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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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

辽宁公路安全监理细则

辽宁公路安全监理细则

辽宁公路安全监理细则一、监理机构资质要求监理机构应持有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监理资格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公路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确保各项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熟悉公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监理责任和权限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能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安全管理要求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安全检查和评估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临时设施安全、作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监理机构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安全报告和记录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档案,保存相关的监理记录、报告和文件资料。

六、安全整改和处罚对监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质量控制与监督监理机构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监理机构应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024年路基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路基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路基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内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达到预期的安全效果。

第四条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审慎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安全监理的任务包括:检查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对工程完工验收提出安全意见。

第六条安全监理的职责包括: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计划和措施,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指导意见,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要求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安全计划和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管控措施,及时调整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和监理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安全评估、风险评估等技术方法,进行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措施第十一条安全监理应当采取定期巡视、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的情况,提出安全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安全监理的纪律和责任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连市政府令第6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政府令
(第65号)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配备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为规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厅制定《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取、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依据考试成绩颁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考试组织、证书申请、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的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您现在的位置:卧龙网 >> 卧龙区公路局 >> 行业管理 >> 正文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5-6 21:44:02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87-1-1法规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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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监理规范,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人员)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现场监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市级质监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属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应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到岗率、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向省和有关市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六条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现场的监理工作负全责。

监理单位对总监及其办事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条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施工监理规范,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八条从事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外省进入我省监理市场的监理单位必须到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从事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现场监理机构,必须由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条款及投标承诺组建,具备相应完善的试验、测量、检测、通信、交通工具等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条从事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担任高速公路、省重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副总监或高级驻地监理主任,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增项证书,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且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工程部长、合同部长及驻地监理主任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证书,且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旁站监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以上证书,且从事设计或工程施工1年以上;中心试验室主任、驻地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检测工程师证,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有独立对试验结果判别能力。

中心试验室主任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驻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监理试验人员要具有交通部颁发的检测工程师证或检测员证书;其它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主任(组长)应持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证书,且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一般监理人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实行项目《上岗证》制度,上岗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的年度注册审批,凡未经注册审批监理人员不准上岗;《上岗证》应标明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起止日期及照片等内容。

所有监理人员上岗前均须经岗前业务培训,监督部门考试、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般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资格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同时要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经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施工监理业务后,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相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测量、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新建、改建项目宜设置三级、二级监理机构;高速公路中修和省重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宜设置二级、一级监理机构;其它交通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设一级监理机构。

三级监理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监理合同驻地办公室(简称高驻办)、工程标段监理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两级监理机构为总监办、驻地办(驻地办职责等同于三级监理机构中的高驻办);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组);设置三级或二级监理机构的,应合理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和权限出现交叉和管理漏洞。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应根据所监工程的类别、规模以及确保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1、总监办设置包括:正、副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副总监)、工程技术部(简称工程部)、合同管理部(简称合同部)、综合管理部(简称综合部)、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按合同要求设置驻地试验室等部门;2、高驻办设置:正(副)主任、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驻地试验室等;3、驻地办设置:主任、必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4、监理组设置:正(副)主任(或组长)、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驻地试验室(按合同设定)及若干旁站监理人员等;5、试验室设置:主任、技术及质量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试验员等。

第十六条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置:1、路基及中、小桥涵工程要求每公里不少于0.5人;路面工程、施工机电等工程要求按照施工作业面保证一个施工台班2人以上,且必须保证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以上;房建工程要求每处不少于1人、交通工程每标段不少于2人;2、独立的大桥和特大桥、隧道、大梁预制厂、沥青拌合站不少于2人,且必须保证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以上。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省重点公路工程和大型港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技术人员组成: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70%以上;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达到50%以上。

其它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技术人员组成: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50%以上;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达到30%以上。

第十八条现场监理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要具备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格等级,没有资格等级的单位要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检测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现场监理机构组建的工地试验室,要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格评审实施细则》通过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评审,取得《临时专项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实行相应的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现场监理机构职责:一、总监办职责:1、总监办负责整个工程实施的全权管理,在总监(副)的领导下,监督、检查、组织、管理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2、制定全线统一的监理程序、监理表格和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合同段驻地办、各级监理试验室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向各监理驻地办和试验室发出工作指示;3、审查、处理各驻地办和试验室的报告和文件;4、指导、协调、组织监理各部门的工作。

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和培训学习班;5、审批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度计划、落实计划的措施,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6、组织审批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组织处理质量问题及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组织全线的定期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8、审查批准或处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格变更,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9、审核各驻地办提交的中期及最终支付证书,有权拒付或缓付各合同段驻地办已签发但不合理的支付,统一组织各驻地办和施工单位核定最终工程量;10、负责组织各种监理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工作,组织编写总监(副)的工作报告、工程监理竣工报告和监理简报;11、组织进行监理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及重要质量事故和合同纠纷的处理;12、组织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13、承办各级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驻地办职责:1、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监理段的监理业务管理工作,有权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人员分管相应的监理工作,并具体领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工作;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编制本施工合同段管辖范围内的监理规划或计划;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复测成果;3、审批施工单位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4、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配备,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数量和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类型、性能数量有不适应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更换或增加;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施工单位的修正计划;6、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发出有关指令和指示;8、根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由监理自己提出的工程变更,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上报,或下达建或上级监理机构批准的变更指令,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9、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出现质量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及有关工程监理的各种汇报及请示报告;10、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最终支付证书;配合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11、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12、执行总监(副)发出的其它业务指令。

三、监理试验室的职责1、在总监办的领导下,负责各监理试验室工作。

中心试验室应对其它各试验室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驻地试验室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检查和指导;2、按职责权限对下属试验室及其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督促和检查定期标定;3、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有关重要工地例会与会议;4、中心试验室负责全线的质量巡回抽验,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各种仲裁试验;驻地试验室协助驻地办对承包人所做的控制指标试验进行核实或复核性试验;5、承担各合同段监理送交或提出的抽样试验,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和结论;6、编制、提供有关各种试验报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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