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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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旨在规范国家在海洋环境中的行为,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和实践,在当前世界正面临着海洋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环境污染等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等方面对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进行探讨。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海洋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洋领域,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公海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在自己的领海享有主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资源开发权,在大陆架和国际公海则需要遵守国际海洋法的规定。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海洋相关的事务,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底资源开发、海洋航行安全等,因此国际海洋法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法强调保护海洋环境,要求各国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保护海洋环境。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至第237条所规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该公约对海洋污染、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底资源保护等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国依法合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还规定了应当合作开展海洋环境科学研究与监测的义务,以便更好地了解、保护和利用海洋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海洋法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比如,一些国家在开展海洋资源开发时,可能会忽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导致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破坏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将国际海洋法的环保要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是当前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国际海洋法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资源开发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鱼类、矿产等。

该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要求各国在资源开发中应当保护海洋环境和与周边国家进行合作。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展战略制定在海洋之上,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

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

我国的海域邻接的国家和地区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有些我国固有的岛屿被有些海上邻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在这些挑战之中,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格外突出。

因这一权利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

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大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

1本文将从国际现实出发论述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以期待达到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保护管辖权剩余权利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一)专属经济区概述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1王世杰、钱端升,《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D],商务印书馆,1999,第361页。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

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

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海域范围的定义

海域范围的定义

海域范围的定义海域范围的定义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在管理海洋资源和划分海洋边界中一个核心概念。

明确海域的范围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安全,还关系到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对海域范围的定义进行详细探讨,涵盖海域的分类、国际法律框架及其对国家主权和国际事务的影响。

一、海域范围的分类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对其海岸线向海洋扩展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领海的宽度从基线起计算不得超过12海里(约22.2公里)。

领海内,沿海国家拥有完全的主权,类似于对其陆地的主权,但必须尊重国际航行自由。

毗邻区毗邻区位于领海之外,延续到领海基线向外扩展不超过24海里(约44.4公里)。

在这一海域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一些控制权,以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法律的行为,如非法移民、海洋污染等,但毗邻区的权利不及领海完全。

专属经济区(EEZ)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向外延伸200海里(约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拥有对海洋资源的专有权利,包括渔业资源、海底矿产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

沿海国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尽管沿海国家拥有经济专属权利,但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仍然受到尊重。

大陆架大陆架是指从陆地边缘向海洋延伸的海底部分。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的权利通常延续至200海里,但如果大陆架自然延伸的范围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家可以申请扩展其大陆架的权利。

大陆架的开发主要集中在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上,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公海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域,通常包括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

在公海上,所有国家享有平等的航行、飞越、捕鱼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必须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法框架海域范围的定义和划分主要依赖于国际法的规范和约定,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自1982年生效,涵盖了海洋的各类海域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各类海域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各类海域的使用规则。

12海洋权益

12海洋权益
海峡大于24海里实行自由通过制,但不 是“绝对”自由。 我国在1992 年 2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 示其旗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 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法律责任。”因 此,外国军舰通过我国台湾海峡时,如 未经我国政府事先批准而进入台湾海峡 两岸的领海或从领海海域通过,我国有 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公平分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对A处拥 有 ( 领海)权;对B处享有( 勘探 )、(开发 )、 ( 养护 )、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C处为 ( 国际共同海域 ), 是( 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提供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巩固海防; 营造海上安全秩序; 维护海上航运通道航线及海外利益的安全
4.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 思考:海洋有哪些战略地位和价值?
海洋是地球环境的调节器;海洋是生命的诞生地 海洋是资源宝库;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公平分享海洋权益,合作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发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

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 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 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 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


四、海峡 (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 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 (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 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 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第一节 概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世界海洋的分布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 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 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 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 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 辖权。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 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 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 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 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摘要大陆架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在国际海洋法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海洋法中地位的确立,二者之间的异同和划界原则相关的争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概念的定位出发,对这两大海洋法制度进行了基本法律定位;其次详细阐释了两大制度的异同之处,并结合这些异同之处,在划界方面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了分析比较,总结出在这种问题上,各个国家只要根据本国自身实际情况,无论采用同一界限,还是采用不同界限划分,都不会与国家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悖的结论;最后结合中国在两大区域划界问题的现状,从国际划界政策中得到启示,以期对中国和平解决国际划界争端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Theory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AbstractContinental shelf system since it is produced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is very important .Especially as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us of the convention and applicabl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greatly on the maritime demarcation should apply the principle of the debate.This article first embarks from the positioning of the concept of law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the two big law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basic legal position;Secondly,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s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summed up in this problem, each country as long as the basis of their own actual situation, whether in the same line, or with different boundaries, are not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Finally combining with China's status quo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two large area, get inspiration from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cy, in order to help to the delimitatio n of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n China.Key Words:Continental shelf,Exclusive economic zone,Demarcation1 法律概念的界定虽然这两种制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都很至关重要,二者之间重要程度、在国际社会上起到的作用也相差不大,但由于大陆架制度的产生早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因此本文先探讨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之后再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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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规范和原则的学科,而在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海洋法学中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一、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合22.2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沿海国家有权对其中的水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行使领土主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等。

领海的设立有助于沿海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保护海洋环境等。

同时,领海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需在领海内遵守沿海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临近其领土海域的一部分,其宽度最多可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特定的权益,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科学研究权、环境保护权等。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益。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机构需要获得沿海国家的许可才能进行资源开发等活动。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际海洋法学中的争议和发展
虽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海洋法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
在一些争议和发展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划界问题。

一些相邻国家之间就海洋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划界谈判存在
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国
际社会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和发展需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划界协议、仲裁等方式进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公平公正的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全球海洋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
在国际海洋法学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领海是
沿海国家从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具有行使主权的权利和责任。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的海域,拥有海洋资源开发和
保护的权益。

然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划界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合作的方式解
决争端,并通过谈判和协商维护各国和全球海洋的利益。

国际海洋法学的发展需要持续关注和研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和各国利益的平衡。

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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