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提要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023年国际商法知识点提要

●南非(大陆、英美法律烙印)美国旳路易斯安娜(大陆法系)加拿大魁北克(大陆法系)●国际商法旳主体(国家、国家间组织不是)各国商人和多种商事组织●国际法律渊源?国际商务公约国际商事通例各国商事立法●法律解释包括哪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当事人对已经生效旳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旳,怎么救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英美一般法中旳有效对价①对价必须是合法旳②对价须是等待履行旳对价或是已经履行旳对价●“遵照先例约束力原则”旳基本含义是:下级法院在判决时要与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案件所作旳判决保持一致;本法院过去旳案例对本法院自身也具有拘束力。
●大陆法系旳特点是什么?1、强调成文法2、大陆法系把所有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各国都进行大规模旳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旳效力渊源,重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5、全面旳继承了罗马法旳重要内容●英美法系旳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一般法为基础2、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3、以判例法为重要体现形式,遵照先例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起了突出作用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重视程序旳“诉讼主义中心”●我国法院判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所作旳判决,对下级法院均无法律拘束力●香港尤其行政区立现行旳法律:不包括在大陆地区实行旳法律,香港基本法除外●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指:上议院旳判决构成有拘束力旳先例;上诉法院旳判决构成有约束力旳先例。
并非所有法院旳判例都具有拘束力。
二、协议法要纯熟辨别“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尤其是辨别要约与要约邀请,辨别旳原则(三要素原则)标旳物价格数量要约邀请旳体现形式(招股阐明书、投标书、广告纸、订单)要约、承诺生效旳标志是抵达主义。
要约旳撤回?要约在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旳意思表达。
哪些要约是不可撤销旳?规定承诺期限旳要约,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旳,并且已经为履行协议做了准备工作。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解读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解读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商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在这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解读国际商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即国际私法的商业部分,是调整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主体的多元性:涉及多个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公司、政府等。
2. 法律规则的多元性: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等。
3. 立法制定的复杂性:需要协调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差异,以确保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法和冲突规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
因此,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关键问题。
国际商法通过冲突规则来解决适用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 确定法律选择: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基于国际公约:根据具体的国际公约规定,确定适用法。
3. 基于联合国国际商事合同条约(CISG):适用CISG的适用国家,让CISG规定适用法。
4. 基于国际商事惯例: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辅助规则,可作为解决适用法问题的依据。
三、国际销售合同和相关规则国际销售合同是国际商法中一个核心内容。
为了规范国际销售合同,国际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知识点: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的适用对于国际商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 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务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付、运费和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消除交易中的歧义和风险。
3. 银行担保和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银行的担保和信用证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降低了交易风险。
4. 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通常采用仲裁机制,国际商法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仲裁程序和执行的具体规则。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
Ch1(术语)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政治意义-国家及国家之间/地理意义-跨越国界2.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国家间缔结的国际商事协定, 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结国有约束力, 对非缔结国无约束力,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4.大陆法系: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5.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 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 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6.判例法: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7.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1.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及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无法及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像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
3.惯例及习惯的差异: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先是一个习惯的形成, 再由习惯上升为惯例, 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
4.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
5.大陆法系的特色:①从法律渊源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②从法典编纂传统-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法典形式③从法律结构传统-其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④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⑤从诉讼程序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6.英美法系的特色:①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②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学教育上偏重职业教育④判例适用上采用区别技术⑤法官的遴选上实行优秀的律师任法官制度7.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②受罗马法影响不同-大陆*深受影响/英美*间接影响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④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以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的演绎法, 法官审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处理个别的具体问题/英美*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归纳法, 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造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⑤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创造新法律⑥诉讼程序不同-大陆*职权制, 重实体轻程序/英美*对抗制, 轻实体重程序⑦法律分类不同-大陆*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即所谓的调整对象的不同, 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无划分, 单行法规比较多, 灵活性大。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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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大陆、英美法律烙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大陆法系)加拿大魁北克(大陆法系)●国际商法的主体(国家、国家间组织不是)各国商人和各种商事组织●国际法律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法律解释包括哪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怎么救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英美普通法中的有效对价①对价必须是合法的②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下级法院在判决时要与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案件所作的判决保持一致;本法院过去的案例对本法院自身也具有拘束力。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什么?1、强调成文法2、大陆法系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5、全面的继承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3、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起了突出作用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中心”●我国法院判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均无法律拘束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现行的法律:不包括在大陆地区实行的法律,香港基本法除外●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指:上议院的判决构成有拘束力的先例;上诉法院的判决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
并非所有法院的判例都具有拘束力。
二、合同法要熟练区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特别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的标准(三要素标准)标的物价格数量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招股说明书、投标书、广告纸、订单)要约、承诺生效的标志是到达主义。
要约的撤回?要约在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哪些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中国法中无效合同类型?合同法52、53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对方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善后处理?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是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因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免除或迟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标准(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违约产生的损害)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动产、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动产已经交付给第三人、买受人是善意(价格合理,受让时不知情),动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原所有权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承担责任。
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英美法合同法理论中的对价理论,对价分为已履行的对价和待履行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与已履行的对价是不同的,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有效对价的要件,如何理解“一粒胡椒籽也是对价”?承诺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一定相等。
对价的价值与承诺的价值相差悬殊并不能成为否认已有对价的理由。
●中国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显示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什么是要约?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后的处理。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⑤定金罚则●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标志——买卖合同标的是在途货物时,货物风险转移标志?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预期违约的处理,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中的,减轻损失原则,即被违约方不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得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三、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出资的形式、劳务可否出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非现金出资的最高上限,首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余款何时付清)见公司法的法条。
案例分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作评估作价,何时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责任承担与股东的责任承担(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名称的取名规则: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数字、国名不得作为字号,国际、中国、中华需要特别审批●依公司法原理,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包括忠实、勤勉、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主体具有约束力?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具有公开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总额5%内)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第20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董事会人数限制: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5-19人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个以下●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以及流行的国家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只需缴付一部分注册资本,余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必要时筹集,英美法系、荷兰法定资本制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大陆法系国家,特点:设立时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公司的成立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公司形式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在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完成出资,得到的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得到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得到股票(股票)。
●债券和股票之间的关系或债券和股权之间的关系①都是有价证券②股权代表所有权关系,债券代表债务关系③股权只能转让,不可以赎回;债券可以转让,也可以到期赎回。
●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成员不能与董事、经理兼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法第58条-64条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一种设立模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2种模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