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引言会计档案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会计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 档案管理基本原则2.1. 规范性原则:会计档案管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管理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2.2. 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需严格保密,对未授权人员不能随意查阅或泄露。
2.3. 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顺序和过程完整记录,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2.4. 可读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迹和专业术语,确保档案的可阅读性和理解性。
3. 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3.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流程,并监督实施。
3.2. 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操作和日常维护,包括档案的整理、分类、归档和检索等。
4. 会计档案的分类与编号4.1. 档案分类: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和用途将会计档案进行分类,如资产档案、负债档案、成本档案等。
4.2. 档案编号:每个会计档案需进行编号,便于检索和追溯。
编号可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或其他规定进行。
5. 档案的整理与归档5.1. 档案整理:将会计凭证、报表等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5.2. 档案归档:按照会计档案分类和编号的要求,将档案归纳整理并存放于指定的存档地点。
6. 档案的数字化管理6.1. 数字化管理的概念: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6.2. 数字化管理的优点: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节约空间,减少档案损坏和遗失的风险。
7. 档案的保管与销毁7.1. 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需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的安全状况,并采取防火、防水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7.2.档案的销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过期、无用或损坏的档案进行合理的销毁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1 会计档案类型2.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1.2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以及其他对外编报的财务报告。
2.1.3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由综合财务部保管的审计报告类。
2.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库存票据盘点表、发票领取簿、空白凭证盘点表、银行账户开销户资料、销项发票记账联、进项发票抵扣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2 综合财务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职责3.1 综合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本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纸质会计档案定期整理立卷以及接收、整理装订、查阅、保管和移交纸质会计档案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2 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综合财务部负责对移交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后续管理。
3.3 综合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会计档案,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四条细则4.1 会计档案接收4.1.1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档案应按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封底,会计凭证要用封条包角贴紧,同时加盖装订人私章,凭证封面内容要填写齐全。
4.1.2 综合财务部应于每月 30 日前将上月会计凭证、每年 5月底前将上年报表资料、其他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分类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09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部门未移交公司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管理,规范会计档案归档、使用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其他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有关的各种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分类如下:1.会计凭证。
(1)现金凭证。
(2)银行存款凭证。
(3)转账凭证。
(4)材料领用单等单独装订的凭证附件。
2.会计账簿。
(1)总账、明细账:包括日记账及各种明细分类账。
(2)备查账:包括应收应付票据备查账以及银行结算单据传递登记簿等各种备查账、登记簿。
3.报表。
(1)会计报表:包括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2)成本报表。
(3)基建报表。
(4)预算报表。
(5)纳税申报表:包括各种税费及出口退税的纳税申报表。
(6)各子公司会计报表。
4.发票。
(1)发票存根: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收据等已开具发票的存根。
(2)抵扣联。
5.合同。
(1)借款合同:包括基建借款、技改借款、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种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2)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3)购销合同及加工、劳务合同。
(4)运输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其他合同。
6.计算机软件、数据盘。
(1)计算机安装盘、说明书。
(2)应用软件:包括“用友”财务软件、预算软件、决算软件、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软件、出口退税填报软件等各种应用软件。
(3)数据备份: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财务预算决算数据备份、企业基础材料数据备份等各种计算机数据备份。
7.其他资料。
(1)工资表。
(2)应收、应付款项对账资料。
(3)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4)企业基础材料。
(5)产权登记、变动、年检资料。
(6)会计工作移交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财会字[1998]3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档案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六、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公司财务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第一章档案归档范围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各种有关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
第二章档案归档要求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二、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三、归档材料字迹清楚,纸张符合要求。
归档材料有破损时须托裱后归档。
四、归档材料须完整、准确。
五、归档材料原则上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时应注上原件去处说明。
六、归档材料须统一分类、编号,并装订。
归档时间须在各项会计业务活动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档案保管一、财务档案管理由企业指定专人兼职管理。
二、兼职保管员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坚持原则,熟悉业务。
三、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后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四、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档案存放处须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八防”要求。
六、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档案借阅一、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
二、会计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三、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四、公司内部借阅档案,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中属密级档案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五、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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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de)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属(de),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e)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de)领导,建立会计档案(de)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de)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de)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de)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de)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
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de)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de),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de)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de)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de),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会计档案(de)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de)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各单位保存(de)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de)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会计档案(de)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de)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de)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de)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de)保管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de)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de),可以比照类似档案(de)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de)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de)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de)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 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de)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给总经理.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de)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de)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de)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de)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de)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de)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de)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de),
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de),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de)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de)业务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de),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de)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de)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de),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de)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de)会计事项所涉及(de)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de)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de)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de)会计事项所涉及(de)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de),原各单位(de)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de)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de),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de)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de)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de),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de)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de)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
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de)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de)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de)企业(简称境外单位)(de)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门和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表一:企业和共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