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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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岗位资格考试题库-合规风险

合规岗位资格考试题库-合规风险

(1)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A、内部审计部门B、风险管理部门C、信贷管理部门D、人力资源部门答案: B(2)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的部门是()。

A、商业银行上级管理部门B、人民银行相关管理部门C、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 C(3)下列不属于合规负责人职责的是()A、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B、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C、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D、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分管业务条线工作答案: D(4)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要件()A、资质B、经验C、专业技能D、个人关系网答案: D(5)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负责对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的部门是()A、董事会B、高级管理层C、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D、风险管理部门答案: C(6)在合规管理建设中,商业银行建立的用以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制度是()。

A、责任追究制度B、诚信举报制度C、激励约束制度D、重要岗位轮换制度答案: B(7) 银行()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A、高级管理层B、全体员工C、合规管理部门D、董事会答案: D(8)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备案。

A、上级管理部门B、人民银行C、银监会D、工商管理部门答案: C(9)“不要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一投资格言说明的风险管理策略是:()A、风险分散B、风险对冲C、风险转移D、风险补偿答案: A(10)下列关于信用风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相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更容易获得B、信用风险范围不仅限于贷款业务C、只有违约才能导致信用风险D、信息不对称可以引发信用风险答案: C(11)下列会对银行造成损失,而不属于操作风险的是:()A、违法监管规定B、动力输送中断C、声誉受损D、黑客攻击答案: C(12)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操作风险D、流动性风险答案: B(13)下列不属于操作风险事件的是:()A、外部欺诈B、内部欺诈C、经营中断和系统瘫痪D、本币汇率短期剧烈波动答案: D(14)中国商业银行计算风险经济资本的方法有:()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D、 A和B 答案: D(15)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项原则。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
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 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 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 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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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5-06-05 文章来源 : 宣传部 文章类型 : 原创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6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 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A.60B.15C.20D.30【答案】 D2、( )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A.外币储蓄B.定期储蓄C.活期储蓄D.单位储蓄【答案】 B3、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A.5%B.3%C.4%D.6%【答案】 C4、()就是以风险作为银行监管的重点,围绕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使银行体系稳健经营。

A.管法人B.管风险C.管内控D.提高透明度【答案】 B5、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是()。

A.低值易耗品B.自然资源C.固定资产D.无形资产【答案】 C6、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列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B.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分C.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D.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党委追究主体责任、纪委追究监督责任【答案】 A7、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

A.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是足额到位B.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C.确认50%的项目资本先行到位D.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一年后还款【答案】 A8、存放央行的准备金适用()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近期传言某银行支行因为一笔违规批贷可能导致重大损失,记者李某找到他在该支行的一位朋友张某欲进行采访。

在这种情况下,( )。

A.张某不应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B.张某本着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的原则,应对该传言断然否认C.如果李某答应不对外宣传,张某就可以将他所知道的情况告诉李某D.张某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责任对李某将他所知道的情况实话实说【答案】 A2、在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中,()是指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A.国内联行清算B.一级清算业务C.二级清算业务D.代收代付业务【答案】 B3、在( )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

A.票据承兑B.票据贴现C.票据转贴现D.票据发行便利【答案】 C4、在最初资金提供者和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进行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活动的中介机构通常是()金融机构。

A.契约型B.间接C.调控型D.直接【答案】 B5、在我国,公司债的监督管理主体是()。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 C6、某客户在2008年9月1日存入一笔50 000元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假设年利率是3.00%.一年后存款到期时,他从银行取回的全部金额是多少?( )A.51 425元B.51 500元C.51 200元D.51 400元【答案】 B7、市场约束是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的利益驱动。

A.风险管理部门?B.利益相关者?C.高级管理层?D.监管机构【答案】 B8、银行业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董事出席方可进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过(?)通过。

A.四次;四分之三;四分之三?B.两次;半数;半数C.两次;四分之三;四分之三?D.四次;半数;半数【答案】 D9、下列不属于我国个人贷款业务的是( )。

中国类金融牌照大全

中国类金融牌照大全

中国25类金融牌照大全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金融牌照的主要法规及修改情况,请看本文盘点。

央行审批1.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要法律:(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征信主要业务:征信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征信业管理条例》(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银监会审批3.银行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信托(暂停发放)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主要法律:(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

8、中国25类金融牌照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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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5类金融牌照大全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金融牌照的主要法规及修改情况,请看本文盘点。

央行审批1.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要法律:(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征信主要业务:征信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征信业管理条例》(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银监会审批3.银行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信托(暂停发放)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主要法律:(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主要法律:(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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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5【实施日期】2015.06.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六条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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