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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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生产工艺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
产品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检测
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对产品进 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产品认证
通过相关认证,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国 际标准。
环保排放考核
环保设施
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噪 音控制设备等。
环保设施
生产线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生 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 量。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确 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得到妥善 处理。
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研发
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能力,能够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
技术人员配备
企业应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以满足生产和技术 支持需求。
技术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 平和操作能力。
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确保所生产的摩托车排放达标,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
节能标准
企业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摩托车节能标准,提高产品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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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01
02
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等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产 品质量稳定可靠。
质量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 制措施,对产品进行严格 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不合格品处理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 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追 溯和处理。
产品检测能力
检测设备配置
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附件1: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一、第9、10条款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二、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

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四、第22条款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7*、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 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 检样车相一致。
第四条 具备摩托车产品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 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 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 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 条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 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 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 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 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最新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最新要求

附件1: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一、第9、10条款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二、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

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四、第22条款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实施日期】201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

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上。

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

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

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维护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创造良好、安全的生产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机动车辆,是指属于三轮摩托车、汽车、轻型货车、大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大客车等机动车类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技术条件规范的机动车,其中包括部分作为特种设备生产的机动车。

第三条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

(一)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车体设计、装配、试车、安全研究、材料分析实验、试验机台等同类集中化生产设施;(二)具备足以保证质量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人员队伍;(四)具备有效的产品可追溯性制度。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持有道路机动车辆国家技术监督性试验报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认证系统认证证书和技术许可,并签订质量保证书。

第七条生产准入许可期限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有关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续期,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续期。

第八条企业变更法人、商号、组织架构、地址、生产装备、主导产品、产品变更型号、产品增减的,应当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准入许可。

第九条生产准入有效期间,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准入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审核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协议签订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违法行为,违规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企业涌现,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电动摩托车的准入管理也日益重视起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电动摩托车质量的监管。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准入前考核要求1.工厂环境要求要求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车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独立的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等。

2.生产工艺能力要求要求企业能够独立进行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组装、测试、检测和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符合各项标准。

3.设备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如焊接机、剪板机、冲床、数控机床等,并拥有配套的生产线,确保质量和产量。

4.员工素质要求要求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生产团队,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有效地防止缺陷产品的出现。

二、准入时考核要求1.材料的选择和控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企业要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和环节的连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追溯和记录。

3.产品检测的质量和方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规章制度,确保检测质量和方法准确可靠。

此外,检测人员也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4.产品标志和标识要求企业在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上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识,以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使用的安全性。

三、产品出厂前考核要求1.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基于多个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2.技术文件要求要求企业为每辆电动摩托车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确保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后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3.出厂产品样品要求企业每批量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两辆出厂样品,供检验及质量监测部门验收。

最新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 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 - 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
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 - 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信息。 - 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
分发。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
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条 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 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
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 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 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摩托车生产 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第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引言摩托车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为了确保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产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

本文将介绍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以及常见的考核要求,旨在提高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1.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是指生产摩托车所必须满足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

1.1 技术标准摩托车的技术标准是确保摩托车性能和质量的基础,常见的技术标准包括: - 发动机动力性能标准:包括最大功率、最大扭矩等指标; - 制动性能标准:包括刹车距离、刹车灵敏度等指标; - 悬挂性能标准:包括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舒适性等指标; - 燃油经济性标准:包括平均油耗等指标。

1.2 安全标准摩托车的安全标准是确保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的重要指标,常见的安全标准包括: - 车身结构强度标准:包括车架、座椅、把手等结构的强度要求;- 碰撞安全性标准:包括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等安全性能要求; - 燃油系统安全性标准:确保燃油系统在碰撞等情况下不泄漏或产生火灾等风险; - 制动系统安全性标准:确保制动系统在各种条件下能够正常工作。

1.3 环保标准摩托车的环保标准是为了减少排放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常见的环保标准包括: - 排放标准:包括尾气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等; - 材料环保标准:控制使用环境友好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摩托车生产考核要求摩托车生产考核要求是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2.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常见的要求包括: - 核心工艺的控制; - 完善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流程;- 合理的产品质量控制点和质量跟踪机制。

2.2 生产工艺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常见的要求包括: - 完善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规范; - 合理的生产设备和工具; - 严格的生产作业指导和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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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交的生产准入申请资料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

企业在提交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时,还需抄送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受理其申请,并以《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对未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受理其申请,并及时通知企业,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九条中介机构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主要以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进行生产准入现场考核。

考核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本细则附件一所列的6项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逐条逐项进行符合性判定。

对全部6项生产准入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对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要求的,考核组出具建议不通过的现场考核意见。

中介机构对考核组出具的现场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有关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附件一所列的生产准入条件考核条款分为否决条款和一般条款两类。

某项生产准入条件的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且80%以上(含80%)的一般条款符合要求的,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符合,否则该项生产准入条件判定为不符合。

当某一考核条款出现不符合,但能在生产准入考核限定期限内整改并经过中介机构验收合格的,该条款可视为符合。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企业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应指派人员作为观察员,对现场考核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已受理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生产准入考核报告。

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考核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有关企业生产准入的审批工作。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未通过国家经贸委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四章获证企业新产品、异地生产与撤销产品的管理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经贸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申报摩托车新产品。

申报时除应当提交国家经贸委《公告》管理所要求的新产品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二)新产品设计开发资料,包括:1.产品设计开发说明;2.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详见附件三);3.如果所申报的新产品是委托设计开发的,企业还应提交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以及有关受委托方设计能力简介的资料。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对获证企业提交的新产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与正确性(指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样车主要技术参数与企业新产品申报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通过中介机构审核的摩托车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在《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

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或者取消委托加工,或者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公告》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对新增获证企业(指《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列入《公告》的企业)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时,可调整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获证企业出现生产准入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经贸委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对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附件一所列的要求,进行部分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的抽查。

其中生产准入考核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

在连续3次监督检查中,企业被抽查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所有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

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获证企业被抽查的考核条款出现20%以上不符合,则判定该企业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尽快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构成税务犯罪的;(二)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且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并通过复查的;(四)监督检查中被抽查的考核条款有20%以上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通过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的产品没有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检验、或一致性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验证的,则判定该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产品抽样检验,是指在企业生产地点(必要时也可在销售环节)随机抽取企业自检合格的摩托车产品,检验其安全环保性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及其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与批准参数的一致性。

如果符合性与一致性均满足要求,则判定该企业能够保证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抽样的最小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批量和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确定。

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强制性项目试验。

如果样品试验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可要求加倍抽取样品进行试验;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中介机构可再抽取样品送交对该种产品进行定型实验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判定该种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

试验一般在企业的试验室进行,当企业试验室能力不足或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二)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即企业所生产的排量小于250毫升(含250毫升)摩托车的年产量小于1万辆的。

第二十四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二)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三)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四)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且未在限期内恢复的;(五)破产;(六)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被撤销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获证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生产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五条获证企业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警告,并从《公告》中撤销该产品;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生产资格3_6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一)依法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三)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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