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办法
2020.1.10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2020.1.10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施工图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省政府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专家: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保证评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是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方式,包括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抽查评审,和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的专家评审。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的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是否符合人防、防雷安全性;是否符合我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等专项工作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不同,可能包含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费用,是专家付出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
符合以下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评审费用,由市建委进行支付,在城建计划中列支:1.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深度规定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设计说明;2. 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3. 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节能、绿建、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设计标准;4. 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通过局部二次以内修改可以满足整改要求。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怀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二)市本级预算资金;(三)主权外债资金;(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同政办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大同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改革内容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体系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除外),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和备案事项,实现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目标2019年6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统筹项目实施机制,建成覆盖市、县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10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2•【字号】襄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2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5 月 27 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7 日印发
六、部门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 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省、市政务事项管理系统 中调整行政许可条件。 七、质量管控 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勘察现场作业情况及 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大型建设工程、超限 高层建筑、深基坑、桥梁、隧道、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安
对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各部门应当 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 录入管理系统。
八、关于信用评价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 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开 展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工作规 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 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九、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全的工程项目,以及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 设计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
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对勘察现场作业及勘察、设计文件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 持。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应当抽查施工现 场使用的设计文件,核查其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出图时间、 施工许可信息与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处理我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确保施工图审查结果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与省人防办联合印发。
《通知》起草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本通知是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第二十六条在操作层面的细化,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因个人对一些标准规范条文理解不同,导致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争议,需要建立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来最终裁定审查意见,确保审查意见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因标准规范条文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设计质量问题,同时也畅通勘察设计企业相关意见正常表达沟通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本质上是施工图审查事项政府购买服务中一个为勘察设计企业提供技术救助的渠道。
我们按照省住建厅统一审核受理,省住建厅和省人防办共同发布专家库、共同进行监管的原则起草该通知。
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争议问题受理尺度要统一,避免勘察设计企业乱申诉,增加争议处理工作量,耽误审查时效;二是便于对争议问题处理的全流程监管和专家库的动态监管,有利于这套机制的规范运行。
另外,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的专家报酬,经测算每年约20万(按80个申诉项目计算),支出额度很小。
2020年,我们初步建立了专家线上裁定的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机制,并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内试行了一年,总的来说这套机制受到各方认可,但也存在专家弃权次数较多的问题,系统大数据显示,2020年系统申诉项目共计84个,共抽取专家567次,其中专家弃权108次,弃权率较高,有的甚至导致了施工图审查时效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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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规范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16]9号)、《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遵循“立足需要、全面保障,政府主导、突出公益,鼓励创新、注重实效,市县(区)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审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按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负责本辖区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编报、购买服务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参照《山东省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价》、菏泽市近年施工图审查收费情况等,综合考虑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
第八条购买主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将核定后的项目预算及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十条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结合施工图审特点和审查服务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统一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审查机构名录库。
市、县(区)两级购买主体按照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分别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支付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从名录库中选择确定图审机构,同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为菏泽市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优良服务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定;4、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认定标准,信用状况良好,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满足购买主体针对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确定的一些具体需求。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文件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六)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七)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太阳能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工程勘察报告审查:5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
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10-12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
大型建设项目:8-10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中小型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经政府采购服务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
对于轨道交通等大型、复杂工程,可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程序,采取单次项目一次性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为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公布的审查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送审,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施工图审查确认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纸质原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资质章。
审查合格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资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和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需在规定的复审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施工图经复审仍不合格,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动态掌握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效率、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与所审查工程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六)是否超出规定的审查时限;(七)是否据实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九)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十)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实施监督检查时,审查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年度内绩效情况,根据评分标准,予以赋分,确定等级。
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限期整改,进行第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及以下等级的,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今后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审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信用记录数据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审查机构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菏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菏泽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评分标准附:菏泽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对审查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基本条件、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用户满意度五个方面进行打分,每个方面分若干分项,评价内容分别赋分并进行评价,分项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实得分分别细化分值的100%、70%、0%,各分项评价内容实得分的总和即—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