (4)第三节概算费用的组成(4)一、概算总金额(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5)第三章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6)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6)一、直接费(6)二、间接费(9)三、利润(10)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1)五、工程定额测定费(12)六、税金(12)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13)第三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一、建设用地费用(13)二、技术咨询费用(14)(一)项目论证费(14)(二)研究试验费(15)(三)工程勘察设计费(15)(四)施工图审查费 (16)(五)环境影响评价费 (17)(六)招标代理费 (17)(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7) (八)工程建设监理费(18)(九)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19)(十)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它费(19) (十一)其他技术咨询费用(20)三、工程相关费用(20)四、工程建设管理费(20)(一)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20)(二)行政事业性收费(22)五、其他费用(23)(一)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23)(二)工程保险费(23)(三)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24)(四)联合试运转费(24)(五)其他相关费用(25)第四节预备费(25)一、基本预备费(25)二、价差预备费(25)第五节专项费用(26)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6)二、建设期贷款利息(26)三、铺底流动资金(27)第四章概算各项费用计算程序(28)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28)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29)附录一概算封面表格样式(30)附录二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一览表(46)第一章总则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遵照执行.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是编制和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重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_[2010]158文
![重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_[2010]158文](https://img.taocdn.com/s3/m/5ae30d80b9d528ea81c779a8.png)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 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 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主讲老师:周春利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海南防暑降温费标准

XX年海南防暑降温费标准海南省是发放防暑降温费时间最长的省份,下文是精心给大家挑选的xx年海南防暑降温费标准,欢送欣赏还有阅读!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个月300元,共2100元。
据统计发现,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
其中,多数省份发放时长为4个月,多为北方地区,到达11个省份。
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拟热的时期。
其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到达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
另外,安徽、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那么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 、室内不能降低至33 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平安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局部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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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防暑降温费标准
重庆市防暑降温费标准。
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高温对身体健
康的影响,重庆市政府制定了防暑降温费标准,以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农业生产等户外劳动岗位的劳动者。
二、标准规定。
1. 高温津贴标准。
当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时,劳动者可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获得高温津贴。
若气温持续高于35摄氏度,高温津贴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发放。
2. 防暑降温物品配备。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清凉饮品,并在工作场所设立遮阳、通风设施,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相对凉爽。
3. 工作时间安排。
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进
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如有必要,应当采取轮岗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 高温作业警示。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高温作业警示标识,提醒劳动者注意防
暑降温,避免中暑和热伤害。
三、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重庆市防暑降温费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