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模板范文(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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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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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1、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法院进⾏审查,作出以下处理:(1)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2)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额诉讼程序案件约定适⽤对符合⼩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额诉讼⾦额标准但不⾼于两倍的案件,双⽅当事⼈协商⼀致要求适⽤⼩额诉讼程序的,⼈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的,⼈民法院可以征求双⽅当事⼈意见,双⽅均同意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民法院应向双⽅当事⼈释明,如双⽅均⽆异议,应制作笔录,双⽅当事⼈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额诉讼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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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1号(2012年12月25日)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双方同意吗

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双方同意吗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种,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程序实⾏⼀审终审的制度,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就是审终的判决结果,那么⼩额诉讼程序要不要双⽅同意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额诉讼程序需要双⽅同意吗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案件满⾜条件法院就会适⽤⼩额诉讼程序,是不需要双⽅当事⼈同意的。

如果当事⼈对适⽤⼩额诉讼程序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申请执⾏的期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执⾏的管辖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法律规定由⼈民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超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申请期限是⽆法再通过法院执⾏对⽅,但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可与对⽅协商约定履⾏法院判决的⽅式或对⽅清偿债务的时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一、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二、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三、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实行独任制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5.开庭方式的选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开庭审理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

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胡霞彝【摘要】Justice and efficiency is the value of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because of the blank, fuzzy and general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such as multiple legislation standard, option rights of civil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conversion progra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program legislation, counterclaim legislation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legislation of Germa-ny, 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comparing it with China.%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价值追求。

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空白、模糊、笼统,简转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

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德、日等国家有关简转普的立法,我们应当采取设计多元立法标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转换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增加有关转换程序效力之立法、填补因反诉简转普立法空白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诉讼费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讲解

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诉讼费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讲解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 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 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 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 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 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 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 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 分歧。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 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 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主要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裁 判结果部分以及尾部五个部分,其中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的篇 幅是最长的,内容是最多的,因为其涉及审判人员心证的公开, 事关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与之相应的是,裁 判文书格式越复杂,陈述事实、论证说理越充分,就意味着耗 费的司法资源越多,诉讼过程越长。在简易程序案件中,适当 简化裁判文书的内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 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 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 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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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
(小额诉讼转换通知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
(××××)……民初……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通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用。

2. 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依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3.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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