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1】19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函[2013]18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川办函〔2013〕188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川人常办〔2013〕5号)收悉,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特别是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的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审议意见有关办理情况函报如下。
一、关于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多部门协同防灾,加强地质灾害防灾信息的实时共享,及时畅通预警信息的发布,是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响应能力的关键。
省政府责成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气象局,搭建了基于三维地理模型和实时监测雨量的全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指挥平台,整合了基础地理底图、全省地质环境及地质构造背景条件、已排查核实的数万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监测责任人、防灾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和全省数千个雨量监测站实时雨量监测信息等,有效实现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的动态预警和信息的实时发布。
该平台在201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起到了显著的防灾效果。
同时,省政府还建立了强降雨天气预警下的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应急会商、适时调度机制,共同研判防灾形势与防范对策,动态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成建委发【2011】289号

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 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 6 (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 70 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 100 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 100-95(含 9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 95-90(含 9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 90-85(含 8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 84-80(含 8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40%计取;最终分值在 80 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11]2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23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10月15-16日。
10月15日上午9:00-11:30考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下午14:00-16:30考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10月16日上午9:00-11:30考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下午14:00-16:30考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1年度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考试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地在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考《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科目时,考生需自备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省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专业备案情况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省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专业备案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7.08
•【字号】川教函[2011]397号
•【施行日期】201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省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新
增专业备案情况的通知
(川教函〔2011〕397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2011年省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专业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共受理17所高校(普通本科院校9所、高职高专院校4所、独立设置成人高校4所)申报39个专业。
经四川省高等学校远程与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审,同意符合条件的25个专业予以备案,从2011年起列入招生,另有14个专业不符合教育部和我厅有关专业规定或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不同意备案,不得列入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希各校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注重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使其更加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要大力修订完善教学计划,调整课程结构,将必需的专业技能培训作为实践教学的载体纳入教学计划。
附件:
1、2011年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新增专业备案表
2、2011年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未同意设置的专业汇总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1:
附件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川办函[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川办函〔2013〕1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省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各地推荐,经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管理局组织评选,并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公布宜宾市宜宾县横江镇等 10 个镇(村)为我省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杜绝违反保护规划的建设行为发生,严格禁止将历史文化资源整体出让给企业用于经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将组织对其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对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价值灭失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附件: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2日附件: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一、历史文化名镇(7个)1.宜宾市宜宾县横江镇2.内江市隆昌县云顶山镇3.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4.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5.阿坝州汶川县水磨镇6.宜宾市长宁县双河镇7.宜宾市江安县夕佳镇二、历史文化名村(3个)1.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乐道街村2.阿坝州理县桃坪羌寨3.阿坝州小金县两河乡两河村。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川教[2011]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119号)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制定了《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川教函[2011]49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川教函〔2011〕498号)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单位: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1]151号)精神,经举办方推荐,专家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等4所高等职业院校为2011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以下简称建设院校),项目建设期暂定为3年。
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院校举办方要会同建设院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推进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建立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方面,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我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川教函[2011]647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11〕64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
凡未在我厅履行年度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检查报告。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招生,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略)四川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需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1年城乡建设博览会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1年城乡建设博览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川建科发[2010]37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1年城乡建设博览会的通知
(川建科发[2010]37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抢抓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机遇,充分展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搭建产需交流沟通平台,加强政府、建设单位、企业、材料设备生产及供应商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四新”成果推广应用,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技术、设备和产品支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以“展示建设领域四新成果、服务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为主题,在成都举办2011年中国·四川城乡建设博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协会、学会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川办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62号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优势,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的一体化交通运输有机整体,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四川省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关键时期,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制定《四川省“十二五”综合交通建设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时期,是四川交通运输投资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能力提升最多的5年,交通运输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运输能力紧张状况总体缓解,运输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管理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显著。
“十一五”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102.5亿元,是“十五”完成投资的3倍以上。
5年间,各种运输方式新增网络里程近16万公里。
快速铁路和客运专线大规模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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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具体工作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按项目受理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文件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项目进度管理采用已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文件申报按公文流程报送。 二、项目初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分类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部门审查 省政府办公厅将项目申报资料按职能分工分送省促进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审批文件是否规范有效等,审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 专家咨询委员会6个产业小组按照项目标准条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评审。产业小组评审意见和项目得分排序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产业小组审查意见,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排序名单。 五、现场核查 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六、会议审查 省两化办汇总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最终拟支持项目建议排序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的100个重大项目。省两化办会同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测算项目支持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联席会议将资金安排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项目审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联席会议项目评审情况汇报,审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安排计划。 八、计划下达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九、项目管理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负责对项目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如期竣工投产达效。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报省两化办。 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竣工验收。 十、绩效评价 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联席会议。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 一、项目范围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按照突出产业特色优势,有选择发展的原则,将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招商引进相结合,以重大技术突破为基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龙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新技术研发和中试,取得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形成与核心产品技术直接相关的自主 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二)重点产品规模化项目。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品,项目单位已具备规模化生产的建设条件,能够较快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弥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缺失环节,延伸和构建优势产业链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四)产业链关联配套项目。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为依托,为战略性新兴产品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的关联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内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八)项目正在建设或2011年能够开工建设。 三、评审标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确定项目评审得分(满分100分)。 (一)项目申报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满分20分,占20%)。 1.资产状况。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资产状况良好,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等。(满分7分,主要审查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单位发展势头好,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一定的增速,其中新兴产业部分比重逐渐增大等。(满分7分,主要审查项目单位近3年总产值、净利润、税收,新兴产业部分所占比重等指标) 3.财务状况。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利用率较好,主营利润率较高,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等。(满分6分,主要审查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在川发展不足3年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项目可审查主要投资方资产及财务状况情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研发状况(满分20分,占20%)。 1.研发水平。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或者与相关研发机构具有紧密合作关系。(满分4分) 2.研发人员及投入。项目单位具有专业研发人员,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研发投入较高,连续3年保持较高的比例。(满分8分,主要审查研发人员数量、技术带头人、研发投入比等指标) 3.专利情况。项目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清晰,拥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技术。(满分8分,主要审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数量和应用专利数量等指标,重点是发明专利数量) 在川发展不足3年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项目可参考主要投资方研发水平情况。 (三)申报项目情况(满分55分,占55%)。 1.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项目产品是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品,具有独创性,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满分6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 2.项目技术方案、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等合理。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获得国家或省技术进步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项目所采用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先进可行,具有独创性和技术突破。设备选型合理,省内配套比例较高。(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内容) 3.项目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测算合理,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均已落实。(满分8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和附件材料) 4.项目财务评价指标。项目财务评价指标计算准确,项目经济效益好,投资回报较高。主要审核项目新增投资额、项目新增产值、项目新增利税等指标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满分9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有关财政评价方法等内容) 5.项目对产业和地方发展的带动作用。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等社会效益。(满分12分) 6.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能按进度实施,投资进度较快,绩效明显。(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需具备的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计划进度,附件材料中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四)申报资料情况(满分5分,占5%)。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2分) 2.项目申报资料内容详实,填写规范。(2分) 3.项目申报资料齐全。(1分) (五)项目得分。申报项目各小项得分汇总为项目评审得分,申报项目按得分结果和产业类别分类排序。 四、申报资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四)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资金申请报告中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五)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项目贷款承诺函。 (2)项目借款合同。 (3)银行存款证明。 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