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各类法律案件的处置流程,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律案件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合同纠纷;2、公司知识产权侵权;3、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纠纷;4、公司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纠纷。
三、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流程1、法律事务部门接案当公司内出现法律纠纷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负责,并进行案件登记和备案工作,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初步调查专门工作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包括对案件的事实核查、证据收集和背景信息梳理等工作,以便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并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风险评估经过初步调查后,专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案件的影响、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4、案件处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公司政策法规的规定,专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对案件进行处理,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5、案件结案经过处理后,案件应当结案,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备案和归档工作,备案和归档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以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隐私。
四、责任追究公司员工在法律案件管理中,如有管理不当、不履行职责、不合规行为等情况,将会受到公司的追究,包括撤职、降职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接受刑事追究。
五、总结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案件管理办法,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流程,以确保公司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程序。
3.1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对可能或已经产生纠纷、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事项也纳入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范围之内。
3.2 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项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
3.3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的;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者一方为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
3.4 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或达成和解意向等。
3.5 纠纷案件结案是指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各方当事人无需履行资金给付等义务、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已经完整履行义务、或者执行机构已终结执行程序。
4 职责4.1 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公司系统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4.1.1审核涉及公司的纠纷案件处理方案,指导、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4.1.2指导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4.1.3 对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4.2事务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纠纷案件,主要职责包括:4.2.1主办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4.2.2指导、协调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4.2.3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4.2.4 对公司纠纷案件的重大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梳理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并按时上报;4.2.5按照本规定,及时履行纠纷案件报告、备案程序;4.2.6协助推进公司法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集体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体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案件,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体企业公司制平台企业与基层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是指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解决的民事、行政纠纷。
包括集体企业主动起诉、应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案发单位负责制”的原则。
即平台企业、基层集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法律服务保障中心按照经法部要求,负责对各集体企业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执行和落实公司集管办和法律服务保障中心的监管要求,履行对基层集体企业的案件管理职责。
基层集体企业执行和落实平台企业的监管要求。
平台企业、基层集体企业各自制定本企业案件管理制度,履行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案涉部门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第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案件管理工作中的所有案件材料。
第八条集体企业应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激励约束和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平台企业、基层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平台企业、基层集体企业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管理部门”),案涉部门是案件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集体企业案件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考核平台企业/基层集体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三)统计、分析案件管理情况;(四)案件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平台企业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负责根据案件情况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三)参与案件会商;(四)负责协调外委律师做好案件代理工作,对本单位外委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协调基层集体企业上报的案件及请求协助案件;(六)负责答复基层集体企业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七)监督、检查、考核基层集体企业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八)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基层集体企业案件情况,定时保送法律服务保障中心检查、考核;(九)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案件管理培训;(十)负责本企业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第十八条基层集体企业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负责根据案件情况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三)参与案件会商;(四)负责协调外委律师做好案件代理工作,对本单位外委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案件情况;(六)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七)负责本企业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第十九条案涉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专人全程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二)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三)组织案件会商并落实会商内容,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四)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或参加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五)负责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六)根据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提示书,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管理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七)负责提供与案件处理相关的业务支撑;第二十条文档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流转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全部案件档案并提供利用;(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二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的;(二)省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及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且标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四)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可能产生职工稳定或社会稳定等重大影响的;(五)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在广东省内、国内、国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八)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
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市管国有企业的子企业,是指由市管国有企业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二)涉案标的占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国有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市管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办理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或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处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对法律管理工作提出的“集中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和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纠纷事件。
第四条公司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办案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处理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纠纷案件预防机制,力求实现案件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和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是省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各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市、县分公司案件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省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指导、协助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监督、检查分公司案件处理和上报情况;(五)负责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六)负责省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七)负责省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八)建立完善全省典型案例库;(九)负责组织全省的案件研究、交流;(十)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本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本公司(含县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负责本公司(含县分公司)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五)负责本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六)负责组织本公司的案件研究、交流;(七)负责本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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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二)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后,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情况,并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和建议。
(三)根据有关部门案件汇报情况,提出证据清单,有关部门在收到证据清单5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向综合管理部移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综合管理部可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
(四)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委托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建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等相关活动。
(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六)根据案件情况向公司各部门调取与法律纠纷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与配合。
(七)将法律纠纷处理结果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八)整理法律纠纷材料并归档。
第三章法律纠纷办理程序第九条有关部门收到法律纠纷文书、材料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有关函件、材料,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有关部门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移交文书、材料,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其他办理程序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按照规定向股东方报告法律纠纷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对采取非诉讼方式协商或调解解决法律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将有关函件、材料、处理方案、调解意见报送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将该处理方案、调解意见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汇报。
综合管理部将领导批示的意见传达给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制作协议书或调解书经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调解书、协议书由承办部门留存,同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纠纷,由参与协商或调解的部门将原因及下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或建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
代理人接到裁决书、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
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证据材料第十五条证据材料包括:(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关函件及传真;(~)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三)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账单等;(四)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书或单据;(五)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六)照片、视听资料;(七)其他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移交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及时留存与每一笔业务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应从业务源头开始,对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归档应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公司法律纠纷的有关文件、材料由综合管理部整理后归档保存。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或原件保存的部门。
原件需移交有关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移交。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宜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由于负责人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为导致纠纷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二)由于有关部门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在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五)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六)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发现相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公司法务、业务部门参与、法务或法律顾问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务和公司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务或法律顾问有权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法务或法律顾问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未经法务或法律顾问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重要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复核签字。
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一)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二)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公司资产转让事项;(三)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公司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