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税办税点地址、咨询电话和工作时间更新咯

宁波国税办税点地址、咨询电话和工作时间更新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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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办税点的地址和工作时间有所调整,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小编整理了最新的办税点手册,欢迎收藏、分享~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15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45

邱隘税务分局邱隘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2: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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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隘税务分局东钱湖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51号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2:30—16:00

鄞州东部新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11号2号楼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15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海曙区国家税务局

天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78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上午错时服务:08:00—08:30;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石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吴家路127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集士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繁荣路8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00

鄞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134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6:45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1118号

咨询电话:0574—866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45;下午13:45—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30—11:45;下午13:15—16:30 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长江路1166号

咨询电话:0574—869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1号

咨询电话:0574—867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午间值班:12:00—13:30

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信拓路225号咨询电话:0574—86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午休值班服务:11:30—13:30

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

咨询电话:0574—863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宁波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号(国际汽车城内)咨询电话:0574—87783350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午间值班:12:30—13:30(纳税业务)

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88号

咨询电话:0574—63098242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浒山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89号

咨询电话:0574—637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观海卫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大通路82号

咨询电话:0574—637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周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628号

咨询电话:0574—637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逍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279号

咨询电话:0574—637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三官堂路6号

咨询电话:*************

5月—9月: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次年4月: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泗门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299号

咨询电话:0574—62812366

5月—9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45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15

(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泗门税务分局低塘办税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联通路168号

咨询电话:0574—62812366

5月—9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45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15

泗门税务分局临山办税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临山北西路10号

咨询电话:0574—62812366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15

丈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渔溪路48号

咨询电话:0574—62912366

5月—9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45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15

(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丈亭税务分局陆埠办税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56号

咨询电话:0574—62912366

5月—9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45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15

梁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商会大厦南三楼

咨询电话:0574—62312366

5月—9月: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次年4月: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梁弄税务分局梁弄办税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208号

咨询电话:0574—62312366

5月—9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00;下午13:00—16:00

(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奉化区国家税务局

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官亭路88号

咨询电话:*************

5月—9月: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

10月—次年4月: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溪口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武岭东路178号

咨询电话:*************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6:30

莼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东盛路302号

咨询电话:*************

5月—9月:上午08:00—11:30;下午 14:00 —17:00

10月—次年4月: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6:30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16号

咨询电话:0574—655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6:30

梅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53号

咨询电话:0574—655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6:30

力洋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力兴中路259号

咨询电话:0574—65512366

夏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

丹城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505号

咨询电话:0574—65756155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

石浦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110号

咨询电话:0574—65972993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西周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西瀛大街50号

咨询电话:0574—65838012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石浦分局鹤浦办税点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金塘街61号

咨询电话:*************

夏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 冬令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来源:宁波国税网站

制作单位:海曙国税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

当前基层国税办税服务厅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国税办税服务厅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税办税服务厅可以说是基层国税机关对外的窗口,作为基层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重要载体,是面向广大纳税人展示国税人精神风貌的一面旗帜。近年来,基层国税办税服务厅创新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改进工作方法,通过开展公开办税、文明办税、限时服务、“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措施,使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服务还处在比较低的水平和层次,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发展和纳税人的需要。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对基层办税服务厅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存在问题 基层国税机构内部设置调整后,所有面对纳税人的事项由股(所)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大量工作必须由办税服务厅承担,其职责由原来单一的服务转变为执法与服务并存,任务多,责任大,担子重。在实际工作中,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由于受种种不完善因素制约,加之直接面对纳税人,使办税服务厅的各个窗口成为矛盾的焦点、冲突的中心,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自从征管软件上线以来,特别是实施“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后,凡是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都是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办结,内部流转。这就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比较差、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在日常工作中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时出错和办理时间过长;特别是办理涉税事项时,没有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资料,造成纳税人来回跑,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自身和其他部门的工作量,增大了征税成本。 (二)征收、管理脱节相互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由于征、管、查分离,过于强调部门、环节和岗位间的制约和监督,办税服务厅与管理科(分局)之间协作不够,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同时,办税服务厅发现的征管问题无法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宁波国税办税点地址、咨询电话和工作时间更新咯

宁波国税办税点地址、咨询电话和工作时间更新咯 展开全文 近期部分办税点的地址和工作时间有所调整,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小编整理了最新的办税点手册,欢迎收藏、分享~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15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45 邱隘税务分局邱隘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2:30—16:00 展开剩余93% 邱隘税务分局东钱湖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51号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2:30—16:00 鄞州东部新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11号2号楼

咨询电话:0574—881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15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海曙区国家税务局 天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78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上午错时服务:08:00—08:30;中午无午休值班服务 石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吴家路127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集士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繁荣路8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00 鄞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134号 咨询电话:0574—83012366 夏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冬令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6:45

宁波国税各分局办税服务电话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咨询服务电话(0574)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87417208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邱隘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 88357900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集士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鄞州区集士港镇繁荣路8号 88020526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鄞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鄞州区鄞江镇四明东路134号 88033976 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78号 87191637 宁波市江东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106号 87393505 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87386125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1118号 86279515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长江路1166号 86780999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1号 86877832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信拓路225号 86763596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 87919654 宁波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88号 63098242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浒山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0号 63983114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观海卫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慈溪市观海卫镇大通路82号 58587876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周巷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 63307177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逍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279号 63516763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余姚市三官堂路6号 62624512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泗门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299号 62121118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丈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余姚市丈亭镇渔溪北路48号 62973380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梁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208号 62367571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奉化市官亭路88号 88590816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溪口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奉化市溪口镇武岭东路178号 88852483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莼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奉化市莼湖镇红星路2号 88742384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16号 65578892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梅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53号 65290976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力洋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宁海县力洋镇力兴中路 83553209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丹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报税中心 65756155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石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110号 65972993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西周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象山县西周镇西瀛大街50号 65838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敬重的出口企业: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示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供应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觉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次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23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2023年度出口企业的全部出口未申报的数据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退税申报状态:未申报)'栏目中查询,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退税提示年度提示上年出口未申报即将到期提示(点击详情)查询',请准时核对并按规定申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8〕4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要求各级国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库监管工作。为使各级国库、财政(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和预算管理工作,现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经理国库 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改造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征收机关、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

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并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财政机关也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三)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包括进驻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于占压税款情况较为严重、经检查指出的问题在下一次检查时发现仍不纠正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国库部门取消其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资格。 (四)征收、审计机关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审计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经常性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设立的,要予以返销,对预算收入在过渡帐户中产生的利息要全额没收缴入国库。 三、各级国库在办理库款支拨时,要严格审核拨款凭证,确保库款支拨的准确、及时 (一)对于经严格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拨款,各级及国库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办理: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改的、大小写金额不写、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前后联次联写内容不一致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的、无财政拨款专用章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说明的、以及超预算的。 (三)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 (四)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稽核制度,做到拨款、记帐、复核分工负责。同时,为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到位和各项拨款金额及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地方各级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门各财务主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与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按月对帐;财政部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加强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库款退付和更正的管理、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国家税务局部门一般几点下班

国家税务局部门一般几点下班 国家税务局是国家为征税所设立的机构,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需要去税务局办点事,如果碰上税务局人员下班了,会导致当天的事办不成。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税务局的下班时间,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税务局下班时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0号 电话:12366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北京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甲72号 电话:60907090、60907182 主要业务:走出去企业反避税 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7号楼 电话:63584343、63911459 主要业务:出口退税 第四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二区1号 电话: 56091006 主要业务:12366北京呼叫中心 第五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 邮编:100037 电话:88335055 主要业务:大企业税务管理 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 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 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 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 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 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收税原因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国家财政又是国家进行各种建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04 •【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5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 (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 (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 (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 (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后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 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1.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 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收购专用发票所载金额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收购专用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购专用发票的式样 收购专用发票全省统一。票头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票头为“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字轨号码按市地编号,号码前冠以市地简称、年份及英文字母,如杭州95A?2,表示省国税

局印制的杭州市1995年第一批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印色。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印 色为兰色。 收购专用发票的印制 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刷。严禁各地 自行印刷、伪造、变造收购专用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采取综合防伪措施。1、收购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除,均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生产的由SW组成的菱形图案的水印纸,不加印底纹。2、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除的票头正中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呈大红色荧光反应。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正中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套印由税徽及ZJSG组成 的防伪图案,呈红色荧光反应。 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收购专用发票实行逐级领购的办法。即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领购,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领购。 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具体领购和保管要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和保管要求办理。 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1引言 1.1编写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编写目的是为方便纳税人以及相关人员尽快了解本系统功能,并为操作系统提供指导,同时也方便软件维护人员后期维护。 2登录前准备 1.2登录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地址: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197254.html,/ 1.3浏览器版本问题 推荐浏览器:为了保证功能的正常使用,推荐使用微软IE浏览器(8.0及以上版本)、微软Edge(14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Chrome (35.0及以上版本)。

3登录前功能 3.1注册 3.1.1法人账户注册 【业务概述】 法人账户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法人业务前,必须进行法人账户注册。法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原网上税务局用户可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请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进行密码修改。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首页 点击【登录】,进入登录页面

点击法人登录左下方【法人注册】按钮,进入法人注册页面。 2、填写注册信息 输入需要填写的注册信息。信息说明如下: 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输入与税务登记一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b)法定代表人姓名(需输入与税务登记一致) c)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需输入与税务登记一致) d)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需输入与税务登记一致)

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注册,系统将把账户密码发送至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 3.1.2自然人账户注册 【业务概述】 自然人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业务前,必须进行实名账户注册。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首页

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填报

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填报指南 一、税收资料直报系统进入途径 1.打开浏览器(建议使用IE浏览器),登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819197254.html,),找到“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进入网厅界面,选择证书用户登录,下拉选项选“国税软CA”,点击登录。 2、在3个网络提供商中按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入以下画面: 若页面跳转时出现以下提示,点击继续访问此网站(不

推荐)选项,进入网厅。 3、用国税软CA证书登录: 找到“网上直报”

4、点击“税收资料调查” 5、选择任务“2018年税收调查”

6、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密码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前加上“Gs”,注意“G”大写,“s小写”)。 7、选择“在线填报” 第一次填报会弹出页面安装必要的插件,显示“正在加载,请稍后”,请您耐心等待一会儿。如弹出“是否确认为信任站点”,请选择“是”;或点击标题“工具”栏,选择“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确定”。

二、税收调查表的具体填报 1、进入直报系统后,请依次填报“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可以通过点击页面下侧的报表标签切换报表 。 (1)信息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果上面已导入部分信息,请核实,谨慎修改, 供选择的代码要选择到最明细一级。 (2)企业表:蓝色部分是企业的需要填写的内容,光标移到该栏,会出现该栏数据的填表提示。虚线斜纹部分是系统自动计算内容(需要点击工具栏【计算】按钮,才会显示相应数据)。 (3)货物劳务表: 请注意:货物劳务表的行数是不定的,录入时每行一个产品,如 果有多个产品,可以通过点击按钮来增加新的一行:点击第一列左下方的按钮;或用键盘向下键增加行。 2、报表填报结束后,请点击【计算】按钮,系统会自动进行合计等运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9.05 •【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 •【施行日期】2006.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 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0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

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通用19篇)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通用19篇)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1 自20xx年10月19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车管一、二、三分所、网上车管所、市车管所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机动车延伸服务站,冬季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正常办公。 另,车管三分所驾驶人考试场工作时间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特此公告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2 尊敬的广大投资人朋友: 您好!为优化公司员工的作息时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配合平台7天×8小时的提现制度,更好的服务广大用户,经公司研究决定,从x5年11月16日起,员工工作时间调整为: 日常上班时间:8:30~17:00 客服值班时间:18:30~21:00 感谢您对安企金融的支持,祝您投资愉快! 金融运营中心 x5年11月15日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3 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作息制度的通知》(清委办〔x1〕48号)精神,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冬季期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4 各市级电大(分校)、工作站,校属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实行冬季办公时间的通知》精神,我校冬季办公时间相应作如下调整:从x6年11月1日起至x7年4月30日止,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5 机关各部门: 按照《建工集团机关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建工人〔x4〕6号)规定,经集团领导同意,自x6年x月7日(周一)起,工作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特此通知。 x6年x月2日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6 全体职工: 现将x4年冬季上下班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30 开始执行时间从x年xx月x日(星期x),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望广大职工按照新的作息时间安排。 另外职工高温补贴从这月起取消,请大家注意。 x年x月x日 冬季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篇7 集团各部门、子公司: 由于冬季昼短夜长、天气变冷季节因素,公司出于对员工安全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下班时间及早晨点名做出如下调整: 一、上下班时间 (一)集团公司机关、运输分公司、重卡销售、福星、房地产、物业、影视、广告公司: 1.早晨上班时间:8:20-12:00。 2.中午用餐时间:12:00-13:00。 3.下午上班时间:13:00-17:30。 (二)润滑油、永盛、海天公司: 1.早晨上班时间:8:30-12:0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03 •【字号】甬国税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办法》落实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积极探索农业产品管理规律,创新管理方法,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好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实地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为加强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范围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发票管理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一)从事收购除粮食外农业产品业务(指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具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收购粮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收购农业产品作为原材料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且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上述领购《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 (一)财务会计核算齐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4.19 •【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 •【施行日期】2016.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6〕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 (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二)加强合作事项管理 国税、地税合作办理发票发放、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的,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加强业务事项管理和风险防控。 三、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制度 营改增工作期间,为纳税人办理营改增相关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要求,加强预约服务、预审、首问责任、延时服务、限时办结、24小时自助办税、纳税服务投诉、办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1.21 •【文号】人社部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主题,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主线,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绩显著、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先进精神,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

进程中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直属分局等199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玉玲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唱响税收工作创新升级的主旋律,努力做到稳中前行、改革创新、协同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199个) 北京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直属分局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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