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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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概述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概述

下发时间
2013年10月29 日 2013年10月31 日 2014年3月17日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4月10日 2014年5月30日
文件名
2013年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
文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署监发〔2013〕137 操作规程》、《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操作规程》 号 和《跨境快速通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加贸司 监管司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属 地申报、口岸验放”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 关模式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4年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加贸司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口岸间 保税货物流转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加贸函〔2014〕25号 加贸函〔2014〕8号 署监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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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审批流程
AA类/A类企业/B 类生产型企业
属地海关
附件一:《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公司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采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公司基本情况表》 附件四:《关于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合作备忘 录》(一式两份) 情况说明:(请写明申请跨关区区域通关口岸、重庆报关现场、 主要产品、进出口模式、物流路线、运输方式、是否涉证、涉 税等,另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确需在深圳关区公路口岸使用“属
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通关的,以梅林海关作为口岸海关进行申报, 在梅林海关进行接驳后,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业务与跨境快速 通关业务的“组合模式”进行通关。
谢 谢!
重庆海关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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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通关改革背景和内涵

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课件第七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和商检

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课件第七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和商检

(二) “宁波模式”创新原则与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宁波模式”,坚持了三个创新原则,凸显了三个创新特点。 1.创新原则 一是坚持了“坚守底线”原则。“宁波模式”始终没有放弃检疫的底线,所有电商商品从境 外进入保税区均实施“进境全申报”,并对木质包装、集装箱和有关商品实施检疫;需要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的,要求电商必须提供审批证件。二是坚持了“有限突破”原则。“宁波模式”主要创 新了检验监管理念、职能和模式,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八大类不予开展入境电子商务的 商品;并通过风险分析,明确了高风险商品目录清单。所有的创新不是“无限创新”。三是坚持了 “规范先行”原则。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宁 波检验检疫局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第一阶段制定了《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宁波口岸跨境 电子商务进口检验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甬检通〔2013〕331号);第二阶段制定了《入境电子商 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8号)和《入境电子商务电商能力认定工作 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9号)。
(一) 出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二) 进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三) 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和进出区管理 (1)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在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辅助管理系统上备案商品料 号级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 (2)B2B模式下通过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的电子商务货物,按照《中国(杭州)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 行手续。 (3)B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口物品,一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和放行手 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二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4)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二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征税和 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一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2,第三篇报关及报关管理

2,第三篇报关及报关管理

2014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基础知识第三篇第六章第一节一、含义(一)报关略。

(二)通关略。

二、报关的分类(一)自理报关与代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现行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现行规定,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间接代理报关仅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口岸报关、属地报关与“属地+口岸”报关口岸报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由报关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方式。

属地报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由报关人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或起运地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方式。

属地报关必须办理相应的转关手续。

“属地+口岸”报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由报关人在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的报关方式。

(三)逐票报关与集中报关逐票报关(申报),即以每票货物为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向海关申报,属于一种传统的报关方式。

集中申报是指对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备案,收发货人可以先以清单方式申报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一种特殊通关方式。

(四)有纸报关与无纸报关纸质报关,即报关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报,属于传统申报方式,其基本特点是手工操作。

无纸报关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联网方式,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数据和报文进行自动处理的一种先进的报关方式,具有数据处理自动化程度高、通关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实施时间公告名称文号主要内容2014.2.10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4.8.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4.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2016.12.1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5号1239监管方式2018.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出口免税政策2018.6.1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27号支付企业管理2018.9.30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13号对进、出口企业报文接入海关系统进行规范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跨境电商监管公告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核对要求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9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对接标准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企业注册登记2019.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2019.1.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权责、义务等2020.1.1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13个部门〔2019〕96号第四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0.3.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2020.3.2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开展2020.3.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开展2020.7.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王慧敏(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2)[摘要]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只有创新和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和服务经济的平衡。

BPM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流程类业务规范 精品

BPM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流程类业务规范 精品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二十一、业务流程类规范(20XX.07.22)第一部分:空运入境货物业务规范1 编写目的进一步规范主干系统空运入境货物业务流程,明确空运入境货物在数据申报、审单受理、计收费、施检管理、签证通关、业务归档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主干系统中入境空运货物及其包装、集装箱等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全流程操作管理。

3 业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7)《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XX】3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XX年第68号)(9)《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XX年82号公告(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1号令(1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质检总局20XX年第49号公告(12)《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1年第3号令(13)《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XX年第71号令(14)《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检法【2001】63号(15)检验检疫业务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4 术语定义(1)报检地:企业选择办理报检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2)领证地:企业选择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3)入境口岸: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4)口岸机构: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变更为相应检验检疫机构(5)目的地:入境货物预定最终抵达的交货地;(6)目的机构:目的地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

48号公告解读

48号公告解读

THANKS
淮安海关·监管二科 2017年12月21日
对于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 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海运进出口和空运进口货物,按 “联运中转”转关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空运 出口货物,按“出口空运联程”转关方式向海关申请 办理多式联运手续;
可以 转关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 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 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 加工利用。
总体 思路
为落实海关总署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南京海关全面规范转关运输业 务,对转关运输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有效压缩转关业务量,深入推进全国 通关一体化改革。对于海关总署2017年第48号公告明确可以办理转关申报 的业务类型接受转关申报,其他情况一律不接受转关申报。
可以 转关
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 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可以 转关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 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 (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 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关于海关严格执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致客户信尊敬的TNT客户: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过渡期,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公告中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规范申报及要求。

为了配合海关的新规定,确保您的货物出口业务报关不受影响,请贵司按以下要求准备好随货单证:1.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请在每次递送货物时准备好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2.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作为其进出口贸易代理,除需提供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还须提供《进出口代理协议》(无固定格式,可以是复印件)。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关于海关总署第33号令的常见问题解答,如报关委托书的购买、HS编码查询网站等请登陆我们的网站查看相关内容,您也可以在该网站下载报关委托书(必须正反两面打印)。

温馨提醒:1.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2.申报时必须提供正确的商品编码(HS编码)、品名、规格型号、价值、件数、重量等申报项目。

申报时必须正确描述品名,避免模糊品名的申报,如“布样“、“衣服“、“电子零件“、“机械配件“等模糊和不规范的品名。

3. 为了您货物的顺利出口,请在以下的回执处标明您是否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如果您暂时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请在附件三盖章并交给我们。

顺祝商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回执()我公司已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编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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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9.2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
•【施行日期】2018.09.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19号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进行升级,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三、A、B、C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本公告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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