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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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赵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赵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赵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依据 (1)第三条规划原则 (1)第四条规划期限 (2)第五条保护目标 (2)第六条规划层次 (2)第七条古城界定 (2)第八条保护内容 (2)第九条规划效力 (3)第十条规划文件 (3)第二章县域文物古迹保护 (3)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要求 (3)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4)第三章古城格局与风貌特色的保护 (6)第十三条古城保护内容 (6)第十四条古城保护总体框架 (6)第十五条古城边界的整理 (6)第十六条古城视觉、空间形态保护 (7)第十七条古城整体层次保护措施 (8)第十八条古城环境要素综合整治 (8)第四章古城文物古迹保护与合理利用 (9)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 (9)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9)第二十一条重点文物古迹合理开发利用 (10)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 (11)第五章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12第二十三条民间文学………………………………………………………………12第二十四条民间艺术 (13)第二十五条民间工艺………………………………………………………………13第二十六条特色小吃 (13)第六章旅游资源开发设想……………………………………………13第二十七条提高起点,扩大影响力 (13)第二十八条突出核心要素,注重城市整体塑造 (13)第二十九条加强区域联动,强化景区组合 (13)第三十条细分旅游市场,加快旅游产品开发 (13)第七章近期建设………………………………………………………14第三十一条近期建设目标…………………………………………………………14第三十二条近期主要实施内容 (14)第八章规划措施………………………………………………………14第三十三条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进行管理 (14)第三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保护名城意识 (15)第三十五条以政府为主,多渠道筹措名城保护资金 (15)第三十六条多层次规划统一协调,完善规划编制 (15)第三十七条名城保护与第三产业和旅游业相结合 (15)附表一:古树名木名录前言《内罗毕建议》提出:“考虑到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他们代表着形成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他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本文将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城市的精神和文化根基,是城市的灵魂。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被破坏和遗忘的危险。

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城市的文化精神。

通过制定保护规划,可以规范城市的发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貌和风貌,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形象。

同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下面将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的几个关键步骤。

1. 问题识别和调查研究首先,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城市的历史背景、文化遗产和现存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确定城市的保护需求和重点,为后续的规划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2. 目标确定和规划编制在问题识别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需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的方向。

目标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可行性的目标和措施。

3. 方案设计和评估在目标确定和规划编制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和评估。

方案设计包括城市的整体布局、保护措施和发展策略等方面的考虑。

评估阶段需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实施和监测规划方案的实施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环节。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一、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的依据和目的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依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44号)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编制《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进一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地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编制详细规划奠定基础。

二、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原则(一)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街区的主要精华,体现街区特色的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遗存较集中的成片地段。

(二)保护区应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成片难以改造的、与古都风貌不协调的地段不划入保护范围。

(三)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应尽量明确,一般以街道、胡同、围墙、河道等有明确标志的地物为界,以便于管理。

(四)考虑保护区所在区域和周围环境,区别对待。

(五)保护范围如与某些专业规划(如规划道路红线)有矛盾,先按现状划定保护范围。

三、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主要特色(一)本次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共25个。

它们是: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景山东街、景山西街、景山后街、地安门内大街、陟山门街、五四大街(以上14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什刹海地区、南锣鼓巷、国子监地区、阜成门内大街、西四北头条至八条、东四三条至八条、东交民巷(以上7个街区位于旧皇城以外的内城);大棚栏、东琉璃厂街、西琉璃厂街、鲜鱼口地区(以上4个街区位于外城)。

此外,水系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是城市历史面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水系的具体保护和控制范围按市政府关于市、区河道隔离带规定执行。

(二)2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主要特色是:1.南长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池子、北池子、东华门大街等6个街区位于旧皇城内故宫的东西两侧,是皇城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do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do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结构、布局、风貌保护完好,未遭破坏的。对此类建筑保持原样,不得翻建,可按原样并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缮;
(2)结构、布局、风貌基本完好,局部已变动的。
对此类建筑,应按变动前的式样修复;
(3)结构、布局、风貌尚可,大部分已改动的。对此类建筑应按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治和更新;
2.2重要保护对象的确定;
2.3功能发展定位;
2.4空间格局保护;
2.5环境风貌保护;
2.6建筑遗产的保护;
2.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2.8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9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2.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用地功能与结构;
3.2人口结构与容量;
3.3公共活动空间;
(3)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文化遗存分布图;
(4)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的年代分析图;
(5)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层数分析图;
(6)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质量分析图;
(7)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历史功能分析图;(8)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风貌分析图;
(9)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10)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保护规划图;
规划修编应当按原程序论证、报批。

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主要可以分为3个层次:1)文物保护单位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迹、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墓、古桥等构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艺术和城市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2)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叫历史地段,它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反映某时期某地区某民族的文化特色3)历史文化名城2.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制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统筹考虑。

采取综合措施,把保护与见着协调统一起来,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秩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的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该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特点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中的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机器环境。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

镇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镇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章总则1.1为了保护镇江历史文化名城,维护并延续镇江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弘扬城市的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安排各项城市建设,为保护和更新提供技术法规依据和措施,特制定镇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2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年)(5)《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3月)(6)《江苏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1997年7月)(7)《镇江市文物保护办法》(1993年7月)(8)《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3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其核心部分为镇江主城及近郊。

1.4 本规划作为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按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上报审查批准。

本规划需要修改时,应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5本规划解释权属镇江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2.1.1 镇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目标:体现镇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性质,把镇江建设成为富有文化特色、传统风貌与现代文明相融合的历史文化名城。

2.1.2规划指导思想:保护镇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充分挖掘镇江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使保护古城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相协调。

2.2 镇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原则:2.2.1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名城保护原则,合理确定保护内容与范围,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采取合理适度、科学利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2.2.2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原则,重点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古城格局和风貌、古城空间形态和环境,提高古城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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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编制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
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
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
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
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
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
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
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
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
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
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
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
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
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
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
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
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
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
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
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
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
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
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点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6)重点
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
5000~1/10000,可以将城市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
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1/5000~1/10000。
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视廊、各级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
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
位置、范围和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0~1/2000,在
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
景名胜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
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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