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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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中法〔2012〕115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中院院领导工作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中院研究室和调衔办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下称“总体方案”)在全国确定42家法院为试点单位,并经中央批准。我院被确定为福建省2家试点法院之一,试点范围为中院及各基层法院。现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调解衔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

1、[工作原则]两级法院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在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继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我市调解衔接工作更上台阶、再创佳绩。

2、[工作目标]试点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职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建构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3、[工作重心]多年来的调解衔接工作,已为我市法院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根基。两级法院应当在巩固和提升既有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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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着力做好“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等开拓性工作。

二、夯实工作平台

4、[领导小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志伟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欧金华、黄志雄、方蔚文、姚丽青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季度一次)听取试点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办事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丽青担任主任,研究室、民一庭、调衔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业务庭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附设于中院研究室。

6、[专门机构]中院、基层法院研究室、调衔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协助本级“大调解”办公室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试点工作情况。

7、[附设机构]两级法院在立案大厅附设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门工作人员,承担诉前调解工作,办理委派调解事宜。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并上墙告示。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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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巡回审判]全面推行在交警部门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做法,有选择地在调解纠纷较多的行政机关、工业园区等设立其他巡回法庭或者进行巡回审判,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调指导相关调解工作。

9、[工作站点]巩固、提升现有的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发挥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在诉调衔接中的积极作用;协同本级“大调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扩展调解衔接工作站点的建立领域;对于调解力量薄弱、远离法院机关或基层法庭的山区、沿海农村,推动建立“多村合一”的调解衔接工作站。

三、壮大工作队伍

10、[调整充实]适时调整充实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增加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在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中的比例。

11、[律师调解]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律师调解员队伍,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纠纷,并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2、[专职调解]尝试建立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由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专职从事立案前和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可以依托诉调对接中心或者有关审判庭开展工作。

13、[回避制度]开庭前从事调解的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法官、人民陪审员除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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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开庭审理的法官,不得担任本案的专职调解员。

14、[名册制度]健全特邀调解员、聘任调解员及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名册制度,优化名册管理制度,修定调解员的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充实调整的特邀调解员、聘任调解员和修改充实的相关制度,及时更换触摸屏内的名册内容。

四、完善工作机制

15、[四个调解]进一步推进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工作,规范相关程序,提高调解成效。对于适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非诉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非诉调解组织调解,及时办理委派调解手续。

16、[合同效力]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律师调解以及非诉调解组织自行调解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17、[司法确认]进一步规范司法确认(即效力确认)工作。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律师调解以及非诉调解组织自行调解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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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18、[刑事和解]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刑事和解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进行。在和解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调解衔接工作站点和特邀调解员等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19、[行政协调]加强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深化行政协调工作。支持行政机关发挥其职能优势,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纠纷,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20、[执行联动]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功用,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促进执行案件的协调解决。与行政机关建立执行实施权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机制,将征地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执行案件委托相关行政机关执行。

21、[中立评估]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中立评估员名册制度。评估员应该是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或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中立评估应当秘密进行,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出具中立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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