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护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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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促进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方县34个乡镇及国有大海坝林场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进行看管和巡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管护原则

第四条森林管护要在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

第五条森林管护要实行分类管护,根据状况和生态区位重要性,对重点林区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森林管护应坚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则,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提高。

第七条森林管护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管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和合理利用管护区内的资源,增加收益。对国有林管护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原则上实行有偿利用。集体林和个体林管护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开发利用权,依法属于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根据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将森林管护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第十条工程乡镇、大海坝国有林场等工区,具体负责所辖域内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工程实施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森林护机构,合理配备管护人员,建立健全乡(镇、林场)、村(组、管护站点)及管护人员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林业局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林业局要定期对森林管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核发《森林管护人员上岗证》,统一佩戴袖标或胸牌,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林业局要根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管护方案》,合理布局管护站点建设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编制管护分布图,管护责任表和管护人员名册,做到图表册一致

切实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森林管护方案》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管护方案》,于上年底以前组织编制《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以此作为管护资金拨付、组织施工、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单位要在保证管护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管护成本。在安排森林管护人员时,国有林区要优先考虑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区应优先安排林权所有者,并积极推行招投标制。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

第四章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遭受破坏,及时制止和报告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

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

2、负责森林防火巡查,预防和及时报告火情、火灾;

3、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

4、保护平分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

5、防止人畜践踏毁坏幼苗、幼树。

第十九条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辖区内状况、地形、地貌、交通、人畜活动等条件,采取有效的管护方式,确保管护成效。管护可采取合伙承包、股份合作、家庭托管、个体承包,也可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采取封山设卡等方式。

第二十条签订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管护责任,建立管护巡山记录制度,有关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护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管护责任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实施单位要及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2、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3、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4、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程实施单位的自查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对工程实施单位年度计划调整和拨付管护经费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各省区年度计划调整和拨付管护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森林管护的检查和考核,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工程“四到省”考核工作。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单位要按照森林管护合同责任人的管护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造成破坏的,要进行批评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调减管护经费。调减出来的管护费,可用于奖励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破坏,或者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曰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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