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无法遏制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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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与无法

恶法与无法

恶法与无法对于观点“恶法也比无法好,因为恶法也有某种安定性作用”我不赞同。

理由是这句话的观点过于绝对,十分片面。

对于“恶法还是无法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全面看待,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句话的观点所谓绝对和片面是指:这句话意识到恶法属于法律,因而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即作为一种规则,可以规范人的行为,这对社会起着一定安定性的作用;而无法律则是欠缺规则,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

但是恶法之下也会造成混乱,而此混乱是有预谋和组织的,也会造成社会损失,因而在选择“恶法”还是“无法”的时候需要比较二者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能一概而论。

要比较二者对社会的危害性,需要1、对“恶法”和“无法”做出解释和分析;2、对恶法和无法面对具体问题时进行分析。

“恶法”是相对良法而言,指的是违背人的良知、违背自然的法律;。

对于一项法律,则会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实际情况中,有的法律出于良好的初衷,但是实际例子中却可能为“恶”,例如有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某些犯下严重罪行未成年人惩治过轻,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是“恶”的。

在此,我们需要将“恶法”限定在立法之中,即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恶”的。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样表述:法的客观现实性,一方面对意识而存在的,总之是要被意识到的,另一方面具有现实性所拥有的力量,并具有效力,从而也是作为普遍有效的东西而被意识到的。

那么就是说法被人们普遍意识,同时这种法具有效力。

《法哲学原理》一书实际上是理想状态下的表述。

法律的一般意义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人格要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

人,人的安全,物权,尊严,人处在一个集体之中,需要有一项大家普遍约定、承认之规定来规范人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法律的一般意义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人格要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

这种理想状态下,法律就会是维护秩序保护人们权益的,难以为恶;而且即便有恶法出现,它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意识,但是实际中出现了这种违背,即恶法出现且被承认具有效力,其中原因有以下几点:1、社会中存在国家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由该国制定,反映该国利益,因而可能与其他国家对立,违背其他国家人们的利益。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反邪教倡议书范文

反邪教倡议书范文

反邪教倡议书范文尊敬的各位市民: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共同发起“反邪教”倡议,这是一项重要的事业,我们必须付出努力来遏制邪教的传播,保护人民免受其伤害。

邪教是一种危险的思想体系,它腐蚀人们的意识,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必须联手努力来阻止它的蔓延。

邪教利用人们内心的脆弱与迷茫,通过诱导和洗脑的手段,控制他人的思想和行为。

一些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或党派的名义,夸大幸福、解脱的诱惑,利用人们对信仰的向往和寻求真理的心理,成功地吸引了许多人加入其中。

然而,这些所谓的“光明”的背后是邪恶和毒害的真相。

邪教组织通常采用封闭的、高度控制的组织结构,剥夺信众的自由和尊严,甚至牺牲他们的生命。

而且,邪教组织拥有庞大而隐蔽的经济网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并利用其资金来招募新成员和维持组织的运作。

邪教组织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家庭破裂、人际关系紧张、心理障碍等,对个体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要反击邪教,我们必须联合起来,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

首先,我们需要增加对邪教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加强对邪教现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政府、学校和社会团体应该开展更多关于邪教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人们传递警示信息,告诉人们什么是邪教,邪教的危害以及如何辨别和抵制邪教。

其次,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的保护和打击。

邪教组织往往以合法的方式存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惩罚邪教行为。

加大对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邪教头目和成员,使他们付出法律的代价。

同时,建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负责监测和打击邪教活动,及时制止和摧毁邪教组织。

第三,我们要加强社区和家庭的关怀和支持。

邪教组织往往以提供情感和精神上的慰藉为诱饵,而许多人加入邪教组织本身就是因为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爱。

因此,我们要加强社区和家庭的关怀,为人们提供温暖和支持,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影响。

社会团体和组织应该开展更多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帮助受邪教影响的人重建信心和生活。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与善恶的关系1000字

法律与善恶的关系1000字

法律与善恶的关系1000字一些学科如各种伟大的文学、戏剧(悲剧)皆由卑劣的人性生发,以致成为经典。

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多数原理,也是以阴暗的人性作为前提预设,以此为基础,构建特定的制度。

在生活中,人的群居性决定了绝对意义上的“坏人”是很少的。

所谓无恶不作、十恶不赦、心如蛇蝎之人,或者所谓恶行滔天、罪恶累累、恶贯满盈之人,从进化的角度,注定不能长久生存,其存活率特别是后代的延续性是很小的。

书是现实的返照。

对于真正的坏人(小人)而言,任何规则都是无用的。

这就决定了书中的“坏人”一般良知尚存,这种良知注定他们是“君子”。

“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方式便是制定各种规则,诸多社会规则如法律、道德、宗教、习俗、各种组织章程构成社会调整机制,共同维系着社会的运转。

以“好人”作为前提预设的理论,实则是夸大了上述的“良知”。

此外,好人未必始终都好,因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好人生存几率同样很小,大多数情况下,好坏往往都在一念间,且善行常常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教养、受教育程度、是否陌生环境、监督机制等。

而单纯看某一因素与善恶之间实则并无正相关,比如白领犯罪、高级官员犯罪、高智商犯罪等的出现,往往对多数人的常识构成挑战。

同样,由“好人”出发,会难以解释,为何法律在制约坏人和解决纠纷方面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进而,人类的大量历史教训从反面印证了,好人在生活中常常善于算计、投机取巧以至于成为坏人,在政治上一旦掌权便倾向于变坏的事实。

对善良之人而言,制定法律的意义似乎不大,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规定,他们都会遵守。

那么,法律是针对邪恶之人而设吗?就像《提摩太前书》所言,“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

”其实,正如前述,对于真正邪恶之人而言,制定法律的意义似乎也不大,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规定,他们都会违反,而对于其中不怕死的坏人,“奈何以死惧之”?对于善良之人而言,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是惩罚,而是保护。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协调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协调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协调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如同两条并行的轨道,共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秩序。

然而,有时这两者之间会出现冲突,让我们陷入两难的境地。

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法律,作为一种明确的规范和准则,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

它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道德,则是基于社会的价值观念、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良知形成的行为规范。

它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个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来发挥作用。

道德规范往往更加灵活,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情况可能会变得复杂而棘手。

例如,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我们做出一些在道德上难以接受的行为,或者道德上认为正确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安乐死的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看,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巨大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患者,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似乎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故意结束他人的生命,这与法律所维护的生命权原则相冲突。

再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为了给饥饿的家人获取食物,有人可能会盗窃。

从道德上,我们可能会对这种出于生存需求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同情,但法律并不会因为这种道德上的同情而豁免其违法行为。

那么,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我们应该如何协调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对其合理性产生质疑,但在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我们都应当遵守。

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基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一成不变的。

当法律与社会的普遍道德观念产生严重冲突,并且这种冲突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时,就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道德诉求,以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意愿。

描写人行为邪恶的词语

描写人行为邪恶的词语描写邪恶的成语:厚颜无耻卑鄙无耻无耻之徒民族败类罪魁祸首恶贯满盈无恶不作罪恶滔天罪大恶极死有余辜遗臭万年胆大妄为明目张胆无法无天作威作福胡作非为耀武扬威伤天害理丧心病狂丧尽天良穷凶极恶凶神恶煞心术不正别有用心心怀鬼胎居心不良不择手段祸国殃民人面兽心狼心狗肺卑鄙无耻、厚颜无耻、恬不知耻、卑鄙龌龊、无耻之尤一、卑鄙无耻[bēibǐwúchǐ]【解释】:形容品质恶劣,不顾羞耻。

【出自于】:茅盾《霜叶红似二月花掉》:世界上的事就是这样:越是卑鄙无耻、自私自利的人,越是失势,横行霸道。

二、厚颜无耻[hòuyánwúchǐ]【表述】:颜:脸面。

指人脸皮厚,不知羞耻。

【出自】:鲁迅《伪自由书·战略关系》引周敬侪《奇文共赏》:此种自私自利完全蔑视国家利益之理由,北平各团体竟敢说出,吾人殊服其厚颜无耻。

三、恬不知耻[tiánbùzhīchǐ]【解释】:做了坏事满不再乎,一点儿也不感到羞耻。

【出自于】:杨沫《青春之歌》第四十三章:“踢这个恬不知耻的走狗!”台下一片惹怒的喊声,还是震动了台上的胡博士。

四、卑鄙龌龊[bēibǐwòchuò]【表述】: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可憎。

【出自】:郭沫若《郑成功》第五章:“他们里面的坏人,的确是天地间最坏的东西。

背信弃义,杀人放火,横抢武夺,卑鄙龌龊,什么都干得出来。

”五、无耻之尤[wúchǐzhīyóu]【解释】:尤:突出的。

最无耻的。

形容无耻到了极点。

【出自于】: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八章:“至于替魏忠贤创建生祠,更被人们指出就是‘无耻之尤’”厚颜无耻卑鄙无耻无耻之徒民族败类罪魁祸首恶贯满盈无恶不作罪恶滔天罪大恶极死有余辜遗臭万年胆大妄为明目张胆无法无天作威作福胡作非为耀武扬威伤天害理丧心病狂丧尽天良穷凶极恶凶神恶煞心术不正别有用心心怀鬼胎居心不良不择手段祸国殃民人面兽心狼心狗肺凶相毕露声名狼藉搬弄是非身败名裂口蜜腹剑强词夺理挑拨离间无中生有自食其果气急败坏指桑骂槐横行霸道碌碌无为一暴十寒寸进尺退有始无终半途而废【秽德彰闻】秽德:虚伪的品质和犯罪行为;彰:显著。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买卖是一种非法、邪恶的行为,涉及到人类伦理和尊严的最底线。

因此,各国在立法层面上都严禁人体器官买卖的存在。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状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探讨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历史背景人体器官买卖并非近年才出现的问题,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背景。

早在古代,就有记录显示一些贪婪的商人以及剥削者将他人的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买卖。

例如,有些罪犯为了挣钱将被害人的器官贩卖给他人。

但是,当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器官的行为无法有效遏制。

二、现状随着科技与医学的进步,人体器官买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许多人因为身体的缺陷或器官的衰竭而需要移植器官来存活下去。

然而,由于合法渠道有限,加上一些人的压迫和胁迫,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需求,进行非法的人体器官买卖活动。

这些非法器官买卖的背后隐藏着人的苦难和悲剧。

人体器官买卖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黑市买卖:一些贫穷地区或发展中国家出现了黑市器官买卖现象。

穷人出于生计考虑出售自己的器官,而富人则利用资本获得更好的器官资源。

2.器官移植旅游:一些患者为了购买合适的器官,不惜远赴他国,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这种现象不仅牵涉到非法买卖,也存在健康风险和伦理问题。

3.非自愿捐献:一些被拐卖或被绑架的人,甚至是无辜的儿童,被迫进行器官捐献。

这种非自愿捐献的行为是对人权和人尊严的严重侵犯。

三、应对措施为了有效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各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立法严管:各国应对人体器官买卖进行严格的立法,并制定相应的刑法来打击和处罚这种非法行为。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震慑违法者,维护公众的身体权益。

2.加强国际合作:人体器官买卖往往跨越国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打击这一跨国犯罪行为。

国际间的合作可以通过共享情报,加强执法合作以及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来实现。

3.加强教育与宣传: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伦理观念。

人们应该知道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性,明确拒绝参与其中,从根本上减少非法买卖的发生。

以暴制暴是正义的例子

以暴制暴是正义的例子【篇一:以暴制暴是正义的例子】港中文2014华辩唯一一负请各路大神多多推荐有代表性的视频,感激不尽!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以暴制暴是以鼓励的手段制止暴力行为,不同于滥用暴力寻仇报复。

以暴制暴应当以制止暴力的行为为目的和边界,采取不超出制暴必要的手段。

比如说路见强盗打劫平民,我们是不是应该制服强盗,拯救平民,这叫以暴制暴。

如果我们在制服强盗之余手起刀落顺便把这强盗给杀了,这时你就超出了制暴的边界,不叫做以暴制暴。

同样的,那个受害者事后纠结一帮人去痛打强盗,这个时候叫做寻仇报复,不叫以制暴为目的,也不叫以暴制暴。

正义是帮助人们判断是非对错的,指引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在我们今天应该如何应对暴行的时候,这样的语境下,我方认为,正义是指无辜者免受伤害,施暴者受到相应惩戒,即符合罪责原则的应报正义。

我方认为以暴制暴是正义。

第一,暴行发生时以暴制暴终止暴行,保护无辜者免受伤害,当暴行已经发生,无辜者正在受到伤害,你去使用谈判或者劝说等非武力手段,没有办法使暴行立即停止。

以暴制暴是践行正义的必须,昆明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时,暴徒挥刀砍人,这个时候唯有以暴制暴,用武力手段制止暴行,才是必须,也是唯一的手段。

同样的,当日本侵略者进入中国,只有我们发起反侵略战争,将侵略者赶出我们的家园,保家卫国,这个时候才是真正的践行正义。

相反面对暴徒施暴,我们不以暴制暴,放任暴行发生和进行,便是对暴行的放任和容忍,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与正义背道而驰。

第二,以暴制暴威慑潜在的暴行,遏制暴行的发生,面对暴行,及时终止暴行,除了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免受伤害之外,也给其他人以警示和威慑。

九十年代初,纽约市采取了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政策,严格执法,及时终止暴行。

94年到97年,纽约犯罪率下降了37%,凶杀案件的犯罪率下降了50%。

反之,没有以暴制暴,那邪恶的暴行就失去了有效的外部制约,社会将落入暴行横生,弱肉强食的失序状态。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恶法非法是说,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不需要遵守,而必须违犯。

法的目的是善,一旦法是恶的,就与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没有达到善这个目的的法,自然不是法。

如果“恶法是法”或者“恶法亦法”,而法的目的是善,为了实现善才制定法的,恶法亦法就变成了恶法亦善,也就是说恶就是善。

这就是混淆善恶。

如果善恶混淆,善恶不分,那就没有必要有法,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内容不良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内容的不良善。

的确,恶法非法,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

准确来说,恶法甚至称不上法律,因为不配。

一切内容不良善的恶法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恶法没有价值,更没有意义,而且恶法严重阻碍社会发展。

因为恶法的存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谨慎。

二、恶法一昧强调道德恶法以道德为评判标准去衡量法律的结果。

这也是恶法为什么不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不是所有人的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如果人人都以道德标准去评价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乱套。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恶法就不能存在。

关于道德这种没有界限的东西,人时很难说清楚的。

所以,法律不能够完全与道德绑在一起,要不然法律的正义性就得不到维护。

一千个人,有一千种想法,因此,法律注定不能一昧强调道德。

三、恶法没有存在得必要法律是有边界的,而恶法没有边界,恶法强调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恶法永远也不可能被接受。

如果法律种掺杂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情感,那么法律就是空壳,对社会的发展毫无意义。

所以,任何恶法都是不值得被提倡的,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恶法与良法对立,这世上,如果有良法的存在就不应该有恶法。

良法拯救苍生,恶法危害社会。

近几年来,网络越来越发达,所以很多人都关注大和绘新闻,关注社会其实是一件好事。

但是有一小部分人总以自己的思想为主,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胡乱评价一件事,其实这种人就相当于恶法,危害社会,是社会的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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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无法遏制邪恶,人民是否应该保持沉默
改革开放以来,中华民族进入了一个辉煌的复兴之路。“白猫、
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也似乎成了至理名言,让很多身处现代
社会的中国人感到自豪。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我身在农村,
从身边很多人的言语、遭遇,或多或少感受到了这些政策的不足。
首先是投机刺激经济的发展。八、九十年代,叔叔、伯伯们就出
去闯荡,他们抓住时代给予的宝贵机会,敢想敢干,很快就打拼了一
片自己的天地,成了人人仰慕的老板,然而这也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由于对金钱的贪婪,他们很快忘了和自己一起打拼的亲戚、朋友,拖
欠他们的工资,为富不仁;由于缺乏知识素养,他们很快在金钱面前
迷失了方向,麻木而无克制地满足自己的欲望,造成家庭破败、负债
累累。我觉得,社会有责任教育企业家们要有一颗感恩之心,懂得回
报社会、回报家乡、回报祖国,否则我们的国家会倒退,人民的思想
会退步。
其次,农村普遍存在民主的缺失。一个镇进行选举,气氛搞得跟
审判一样,这样的选举选民从哪儿获得自由;一个村发放某种补助金,
钱早就拨到了村里,可过了几年却没有发放„„难道人民只有跟着政
策走,没有自己选择的余地。可我们为什么反复强调要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失去了民主监督,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官员的执行力究竟还
有多少?
顺便说一下农村的治安。农村人,维权意识十分淡薄。被别人欺
骗,1000元钱换来10张假钞,可以忍气吞声;一夜家里遭人洗劫,
丢钱失物,可以忍气吞声„„我实在看不下去,不禁问问,“报警了、
备案了,然后什么都没有了。”他们这样回答我。这就是目前农村的
治安,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我真不愿看到目前农村痞子扎堆、小偷
横行,可我又能做什么呢。
最后谈谈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很多地方都修建了水泥路,
农民去地里干活儿、外出办事的确轻松多了。可随着农村汽车的增加,
交通事故也多了。原因在于1.虽然道路更加宽畅,很多地方却没有设
置红绿灯或其他标志;2.地方官员受贿,驾车中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
效打击。
当法律无法遏制邪恶,人民是否应该保持沉默,答案是“应该”。
不过这是暂时的,人民的力量是巨大的,邪恶是永远站不住脚的。我
一直相信我的祖国会越来越好,尽管现在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我
一直相信我们的民族会愈加优秀,尽管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容乐
观的现象、危害人民的人:因为我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是有正义感的,
公平、公正没有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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