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研究所新建办公楼项目工程"4.23"较大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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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2时左右,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承建的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项目工程,在基础筏板砖胎模墙体土方回填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多万元。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成立于2002年7月,法定代表人:倪某仁,董事长。

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主要有:可承担各类工程的砌筑作业、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

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一级劳务分包资质证(有效证件)。

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负责人:汤某。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砌筑作业、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

地址:银川景墨家园营业房164号
2.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成立于1992年11月,法定代表人:倪某仁,注册资金
3.33亿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设备维修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有效证件)。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何某, 经营范围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设备维修等。

3.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

成立于1995年,法定代表人:朱某生,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机电工程安装监理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有效证件)。

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史某,经营范围:代理所属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委托的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招标咨询、工程造价咨询)。

4.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制,经营范围有科技研发、种苗生产与销售、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生态度假旅游及商业地产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

5.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单位)。

成立于2003年4月,法定代表人:史某,注册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等。

(二)工程项目概况。

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7944.24平方米,地块总建筑面积:69538.32平方米,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筏板基础建筑,层数:地下2层,办公地上23层,公寓地上25层,建筑高度:99.50米。

项目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于2013年8月20日核准。

2013年9月8日
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银规建地字第(2013)134),2014年4月1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规建字第(2014)136)。

项目用地为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自有用地,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双方合作建设,并约定(2013年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共建合作协议书):由宁夏林业研究所将所有的项目地块作价30 00万作为出资,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建设资金作为出资,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协议分割项目产权,项目建设期间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日常管理。

在取得前期相关手续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多轮协商,要求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进场进行土方及基坑加固施工。

项目2013年9月28日开始进行土方施工,11月30日基坑开挖至地下3.5米处停工。

2014年1月8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砌筑作业、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等。

2014年3月10日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进场开始基坑开挖、垫层浇筑、砖胎模砌筑、钢筋绑扎等施工。

监理单位2014年3月10日进场,配合建设方对进场材料检查及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检查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土方工程进度缓慢,土建班组无作业面,为保证土建班组工人后续工作,2014年4月22日晚上20时,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所新建办公楼
工程项目部土建班长赵某安排班组10名工人连夜加班(夜间施工经银川市环境执法监察支队兴庆中队批准同意),进行基坑13-17轴高为2000mm至1200mm 的砖胎模后背填土施工,填土至4月23日1时58分,砖胎模突然倾倒,正在砖胎体内侧用铁锹翻土的4名工人被突然倾倒的砖胎墙体砸中,其中3名身体全部被倾倒墙砖完全掩埋,1名脚踝部位被砸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场施工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施工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钱某忠、黄某勇、袁某伟)组织在场人员全力抢救,分别在2-3分钟、5分钟、15分钟各抢救出1名,20分钟后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3名救出的施工人员已“无生命迹象”,并将现场情况通报了1 10,民警到现场进行笔录调查后,要求项目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时30分,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何军赶到现场,对救援和善后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向总公司汇报了情况。

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公司选派相关专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并于23日中午飞抵银川,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银川市和兴庆区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厅、安监局和银川市及兴庆区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救援工作。

截至4月30日, 3名死者赔付全部到位,1名伤者康复出院,死伤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情平稳。

(一)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土建班长赵某在无模板(砖胎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砖胎模分项工程施工;由于砖胎模砌筑质量差(墙高2.05m、宽0.24m,高厚比不足,使用旧砖,砖未湿水,砖砂浆结合差)、抗剪强度低,再加上无任何支撑措施,作业人员违规在墙后填土(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砖胎模墙背后填土产生的主动土压力致使墙体坍塌(倾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对分项工程施工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项目部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未中标、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砖胎模回填土过程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未辨识,对劳务分包单位夜间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和管理不到位。

3.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监理工作,且伪造部分监理记录,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不严,现场危险源未及时辨识,日常工序报验管理不合理,未履行模板分段验收的手续,夜间施工未进行巡查、旁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4.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未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建设、施工、
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拒不执行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兴庆中队和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和2014年4月10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书》,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项目工程“4.2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由劳务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1.赵某,男,35岁,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部土建班长,在无模板(砖胎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砖胎模分项工程施工,夜间施工过程中,本人又不在现场对班组人员进行管理和指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钱某忠,男,41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对砖胎模回填土过程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未辨识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夜间施工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对施工现场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且建筑工地使用的旧砖由其负责购买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周某明,男,47岁,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劳务分包工程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对违反施工规范夜间擅自施工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9000元的罚款;并建议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2.袁某伟,男,47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工程项目部安全员。

对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违反规范要求的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8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黄某勇,男,46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工程模板工程(砖胎模)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夜间施工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且对砖胎模砌筑质量没有认真把关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9000元的罚款;并建议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4.蔡某山,男,47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工程项目部经理。

未认真履行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技术人员编制项目工程模板工程(砖胎模)的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并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5.汤某,男,59岁,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劳务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13
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6.何某,男,40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主持银川分公司全面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在项目工程未中标、签订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且疏于对宁夏林业研究所新建办公楼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 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7.盛某瑞,男,31岁,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驻事故工程项目部总监代表。

在未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监理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履行模板分段验收的手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职业资格证。

8.张某,男,40岁,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驻事故工程项目部监理员。

对工程未编制模板工程(砖胎模)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制止并监督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及时汇报,没有书面验收记录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

9.史某,男,35岁,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理。

在未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监理工作,对本单位驻宁夏林业研究所新建办公楼工程监理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程监理部伪造部分监理记录等违规违章监理行为失察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并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10.张某文,男,48岁,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作为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和管理负责人,未依据共建协议督促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等。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6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由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11.王某材,男,31岁,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作为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和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
的制止和向本单位及时报告,且拒不执行银川市有关部门的执法指令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9500元的罚款;并建议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12.常某刚,男,30岁,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总经理。

作为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和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失察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13.沈某东,男,51岁,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作为建设单位共建双方的签约代表,未依据共建协议督促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 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14.史某,男,51岁,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未与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项目开工建设,且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15.王某,男,46岁,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兴庆中队原队长(2014年3月起任西夏中队队长),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有力、管理不到位,2013年10月29日对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工程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和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跟踪复查和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朱某希,男,30岁,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兴庆中队队长,负责兴庆区辖区建筑
施工领域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对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今年年初公布的银川市兴庆区存在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项目没有及时进行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到任时间短,期间又请了10天事假,建议由银川市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董某玲,女,50岁,银川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对本单位质检人员(2014年4月10日)发现的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工程违法违规问题和
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依法进行处理,且对事发工地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8.赵某成,男,52岁,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处长。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发工地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张某东,男,43岁,银川市建设局副局长。

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对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发工地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施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银川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除上述责任人员外,对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建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银川市建设局按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分别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

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对分项工程施工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确认;未按照
合同约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项目部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夜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泰兴市中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处以22.9万元罚款;同时,
建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除出宁夏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2.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为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

在未中标、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且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砖胎模回填土过程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未辨识,夜间施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处以22.8万元罚款;同时,建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宁所有工程进行停业整顿,经建设主管部门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3.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

在未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监理工作,且伪造部分监理记录,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不严,现场危险源未及时辨识,日常工序报验管理不合理,未履行模板分段验收的手续,夜间施工未进行巡查、旁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自治区安监局对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建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除出宁夏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4.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为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之一。

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未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拒不执行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兴庆中队和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和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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