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纠纷诉讼外解决制度分析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加强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我们的工作中。
为了稳步推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保险纠纷解决工作。
现对此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总结经验,为今后工作指明方向。
一、保险纠纷的现状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满意或认为未得到合理的保障,产生争议,并以此为基础产生纠纷的一种现象。
目前,我公司面临的保险纠纷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程序等方面。
二、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挑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频繁,使纠纷的解决工作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2. 数据信息的管理困难: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涉及大量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且困难的工作。
3. 客户期望值的提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这给保险纠纷解决工作带来了压力。
三、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经验总结1. 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保险纠纷解决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和责任人,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专业素质培训:通过针对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实战能力。
3. 收集和管理数据信息: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
4. 引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团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未来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发展方向1.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对纠纷案例的研究:通过对纠纷案例的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与投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与投诉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与投诉管理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高效并公正地处理理赔纠纷和投诉事宜。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员工,并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2. 理赔纠纷管理2.1 纠纷解决流程- 客户提交理赔纠纷申请。
- 理赔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通知相关方作出答复。
-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将纠纷提交上级部门或独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 若调解仍未解决纠纷,将纠纷提交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处理。
2.2 纠纷处理原则- 快速处理:保险公司应尽快回复并处理理赔纠纷,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得到答复。
- 公平公正:保险公司应以公平和公正的态度对待理赔纠纷,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 依法合规: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纠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 诚信守约:保险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纠纷处理。
3. 投诉管理3.1 投诉受理流程- 客户提交投诉申请。
- 投诉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并记录投诉内容。
- 投诉部门将投诉内容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客户进行及时反馈和回复。
- 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投诉情况的汇总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2 投诉处理原则- 及时回复:保险公司应尽快回复客户的投诉,确保客户知道投诉情况得到了关注。
- 有效处理:保险公司应认真对待每一项投诉,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并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 反馈意见:保险公司应对投诉进行分析,并根据投诉内容提出改进意见,以提高服务质量。
4. 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公众披露理赔纠纷和投诉管理的数据和情况,以保证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5. 监督与监察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与投诉管理制度的监督与监察,确保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 结论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与投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加强客户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陶建国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05期摘 ; 要: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积极与法院合作,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保险纠纷行业调解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提高了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性。
但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制度在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调解效果、调解中的证据规则、调解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 ;键 ;词: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制度;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中图分类号:F840.3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文章编号:1006-3544(2015)05-0065-04保险纠纷行业调解是指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保险纠纷利用便利、高效、经济、灵活、专业化的方式进行调解,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种纠纷处理制度。
我国调解机制运行所依据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人民调解法》、《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河北省最近几年来比较重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保险行业协会不断探索纠纷解决的新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梳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对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北省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制度发展状况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存在两种类型,一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二是根据《人民调解法》所运行的保险纠纷调解制度。
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于2007年实施,当时保监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尝试在仲裁和诉讼之外寻求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新机制。
[1] 2012年,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全国保险业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各省保监局所在地均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并逐步在所辖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调处组织。
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

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对于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改进该制度。
一、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或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得到合理赔偿可以减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生活和工作的质量。
2.增强保险公司信誉: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信誉。
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力和业务拓展的能力。
只有建立良好的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才能长久立于市场之上。
3.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规范、公正的制度可以减少保险欺诈行为,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潜力。
二、如何建立和改进1.加强监管与法制建设:建立和改进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需要加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理赔和索赔义务。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保险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确保赔付金额的公正合理。
这些评估标准可以基于相关数据和统计分析,既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又要确保不出现过度索赔的情况,使理赔和索赔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3.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只有业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准确、高效的理赔和索赔服务。
我国保险纠纷仲裁机制运行状况及问题分析

进 行合 作 , 建 立 专 门 的保 险 纠 纷 调解庭 , 聘请经验丰富的退休法 达 3 5 0多 万元 , 其 中 5件 以裁 决 仲裁组 织 。这些 专 门仲裁组 织作 官 担 任 仲裁 员 , 受理 经交 警 部 门 方 式 结案 , 其余 均 以调 解 方 式结
为仲裁 委 员 会 的 内部 机 构 , 办 公 处 理 的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及 保 案 。泉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保 险 行 业
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培训 , 对存 在 问 解 结 案 5件 , 裁决 1 1件 。2 ( ) 1 2 保 险行 业 协 会 方 面 看 , 2 0对 年 9月 至 2 0 1 3年 1月 , 福 州 仲 全 国各 保险行 业 协会受 理各 类保
受各种原因影 响 , 保险纠纷 量 , 与保 险行业协会调解 的保险
各地 保 险 仲 裁 专 门 组 织 运 仲裁 机 制 实 施 效 果 仍 然 不 是 很 纠纷数 量 相 比 也 相 差 较 多 。 比 从法 院方 面看 , 仅江 苏全 省法 作 模 式 各 具 特 点 。长 春 保 险 合 理 想 , 有 待 进 一 步强 化 。 兰州 仲 如 , 同经 济 纠 纷 仲 裁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裁 委 员 会保 险分会 2 0 1 0年 受 理 院 2 0 0 8年 就 审 理 了 保 险 纠 纷 处理 保 险纠 纷 的 同 时 , 还对 保 险 仲 裁 案 件 2 3件 , 当年 结 案 1 9 6 3 3 3件 , 全 国各级法 院 2 0 1 0年 其 中撤 回 仲 裁 申请 3件 , 调 受 理保 险纠 纷案 件 5 9 7 4 7件 。从 公 司业 务 人 员 开 展 仲 裁 法 和 其 件 ;
( 二) 仲裁机 构建立 保 险仲裁 解 。该 中心 配 备专 职 调解 员 , 即 件 , 和解 2件 。武汉 仲 裁 委员 会
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
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一、背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涵盖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多个领域。
在保险服务中,理赔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一项重要环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约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保险赔偿。
然而,由于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许多争议,这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在理赔诉讼中的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二、意义1.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拖延、拒赔等问题,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确保客户能够按照合同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
2. 促进保险公司良好经营。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3. 保障市场秩序。
保险理赔诉讼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内容1. 理赔诉讼管理制度建立机制(1)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理赔管理团队,负责处理与客户间的理赔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2)建立理赔流程管理办法,详细规定理赔的具体流程、时限和责任划分,确保理赔工作有序进行。
(3)建立理赔诉讼管理制度,明确理赔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起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调解等机制。
2. 诉讼预防机制(1)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培训,提高理赔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预防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和错误。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理赔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防范理赔纠纷的发生。
3. 诉讼引导与协商机制(1)建立理赔诉讼引导与协商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理赔纠纷,减少诉讼发生。
(2)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为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条款解释和法律咨询,引导客户理性对待理赔问题,促进理赔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4. 紧急事件处理机制(1)建立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对于突发事故或紧急情况,及时处理,避免因延误处理导致的诉讼风险。
建立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建立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的开题报
告
一、选题背景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起到安抚人们对未知风险的恐惧的作用。
然而,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保险纠纷并不少见。
这些
纠纷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多不便和损失。
尤其是在我国,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和制度
设计上的不足导致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争端越来越明显。
因此,建立我国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通过分析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问题,研究我国保险纠纷解
决机制的不足和原因,探索保险纠纷解决的可行方式,建立我国的多元
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保
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和思路
1.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通过调查和分析当前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包括解决机构、解
决方式、解决效果等,总结保险纠纷解决中的问题和难点。
2.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不足分析
对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和原因进行分析,包括立法和制度方面
的不足,解决方式的单一、效率低下等。
3.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思考
对于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从建立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机构、完善立法和制度、提高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法律意识、优化解决方式等
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建立我国的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四、研究预期结果
通过本研究,将为我国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思
路和建议,优化保险市场环境,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和保险公司合法
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推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我局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调解协议书》样本2.《纠纷裁决书》样本江苏保监局2013年4月3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自2005年以来,我省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协会)积极探索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了以行业调解为主体,业内裁决为特色,人民调解、司法委托调解为补充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3年我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保监会确定的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首批试点省份,对我省各协会的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动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我省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现就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监会提出的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工作要求,完善协会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引导协会纠纷调处机构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使之逐渐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二、具体内容(一)统一机构名称全省各协会的纠纷解决机构统一命名为“XX(省、市)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构建探析
条 件 要 求 较 高 ,难 以满 足 全 体 公 民的 需 要 。 国外 的 经验 表 明 。诉 讼 可 以 与 商 业 化 的 保 险 相 结 合 .从 而 缓 解 公 民 不 断 增 加 的诉 讼 需 求 与 司 法 资 源有 限 两者 之 间的 矛 盾 。 因 此 ,诉 讼 保 险 制 度 在 我 国 日益 引起 重 视 .但 诉 讼 保 险制 度 的 移 植 并
生 诉讼 时 .由保 险人 通过保 险 理赔 的方式 向投保 人支
必须是 。 司法 能有效 地为所 有人接 近 , 而不 仅 仅是 理论
上对所 有人可 以接 近。 ” …( p 6 5 ) 在 真正 的法 治 国家 中 , 接
付 诉讼 费用 的保 险制 度 。
诉 讼保 险 制度最 早 产生 于1 9 世 纪 的法 国 .但德 国
为 .在 中国构建诉 讼保 险制 度 的必 要性 与意 义有 如下 几个 方面 :
上 的人 口都参 加 了诉 讼 保险 .其行 业收 入位 居欧 洲首
位。 此外 。 英 国于 1 9 7 4 年正 式 确立 了诉 讼 保 险制 度 , 而 日本 则 为亚洲 最早 建立 诉讼 保险制 度 的国家 在诉 讼 费用 负担上 .各 国大 都实行 诉讼 成本 转嫁 制度 . 即是 把本 来 由当事人 负担 的部 分或 全部 的诉讼
一
风 险社会 化 的做 法 。 使 众多 投保 人共 同承 担 风险 。 ( 2 )
诉讼 保险制 度适 用对象 宽广 . 任何 自然 人和 法 人 . 只要 事 先与保 险人订立 了适 当 的诉 讼保 险合 同并按 期 缴纳 了保 险费 , 就可 以在涉诉 时获 得帮 助 。 ( 3 ) 诉 讼保 险 范 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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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纠纷诉讼外解决制度分析
杜思尧 王小利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摘 要: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诉讼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
在法院诉讼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制度是解决诉讼难问题的最佳途径。
本文通过对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比较,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 保险消费者 保险机构 启示
无论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以非诉讼机制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是最经济的选择。
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是指通过法院之外的机构解决保险民事纠纷, 这些机构包括民间性组织, 行政机关及国家另行设立的仲裁或调解机构,如瑞典的个人保险委员会及患者保险协会,英国的保险投诉局等。
有效的诉讼外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险纠纷的高效、公平公正、经济地处理、以更好地保障本国保险行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一、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优势
与法律诉讼相比,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除了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保险纠纷解决措施的同时,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有利于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当前,保险纠纷除极少通过民事调解外,大部分是通过诉讼解决的。
相对来说,诉讼需要通过比较繁复的程序,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都需要付出较多时间与经济成本,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生产和生活的恢复。
2.有利于解决多元化的保险纠纷。
保险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元化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应当是多元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基于相同的法制基础,可以共同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
3.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
保险公司作为资产负债率极高,社会影响力极大的金融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对其发展非常重要。
一旦发生诉讼,或多或少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从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
二、主要的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方式
我国的保险纠纷非诉讼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解决及保险行业协会的仲裁或调解。
1.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合同中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保险条款,投保人一般没有随意更改的权利。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举证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往往导致事故发生发生后,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在双方协商中保险公司一般极少妥协,缺乏对保险纠纷协商解决方式的重视。
2.消费者行业协会调解。
保险当事人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消费者行业协会投诉。
消费者行业协会收到投诉后,会借鉴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保险法中无明确规定也会求助于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士,但最终解决方案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实施机制,大大地影响了保险纠纷的解决效率。
3.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解决。
中国保监会 2005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受理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信访。
尽管该办法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对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的投诉不予受理, 但实践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受理一些保险合同纠纷的投诉,这类投诉往往与保险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
保险监管机构难以直接对保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调解,其纠纷解决功能有限。
因此,对于消费则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投诉路径。
4.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
保险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中国保监会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其基本思路是在保险行业协会框架下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
从长远来看,保险调解委员会应该脱离保险行业协会,成为独立机构。
保险调解委员会需要有一整套规范的程序、专业化队伍、健全的组织机构,而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协会从内部管理、人员素质、职能定位等方面,还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同时,由于行业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保险公司,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从这方面来讲,保险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很难保证其公正性。
5.保险仲裁方式。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许多案件从提交仲裁到下达裁决仅用一、两个月的时间即可结案,快捷而及时。
这样可以尽早地使案件得到解决,使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及时从保险纠纷中解脱出来,避免因诉累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过度损失。
但该方式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公众对仲裁处理方式的相关流程不熟悉,普及程度不高。
三、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总体来讲,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保险纠纷诉讼外处理体系。
在中国保险消费者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法律诉讼成本高昂的情况下,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保险纠纷诉讼外机制,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首先,应集中资源建立一个保险消费者普遍认可的专业性较强的保险纠纷诉讼外处理机构就目前来看,中国诉讼外机构并不比国外少。
但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的这一特点,使得各机构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普遍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的状况。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性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多地关注保险行业内部的规范,而不是对保险纠纷案例实体作详细的调查。
2005年4月以来, 我国开始在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的保险行业协会试点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但保险行业协会在纠纷解决人员资格、纠纷解决费用、纠纷解决程序、审理人员的组成、审理方式等方面缺乏统一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同时造成纠纷解决结果的不统一,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纠纷的解决,也影响到保险业整体的发展。
其次,便利性应当作为首要考虑要件。
保险诉讼外机制的建立必须要方便保险消费者提出纠纷解决申请。
法院诉讼繁杂的手续及程序是众多保险消费者不愿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建立保险纠纷诉讼解决制度时,应特别注重便利性,如消费者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提出投诉。
最后,应建立处理结果强制执行制度。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 虽然规定保险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组织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情形下,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未按期履行超过10日的,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但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很多仲裁决定得不到具体实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
因此,规定建立强制执行制度,以法律的途径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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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下期经营管理者
学 术
理 论
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