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0号--关于为保证《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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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

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

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就是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 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 年6 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 年,已有200 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关于公布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有关事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对应,以下简称《标准表》)予以公布。

《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商品范围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全部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 ┌──┬─────┬─────────────────┬──────────────────────────┐│序号│内地2004年│货物名称│原产地标准│││税则号列│││├──┼─────┼─────────────────┼──────────────────────────┤│1│21050000│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

关税法

关税法

三、税率
• 1.进口关税税率 ②2002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2%。进口商品的税率主要体现 为: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 ③计征办法:以从价税为主,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和滑准税。 A.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按 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B.复合税: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关税。目前对录像机、 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相机、摄像一体机实行复合税。如对广播级录 像机,2000元美元以下,按36%,2000美元以上,按3%,同时征收 5480元关税。 区别:选择性关税 C、暂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
【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进口完 税价格15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完税价格40万 元。两者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 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 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向消费者零售 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 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 税税率20%)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
• 七、 关税减免 1.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含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免(目的不是进出口) ⑤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 免(指非销售商品) ⑥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 口时再退 ⑦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⑧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⑨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国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 保管不慎造成的 ⑩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 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视作重新进口)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第一章 海关法概述


资料1:世界海关组织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 成立于1953年1月26日,原名海关合作理事会(CCC) 截至到1999年6月,该组织成员国已扩大到150个 我国1983年7月18日加入。 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1月1日起,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 1983年确定每年的1月26日世界“海关日” • 世界海关组织现下设7个机构 分别是:政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协调制度委员会、 常设技术委员会、执法委员会、 估价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
赫尔墨斯
• 是希腊奥 林匹斯十 二主神之 一,八大 行星中的 水星。宙 斯与玛亚 的儿子。
引例:想要出国旅游最好先学习《海关法》
• 你知道带着假名牌衣服出国会被扣下吗?知 道出国旅游回来买了太多东西要缴税吗?昨天是 全国海关法制宣传日,南京海关提醒,了解身边 的《海关法》对出行将有很大的好处。 • 昨天,在南京海关法律咨询台,准备出国旅 游的张女士经咨询得知,如果回国时携带在境外 获取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超出1500 毫升海关要征税才能放行。本来她准备去法国多 买点红酒回来,最后还是觉得不如在进口食品店 里买算了。 •
• 现21个成员国(还包括:中国、台北、香港、巴 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智利、秘鲁、俄罗斯、 越南)
• 活动方式:每年一次部长会议,4-6次高官会议, 1993年在美国举行了第一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 议 • 组成:3个委员会(贸易投资自由化、经济、行 政预算)10个工作小组
APEC与中国海关:
资料2:亚太经合会议(APEC)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
• 是政府间的经济合作组织
• 主旨:推动贸易的自由化,促进亚太地区经济、 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件格式)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附件: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附:海关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08.23•【文号】署税函[2013]2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试行集中汇总征税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8月23日署税函〔2013〕238号)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西安海关:为落实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精神,切实深化税收征管领域的改革创新,按照从顶层设计海关征管业务的要求,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选取部分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税收进行征缴的一种作业模式,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实施汇总征税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也是分类通关和无纸化通关改革的需要。

汇总征税试行初期,主要依托现有的H2010通关系统,按照分类通关和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在部分关区、企业先行先试。

二、参加汇总征税试点的第一批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沈阳、哈尔滨、上海、青岛、广州和西安等9个海关。

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现场海关负担。

四、参与试点的企业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具有担保验放通关资格;(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贸易型企业原则上应为自营进出口业务;(三)进口业务在2011-2012年间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六)服从海关征税管理,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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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0号--关于为保证《关税条例》顺利实施执行中有关问题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0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80号)
国务院2003年11月23日发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令[2003]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保证《关税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款滞纳金的征收
根据《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并持续至2004年1月1日以后的税款滞纳行为,滞纳金分两段计征,2003年12月31日前按千分之一计算,2004年1月1日起按万分之五计算,1 / 2
累计后征收。

二、关于税费计征汇率的确定
根据《关税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折合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和计征有关税费时,应当采用当月适用的计征汇率计算。

每月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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