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金清算讲解

外汇资金清算讲解
外汇资金清算讲解

什么是外汇资金清算

外汇资金清算是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外汇资金清算的特点

1.外汇资金支付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2.办理外汇资金支付的银行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中符合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

3.外汇资金的最终清算在货币所在国。大额外汇资金往往要通过货币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完成支付清算。

4.外汇清算的中间环节多,一般可凭加押贷记通知或借记通知人账,定期再核对对账单。

外汇资金清算的组成

外汇资金清算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本章将主要介绍这一业务流程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外汇资金清算形式

境内外同业、系统内银行的清算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联行往来联行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与国内分行、支行及国外分行、支行之间,采用总行集中销账,定期清算汇差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按往来地区的不同,联行往来分为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和全国联行往来。

(二)清算中心账户往来

清算中心账户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分行、支行成立各级清算中心,在清算中心开立往来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三)国外代理行往来

国外代理行往来,是指银行有选择地与国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国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和国外银行在我行开立的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四)国外代理行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

由于参加外汇资金清算的银行代理行网络大小回异。在代理行自身网络不能完成清算时,须借助国外代理行当地清算系统来共同完成。国际通用货币国家的当地清算系统在处理本国银行本币清算的同时,在国际范围内为国际银行间办理该币种的清算服务。如美元的FEDWIRE清算系统、英镑的CHAPS清算系统、港币的CHATS清算系统。

代理行账户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交换型:拟参加清算的债权、债务方银行的账户行虽不是同一家银行,但其账户行是大银行且在当地中央银行或清算中心开户,可直接参加交换。

2.间接交换型:拟参加清算的债权、债务方银行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且没有在当地中央银行或清算中心开户,此时需委托当地清算银行代理清算。

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为了确保外汇资金及时、准确、完整地清算,境内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清算地域、清算对象、清算渠道组建了现有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清算地域、清算对象、清算渠道组建了现有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一)按清算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境内资金清算和境外资金清算;境内外汇资金清算又可分为同城外汇资金清算和异地外汇资金清算。

(二)按清算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银行外汇资金清算、境外同业银行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

(三)按清算渠道的不同,境内外汇资金清算可分为系统内联行往来清算、清算中心账户往来清算、系统外互设账户往来清算或当地清算中心清算;境外外汇资金清算可分为海外分行清算、国外代理行(账户行)清算、国外当地清算机构清算。外汇资金清算体系如图。

由图可知:一笔外汇业务从发生到资金清算结束,往往需要涉及多个环节,既有境内,又有境外,既有系统内,又有同业间,具有环节多、币种杂、风险大、要求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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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金清算的会计科目[3]

目前,办理国外同业往来的国内银行主要使用“存放同业”科目下设立的“存放国外同业”

明细科目,“同业存放”科目下设立的“国外同业存款”明细科目,以及“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的“国外协定银行往来”明细科目核算。“存放国外同业”科目是存放同业款项的二级科目,

核算国内银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的款项,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我国境内银行将款项存入国外代理行的款项,贷方记载支用款项,余额在借方,反映我国银行存放在国外代理行款项的结存额。“国外同业存款”科目是同业存放款项的二级科目,核算国外代理行存入我国境内银行的款项,属于负债类科目。境外银行存款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期末贷方余额,表明国外银行存人我国境内银行的结存额。“国外协定银行往来”科目是核算政府间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或贸易议定书项下的协定记账结算内容的款项,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也是“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在年终决算表内应分别在借贷双方反映余额。本科

目使用记账外汇,不能自由支付使用,只能用于双边结算。其余额年终时在报表中以借贷双方反映。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清算解散企业程序

以下是整理的清算、注销程序及具体操作步骤说明,分为二部份:第一部份为清算程序及具体操作说明,第二部份为注销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说明。粘贴如下: 一、清算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 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外汇买卖交易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ⅩⅩ银行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以代分行平补头寸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我行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场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三条ⅩⅩ银行结售汇头寸由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ⅩⅩ银行每日日终各分支机构综合头寸余额合计应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四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负责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补。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更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交易。 第五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日日终结售汇头寸余额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章系统内平盘 第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时,须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总行发送《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 第七条每日15:00点前分行向总行申请外币结售汇多头平盘的,总行可以于当日向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支付人民币清算资金。原则上每日15:00点后分行向总行提出结售汇头寸平盘的,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而不进行实际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分行需在每日下午16:30前向总行进行当日最后一次头寸平补。通过本次头寸平补,各分行应将日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分行日终头寸余额超出总行核定范围的,总行应视情况向该分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把该情况通报给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十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如提前确切得知有大额(单笔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平盘需求,须立即或提前一天通知总行资金部,以便提前准备清算资金。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差异及其对会计的影响

73841 公司研究论文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差异及其对 会计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存在不足并逐渐表现出来,金融机构破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破产处理措施也不规范,对金融机构发展及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了解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性质差异以及其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1 文献综述 姜丽秋在现代商业周刊中曾发表过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会计的影响的文章,指出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不同于持续经营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与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相比,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在企业破产清算条件下,需要重构其会计要素,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有重要意义。辛云峰曾在文章中提及解散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比较,从两者的相同之

处谈到两者的差异,较为系统的概括了两者之间产生不同的原因。 2 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的变现处理,设置科目“清算损益”用来核算清算损益的情况,在该科目下面设置“处理资产损益”“清算前损益调整”“处理负债损益”、“清算税费”“清算费用”这五个子目,根据具体情况在子目下设明细科目。 2.2 会计分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当同时存在价值变化和数量变化时,并不一定要单独反映并做会计处理,可以集中综合体现,将清算损益综合起来计算。借记“清算损益”,贷记相关科目。处理待摊费用,应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无形资产时,按账面价值全额转销,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无形资产”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冲减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处理时,当数量上升时,借“固定资产”科目,贷“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当数量短缺时,按账面价值入账,借记“累计折旧”“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经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已经计提

外汇资金清算讲解

什么是外汇资金清算 外汇资金清算是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外汇资金清算的特点 1.外汇资金支付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2.办理外汇资金支付的银行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中符合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 3.外汇资金的最终清算在货币所在国。大额外汇资金往往要通过货币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完成支付清算。 4.外汇清算的中间环节多,一般可凭加押贷记通知或借记通知人账,定期再核对对账单。 外汇资金清算的组成 外汇资金清算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本章将主要介绍这一业务流程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外汇资金清算形式 境内外同业、系统内银行的清算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联行往来联行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与国内分行、支行及国外分行、支行之间,采用总行集中销账,定期清算汇差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按往来地区的不同,联行往来分为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和全国联行往来。 (二)清算中心账户往来 清算中心账户往来,是指银行系统内的总行、分行、支行成立各级清算中心,在清算中心开立往来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相互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三)国外代理行往来 国外代理行往来,是指银行有选择地与国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国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和国外银行在我行开立的账户,采用逐笔清算的方式,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的清算。 (四)国外代理行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 由于参加外汇资金清算的银行代理行网络大小回异。在代理行自身网络不能完成清算时,须借助国外代理行当地清算系统来共同完成。国际通用货币国家的当地清算系统在处理本国银行本币清算的同时,在国际范围内为国际银行间办理该币种的清算服务。如美元的FEDWIRE清算系统、英镑的CHAPS清算系统、港币的CHATS清算系统。 代理行账户和清算系统相结合的往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外汇市场资金管理

外汇市场风险控制方法 [ 转载 2007-12-01 14:13:49 ] 标签:无 投机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分析报告 作为一个投机客,在市场中首要的目的是获取持续稳定的利润,而达成此目标的方法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同《笑傲江湖》中的华山派有气剑之争,在投机领域也有许多争论,比如长线短线之争、顺势逆势之争、波浪亚当之争......这些都是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作投机不是做学问,正如《金融炼金术》书名的寓意,是江湖术士还是科学家并不重要,关键是最后的结果:盈利或亏损。 虽然在分析预测和投资策略上充斥着各种互相矛盾的观点,但大家无一例外的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上取得难得的共识,均认为此两点是获得长期稳定利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市场的运行特征 外汇市场是一个由千千万万个竞争性个体所组成的复杂性系统,通常运行于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个中间状态(价格走势大部分时间运行于模棱两可的状态);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从有序(单边趋势)变成混沌(盘整趋势),也可以从混沌变成有序,还可以从一种有序变为另一种有序而导致状态突变(反转);混沌是系统对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异常敏感产生的貌似无序的运动。 复杂性系统一般具有自组织性、自我调整、自我演化的特征。 自组织性:参与外汇市场的大量竞争性个体是相互独立的,也没有统一的指挥;每天影响汇市的消息和数据都是杂乱无章;但正是这看似随机的大量个体活动和历史事件形成了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外汇走势,乃至长期的上升或下跌趋势。 自我调整:外汇价格走势与投机个体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比如美元的上升吸引了投机者的买入,而投机者的买入加强了美元的上升趋势,这与索罗斯的反身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自我演化:举个简单例子:在十几年前突破跟进是很容易获利的投资策略,而现在随着假破的增多则不那么轻松;市场一直在演化。 二、市场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来,我想大家都会认为是不确定的,要不也就不会如此辛苦的趴在电脑前搞什么投机。反过来讲,如果未来是确定的,那人类也就失去了自由意志,因为一切早已注定。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清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及《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与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账户代理行(以下简称账户行)系指为满足外汇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及境内资金汇划等业务的外汇资金收付需求,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建立单方或双方互相账户关系的银行。 第三条外汇资金清算主要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 第四条根据《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置外汇清算业务岗位。 第二章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 第五条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有选择地与境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境外同业开立账户,逐笔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清算。

本行在选择境外账户行时,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工作效率高的境外银行建立账户行往来关系,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本行在境外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进行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的收付款、资金调拨、外汇买卖交割等业务清算。 第六条收汇账务处理 SWIFT贷记通知的境外发报行可以是境外账户行,也可以是境外非账户行。如报文的发报行是境外账户行,则境外账户行将款项和对应的贷记通知转给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凭贷记通知记账;如非账户行发来收款报文,本行须待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通知后,核对贷记通知与收款报文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总行: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系统内清算款项 分行: 借:系统内清算款项 贷:个人/单位活期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如发现贷记通知所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详无法解付时,凭对账单上的金额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向账户行发出查询。会计分录为: 总行: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系统内清算款项 分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

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八)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a12308770.html,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逃脱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有些股东便希望“金蝉脱壳”,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开办新的公司,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不闻不问,常常令诸多公司债权人无可奈何,损失惨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泛滥时,法律必然会予以规制。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专门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赔偿制度。具体情形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未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外汇资金管理

优秀资金管理方案 拥有一个科学明智的资金管理方法可以让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长期的活下去,通常我们会讨论用百分之几的资金来做保证金,拿多少钱来承担风险,所以我已经知道了去承担多大的风险,在交易中我有三种方法,正常,保守和积极的方法。 正常方法:就是一切正常,按照通常的已用保证金按照账户净值的5%来算,比如一个10万美金的账户,拿出5000刀作为保证金,这就是最大的仓位,不允许仓位再超过5000美金,若每次亏损控制在600元以内,可以亏8次左右,以黄金为例,做一手要1000的保证金,建仓的话可以一手一手的建仓,或者是黄金和其他的品种搭配建仓,1手黄金波动60个点就是600刀,也就是我连续建仓8次,并且8次全部亏损,总浮亏也只占用总资金的不到5%左右,当然如果8次连续盈利恭喜盈利已经占用总资金的5%左右。 积极的方法:如果10万刀的账户赚了5000刀后,也就是盈利了5%后,账户可以当做积极性的账户了,现在可以动用的钱可以等于6%资金加上20%的利润来算,也就是按照 100000×6%+5000×20%=7000刀,还是按照一手黄金来算,波动60个点浮亏600刀的话,可以亏损的次数变成7000刀÷600=11.6次左右,客户所冒的风险由它的利润来承担,而不是本金。 保守的方法:如果账户开局不顺,只剩下95000元,开始的时候就浮亏5%,就变成保守账户了,一个保守账户只拿2.5%的保证金用于承担风险,直到资金恢复到10万刀后再使用正常的仓位去操作。

接下来看看下面的表格 你损失的越多,你返回返回到你的原始资金所要做出的努力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出这么大的努力来保护你的资金的原因。 金字塔加仓基本原则: 金字塔式加仓是市场流传比较广同时实用性比较强的仓位管理技巧,特别是很多初入外汇市场的人士都没有真正的使用过这种方式。 第一条原则:每次加仓的时候必须要求已经开仓的仓位处于盈利的状态,这条原则是为了保证不逆势加仓,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分批建仓者在回调或者是反弹的时候建立仓位,这与逆势加仓有本质区别,因为这是计划好的,另外加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公司尚未清理公司的财产,也没有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说明清算组还没有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这时制定清算方案可能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清算组必须在清理了公司的财产、编制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的一项义务。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报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以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清算方案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清算组不能执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大于公所欠债务,并且能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最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总担保,如果公司清算时不先清偿债务而先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股东会在清算时争先恐后地瓜分公司的财产,而后逃之夭夭,这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在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宁波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aa12308770.html,/ningbo 广州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aa12308770.html,/guangzhou

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试行) xx银[xx] 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促进xx市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外币存款、贷款等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xx市商业银行综合计划部是全行外币利率管理的机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外币利率政策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计划部外币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外币利率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外币利率,提出本行外币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及时提出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定支行上报的需协商确定的存贷款利率; (四)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支行外币利率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制定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同业外币利率信息,向综合计划部提出相关建议; (四)做好本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利率制定 第七条外币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上限利率内执行。 (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考虑本行的经营发展需要和同业竞争等情况下,拟定外币大额存款指导利率,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定期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由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 清算条款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清算组成立的程序

公司清算组成立的程序 公司清算组成立的程序 公司因各种不同的原因要解散的,就需要途径一个公司清算的程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的行为。对公司清算的主体是清算组,那么成立清算组的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时候可以成立清算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出于以下原因解散公司的,由公司内部成立清算组: 1、因股东设立公司时在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而解散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决议解散的。 3、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 4、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依法申请解散的。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以下情况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展开全部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资产变现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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