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诈骗犯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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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类标准的相关内容。

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借助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

一般来说,合同诈骗案例涉及合同法、刑法和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虚假合同或由非法手段达成的合同,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常常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案件立案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1.诈骗手段必须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诈骗手段不是诈骗结果的直接原因,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2.诈骗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者权益,如果诈骗客体不是财物或者权益,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3.必须有明显的虚假、误导或者隐瞒行为,如果行为并非虚假、误导或者隐瞒,那么不能认定为诈骗。

4.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骗取的财产或者权益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犯罪人的刑期和罚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判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诈骗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同时涉及财物返还、暴力胁迫等加重情节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但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群体性影响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罚款。

3.情节较轻,但能够及时认罪悔过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考虑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免责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合同诈骗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方法律进行判别。

同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还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考虑社会舆论和案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结语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视。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指对于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案金额。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到涉案金额。

诈骗罪的立案金额较低标准一般为2000元,较高标准一般为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公安机关可能不会立案追究刑责。

其次,法定主体。

诈骗罪的法定主体是指被害人的身份或者地位。

一般情况下,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作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而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一般属于其他犯罪行为。

再次,犯罪手段和行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骗局等欺骗手段的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立案追究其刑责。

最后,犯罪的具体情节。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还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

比如,是否存在多次作案,是否有组织、预谋、计划等情节。

这些都会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诈骗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法定主体、犯罪手段和行为、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

只有在满足这些标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

因此,对于任何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充分调查证据,确保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司法解释

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刘振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刘振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振智,男,汉族,1978年出生于中国河南省某县。

200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2010年,刘振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2013年,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8年,刘振智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五项罪名被重新起诉。

经过审理,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在刘振智案件中,证据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导致刘振智在第一次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其次,在第二次审判中,法院认定刘振智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

这些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等。

因此,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2. 犯罪定性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等因素。

在本案中,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法院在定性过程中需要明确各罪名的适用条件,以确保罪名的正确适用。

3. 刑罚问题刘振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对于刑罚的适用,法院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性质:刘振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其中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2)犯罪情节:刘振智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3)犯罪目的:刘振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目的的恶劣程度。

(4)犯罪手段:刘振智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如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

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

4. 法律适用问题刘振智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社会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对于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亟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导意见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此,本文将就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试行提出一些量刑指导意见。

一、盗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犯罪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在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时,应该以被盗财物的价值、犯罪持续时间、作案手法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一般盗窃犯罪,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可以采取如下的量刑指导意见:1. 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缓刑;2. 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3. 被盗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4. 被盗财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对于串户盗窃、入室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犯罪,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多次作案的重复犯罪者,可以酌情加重刑罚。

二、贩毒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贩毒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对于贩毒犯罪的量刑应该考虑到贩卖毒品的数量、毒品种类、犯罪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贩毒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贩卖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缓刑;2. 贩卖毒品数量在10克至50克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3. 贩卖毒品数量在50克至200克之间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4. 贩卖毒品数量超过200克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贩卖特别危害的毒品,如海洛因、冰毒等,应加重处罚,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

三、诈骗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犯罪是近年来迅速蔓延的一种犯罪形式,对公众的财产和信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在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被骗财物的价值、犯罪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豫法(研)请〔1991〕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

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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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新刑八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29日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诈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部分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事项:(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1至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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