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

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4•【文号】铁劳[1995]159号•【施行日期】199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铁劳(1995)159号1995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搞好铁路安全生产,增强领导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感,规范对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简称铁路单位,下同)中由铁道部直接管理的干部(简称部管干部,下同)。
对重大死亡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系指在劳动、生产和执行公务中一次造成职工及雇佣人员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铁路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发生重大职工死亡事故,对有关领导人应追究管理责任。
第五条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序,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一次死亡3人至5人,给予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下属总公司,下同〕、工厂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给予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局责任领导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
(二)一次死亡6人至10人,给予铁路分局、工厂责任领导人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给予铁路局、工程局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
(三)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给予铁路分局、工厂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或降级、降职,直到撤职;给予铁路局、工程局责任领导人行政记过或降级、降职。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1•【文号】铁计[1990]138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1•【文号】铁工务[1992]76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日铁工务(1992)76号)1.总则1.1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2.1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危建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侵限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定3.1鉴定组织3.1.1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房建部门和下属各房产建筑段,分别设立鉴定室、组。
路局鉴定室负责现有房屋、建筑物中的整体拆除危房、危建的鉴定;分局鉴定组负责管内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的鉴定;路局、分局分别启用“房建设备安全鉴定专用章”。
段鉴定组负责管内危房、危建鉴定和大型建筑物、公用房屋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危房、危建日常管理。
铁道部关于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7•【文号】铁工务[1989]93号•【施行日期】198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1989年7月27日铁工务(1989)93号)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桥隧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构造复杂,修建困难,价值较高。
因此,做好桥隧建筑物的大修和维修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1.0.2条桥隧大修、维修工作,是搞好运输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一、经常保持桥隧建筑物状态的均衡完好,以保证列车按规定的速度,安全和不间断地运行。
二、有计划地改善桥隧设备状态,提高承载能力,满足建筑限界要求和增强抗洪、抗震能力,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三、最大限度地延长桥隧建筑物各部分的使用年限。
第1.0.3条桥隧维修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整治病害,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处所,以保持桥隧建筑物经常处于均衡完好状态。
第1.0.4条桥隧大修工作应根据桥隧技术状态和运输需要进行。
整治重大病害和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改善,以提高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
第1.0.5条“检查”是做好桥隧大修、维修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开展桥梁隧道检定和试验工作,及时发现病害和分析病害原因,据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积累技术资料,系统地掌握桥隧设备状态变化,以正确规定建筑物的运用条件。
第1.0.6条为了做好桥隧大维修工作,铁路局应设工务段、桥隧大修段、大修设计和桥梁隧道检定等组织,对特大、技术复杂的桥梁和隧道群,铁路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养护机构,配置必要的机具、仪器及检修设备。
铁道部关于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05•【文号】铁机[1990]90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1990年6月5日铁机(1990)90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燃油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铁路牵引动力所需的重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物资。
做好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正点、优质服务、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要加强对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机务部门负责燃油到段后的验收、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级燃油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燃油质量,减少燃油损耗。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燃油管理水平。
第3条到段验收后的燃油只限于机车运用、检修、备用机车打温和机务段的机械设备生产用油,以及机保车用油。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机务段调整调拨燃油时,必须经物资处和机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4条为加强全路燃油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燃油管理部门责任制。
铁道部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监督和检查机务部门的燃油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
做好燃油各种管理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油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组织燃油管理和燃油计量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局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油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铁道部关于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15•【文号】[83]铁机字487号•【施行日期】1983.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1983年5月15日(83)铁机字48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燃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铁路牵引动力的重要能源,内燃机车的燃油消耗量是铁路耗油的大户,燃油费用的支出,占机务段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为此,加强机车热力技术工作,抓好燃油节约,是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也是铁路机务系统广大职工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2条不断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是搞好节约燃油的重要一环,也是机务段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应主持热力技术措施的制定,并检查实施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部、局规定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要精心检修机车,努力提高机车质量,积极落实各项加装改造措施;要认真做好机车乘务组的工作,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机车操纵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节油竞赛活动;要加强机车柴油机冷却水的质量管理,积极采用、推广新技术、新配方,使冷却系统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散热效能;要进一步做好燃油管理工作,在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环节中做到科学管理、准确计量、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3条热力技术人员对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点和完成节油任务,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机车热力技术措施;编制科学合理的燃油指标;总结推广节油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节油新技术的试验,努力降低机车万吨公里油耗;对各有关规定、指令负有督促检查、实施之责。
第4条各局应根据各段机车配属台数和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实加强热力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热力技术人员应由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热力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操纵机车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参加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
铁道部关于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关于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17•【文号】[82]铁人字1655号•【施行日期】198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82)铁人字1655号1982年9月17日)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以下简称三员一长)的管理,保证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遍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
1、根据部下达的增人指标(戴帽下达的专用指标除外)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要招收新工人时,应严格按照部定的招工条件和新招工人的男女比例,在地方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普遍实行公开招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保证新招工人的质量。
2、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
三、按照劳动力计划和生产人员定员,配齐配好“三员一长”。
1、要根据劳动力计划和“三员一长”的预备率、后备率的安排制定“三员一长”的配备、调整、补充方案。
2、凡招收的工人、自然减员的补员和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国家统一分配的技校(包括部分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路内外调入的工人,只要是符合行车条件的,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统一分配到运输生产第一线去,到铁路沿线去,以优先补充“三员一长”的缺员。
3、要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劳动组织的改变,劳动力计划和编制定员的调整,注意从多员单位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必要时还应从二、三线去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去进行转培,以备“三员一长”的急需。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01•【文号】铁计[1994]130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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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废止。
二、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总运〔2015〕322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试行)》(铁运〔2012〕305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总运〔2015〕32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高速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322号文件。
《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试行)》(铁运〔2012〕305号)废止。
三、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通信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295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动车组车载通信设备高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228号)等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通信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29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通信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95号文件。
《动车组车载通信设备高级检修规程》(铁运〔2012〕228号)废止。
四、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61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12〕163号)的基础上,制定的《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6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61号文件。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12〕163号)废止。
五、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铁总运〔2017〕12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高速铁路供电调度暂行规则》(铁运〔2012〕285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铁总运〔2017〕12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高速铁路供电调度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供电调度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12号文件。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暂行规则》(铁运〔2012〕285号)废止。
六、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程》(铁总运〔2014〕215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84〕铁辆字409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程》(铁总运〔2014〕21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215号文件。
《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84〕铁辆字409号)废止。
七、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铁总运〔2013〕191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客车轮对和滚动轴承轴箱组装及检修规则》(铁运〔2007〕95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铁总运〔2013〕191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客车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3〕191号文件。
《铁路客车轮对和滚动轴承轴箱组装及检修规则》(铁运〔2007〕95号)废止。
八、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则》(铁总运〔2017〕238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和谐系列动车组一、二级检修作业办法》(铁运〔2011〕71号)、《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暂行)》(铁运〔2007〕3号)、《全面加强动车组检修运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铁运〔2009〕34号)、《动车一、二级(专项)修质量检查办法》(铁运〔2010〕104号)等4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则》(铁总运〔2017〕238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7〕238号文件。
《和谐系列动车组一、二级检修作业办法》(铁运〔2011〕71号)、《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暂行)》(铁运〔2007〕3号)、《全面加强动车组检修运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铁运〔2009〕34号)、《动车一、二级(专项)修质量检查办法》(铁运〔2010〕104号)废止。
九、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08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铁运〔2011〕34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08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8号文件。
《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试运行管理办法》(铁运〔2011〕34号)废止。
十、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和谐3C/380B(L)/380BG/380C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7〕210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和谐3C 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试行)》(铁运〔2012〕257号)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运输管理实践,制定的《和谐3C/380B(L)/380BG/380CL型动车组四级检修规程》(铁总运〔2017〕210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强化了动车组检修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