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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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瓦斯治理目标奖惩制度

柳沟煤矿

2015年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大瓦斯治理力度,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我矿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柳沟煤矿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章考核目标内容

第一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公司下达的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

第二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考核管理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一)定量目标:当年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

(二)定性目标:煤矿瓦斯治理主要任务和要求。

1.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2.对年度煤矿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

3.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计划、总结;

4.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5.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

6.按要求及时报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一条考核程序

(一)矿组织季度考核。每季度开始第一个月10日前,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煤矿上一季度煤矿瓦斯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由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对煤矿瓦斯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并对煤矿瓦斯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全矿瓦斯治理目标考核报告存档以备查。

第二条考核评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定量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记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为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8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该项不得分;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80分;两项指标中一项超控制目标的,先记30分,再减去未完成项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设机构负责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得2分,缺1项扣1分。

2.按要求制定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得4分。缺1项扣2分。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有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否则不得分。

5.及时传达上级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得3分,按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煤矿瓦斯斯治理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8.按要求及时报送其他有关材料得2 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受到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受到县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每年应组织人员对煤矿瓦斯治理进行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到位。会诊每1处,扣1分,1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实现联网的扣10分;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四)加分项目。

1.本单位有瓦斯事故指标,但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瓦斯治理指标超额完成的,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考核保障措施

第一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一)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治理目标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煤矿瓦斯治理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二条建立目标组织体系

(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领导、指导、考评工作,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通风队,办公室负责全煤矿瓦斯治理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煤矿瓦斯治理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规划》和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的制定、分解、考核、奖惩,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瓦斯治理投入、管理、考核、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考核标准与奖惩

第一条奖惩标准

考核分一等奖、二等奖、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综合治理目标的为一等奖;80分(含80分)—90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为二等奖;60分(含60分)—80分为合格,不奖不罚; 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50分以上的给予黄牌警告、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

第二条表彰。一等奖奖励3千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2千元人民币。

第三条惩处。对连续2次给予红牌或连续3次给予黄牌的对其分管领导、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全矿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取消集体(个人)安全评先资格。

第四条资金来源。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奖励由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五条奖励资金范围。主要用于奖励受奖部门负责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部门、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等;对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严格按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重大事故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国务院令第39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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