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 基本规定

1.1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本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1.2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

1.3 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应具有符合光伏发展的需要。光伏产业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作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本用地指标可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规模和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作为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既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文件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是核定和审批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不能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5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是落实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并根据其相关条件提出项目建设

的总平面布置的设想。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要参照本指标所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范围内进行核定布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于建设项目总规模和功能分区规模的确定与本指标的对应情况,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成章,进行详细说明。

1.6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用地审核阶段的作用。用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规模确定的依据,在项目用地审核阶段应严格按照本指标的内容核定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

1.7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的作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适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1.8 本条说明本用地指标中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的适用条件以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总用地指标面积的计算方法。

1.9 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土地使用范围。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既包括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无论占用的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或是未利用地,均应该遵循本指标的要求,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

1.10 本条对超标准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文件要求: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

对于光伏发电站建设项目来说,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节地评价,评审论证。

1.11 本条明确光伏组件发电效率的要求。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有直接的关系,一般同等条件下,发电效率越高,项目占地越少,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此外,光伏发电站工程的选址、光伏方阵的排列及布置、施工方案、运行管理模式等都决定着用地面积的大小。因此,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从光伏组件选择、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占地面积,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12 本用地指标的确定是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方针,以光伏发电站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变电站、输电线路)典型设计图为根本,根据光伏发电站总规模、光伏组件单板容量、光伏组件方阵的布置方式,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总结已建、在建工程的建设经验,参考统计数据、建设单位对光伏发电站运行管理模式、光伏发电站建设所处的地域,并考虑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可能性的基础上编制的。

本用地指标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上限控制指标。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设计方案经计算确定,除特殊规定外,项目用地不应超过本用地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

2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2.1 本条说明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含的内容。

2.2 本条明确总体指标确定所考虑的因素。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规模大小,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以及变电站的升压等级有直接关系,所以,本用地指标中的总体指标是按照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地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升压等级计算确定的。

(1)光伏组件的功率是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能力,也就是光伏组件的发电能力,输出的电能。转换效率是一个衡量太阳能电池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的能力,转换效率越高,同样大的模组其输出的电量就越多,也就是说发电量越大。转换效率是衡量太阳能电池片或组件性能好坏的重要参数,一般来说,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越高,建设项目占地就越小。本用地指标中所说的光伏组件

效率是指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

光伏组件全面积效率=光伏组件功率/光伏组件面积。

本用地指标中,光电效率的转化划分为12个区间,从8%~30%,每升高2%作为计算的基本点,并在表格中列出相应的控制数据。目前光伏组件发电效率较低的薄膜发电效率在8%~12%。光伏发电站普遍采用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在12%~22%之间,高的可达到24%。其他的光伏发电组件如非晶硅、碲化镉等的的光电转换效率目前基本上在20%左右。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的运用,光伏发电材料的光电转化效率提高发展迅猛,日新月异,光电转换效率会在将来提高到30%左右。考虑现在展望未来,兼顾发展趋势,在确定光伏组件全面效率时,本指标的具体的转换效率区间定在了8%~30%。

对于光伏组件发电效率在表格以外的,可以在表格内查到相对应的效率区间,利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直接决定着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所以要求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尽可能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2)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计算中与项目所在地的地球纬度关系非常密切,一般来说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地球纬度越高则阴影越长,光伏组件相互遮挡越多,建设项目占地就越大。

我国纬度跨度比较大,从北纬3度52分最南端的南海南沙群岛上的曾母暗沙(附近)到北纬53度33分漠河以北黑龙江主航道(漠河县)。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综合分析可以利用的陆地资源进行光伏集中布局发电的具体区域,最终确定本用地指标的可用纬度范围定为北纬18°~50°之间。在具体计算过程中,为避免纬度距离太远,计算的数据不利于使用,所以从纬度20°以上,每间隔5°作为一个计算的基本点。在纬度的划分上共分了8个纬度进行计算,在表格中列出相应的控制数据。

对于项目所在地具体纬度在表格以外的,在计算光伏发电站用地指标时,可以在表格内找到相对应的纬度区间,利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2.3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地面自然坡度千差万别,可用于光伏发电站工程的地形主要以平原和丘陵为主。根据地面坡度和光伏发电特点,将地形区分为三类,即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和Ⅲ类地形区。

地形的分类,在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目前比较通用的主要分类有三类标准地形区、五类标准地形区、八类标准地形区。根据光伏发电站在实际建设中的用地情况,本用地指标中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3°但小于或等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采用三类地形区,按照地形坡度进行分类,既对地形地貌的覆盖面比较宽,基本涵盖了我国所有地形、地貌,同时也提高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在各类不同用地条件下占地规模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4 本条给出了对于处在不同地形区的光伏发电站用地计算方法。当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用地面积,再累计各用地面积得出总用地面积。

2.5 本条说明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的四种排列形式。在总体指标中,在按照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和四种形式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双轴跟踪式进行排列安装的光伏方阵,分别编制了12个表格,对处在不同纬度地区、不同发电效率、不同地形条件下、不同排列方式、不同升压等级的光伏发电站进行了分别计算,表格中是以装机容量以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面积为单位面积。

总体指标的编制有利于光伏企业、设计单位、国土管理部门方便快捷的进行查找和运用。

2.6 本条给出了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用地面积计算公式,即是与10MW单位光伏发电站的单位面积的关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和场内道路的用地面积。随着光伏发电站发电容量的成倍增加,光伏方阵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场内道路用地面积也会随之成倍增加,而变电站及运行

管理中心用地会集聚效应的原因,用地面积会增加,却不会是成倍的增加。但是,通过计算和大量的实例证明,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在总用地面积中的占地比例较小。例如:Ⅰ类地形区中,固定式光伏发电站10MW用地中,低纬度地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68%。高纬度地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58%,高纬度高效率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为4.54%。Ⅲ类地形区,双轴跟踪式光伏发电站10MW用地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的比例为0.28%,高纬度高效率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为2.80%。经过计算,总用地指标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总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5%。所以在核算光伏发电站用地总体指标用地规模时,简化为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达:用地面积=10MW光伏方阵用地面积×(实际总装机容量/10MW)

2.7 表2-1~表2-12中,并未涵盖所有的纬度和发电效率,表中所列的纬度是间隔5度。对处在两个纬度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采用线性插值法进行计算。

例如:组件全面积效率14%,Ⅰ类地形区固定式10MW发电站,升压等级为10kv,在纬度30°的单位MW占地为17.089公顷,纬度35°时为20.425公顷,求纬度32度时单位MW占地面积。公式如下:

用地面积=A+(B-A) × (c-a) /b

A: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低纬度用地面积。

B: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高纬度用地面积。

a:表中光伏发电站相同发电效率相邻区间低纬度的度数数值。

b:光伏发电站所在纬度区间中高纬度和地纬度之间的差值(一般情况下差值是5,只有项目所在地在18°至20°之间的,差值是2)。

c:光伏发电站所在地纬度的度数数值。

从表2-1中可查出

A=17.089

B=20.425

b=35-30=5

c=32°

a=30°

带入公式

占地面积=17.089+(20.425-17.089)×(32-30)/5 = 18.433公顷

同理,在两个发电效率之间的光电转换效率也可采用此线性插值法计算。

3 光伏方阵用地指标

3.1 光伏方阵用地作为一个完整的功能分区,包括方阵中的组件用地、逆变器室及箱变用地、方阵场内道路、组件间隔,支架单元间距等,按照光伏方阵的不同排列方式,计算出在Ⅰ类地形区的用地指标表,在核定分项指标时,可以按照表3-1到表3-4数据进行核算建设项目的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

表中用地指标是按照倾纬度角计算,如果实际倾角不是纬度角,则按照实际倾角计算用地指标。

在表3-1到表3-4中,跟踪式光伏方阵的高纬度和低效率设置了用地上限为100公顷。

从目前已建项目情况来看,在高纬度地区采用低效率组件及跟踪运行方式从技术经济角度和用地规模方面并不合理,因此,基本没有在纬度45°以上地区采用低效组件的跟踪运行方式进行光伏发电的建设项目,截止到目前,国内、国际也尚未发现实际建设项目10MW用地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案例。考虑目前建设项目的光伏组件量产高效组件效率水平不高,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高效组件未来效率会随之提高,用地量也会相应减少。根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以100公顷作为10MW光伏电站用地面积的上限是符合当前实际且比较合理的。

3.2 表3-1~表3-4中,未列出效率和纬度的建设项目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可以采用线性插值法和公式法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3.3 光伏方阵用地指标线性插值法计算方法可参照2.7条。光伏方阵用地指标的计算利用线性插值法的计算方法和用地总指标的计算方法一致,可参照计算。

3.4 合理计算光伏方阵占地非常重要,如果设计不合理,占地过大,会造成土地浪费。如果占地过小,方阵前后遮挡,损失了发电量。合理设计发光伏方

阵占地可以在保证光伏系统发电量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从而使光伏项目得到最佳收益。

四种形式的计算中,采用了地平坐标跟踪方阵计算方法和赤道坐标跟踪方阵计算方法,按照《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中的规定设置计算光伏方阵的计算条件,但是经过研究,按照实际情况又做了相应的调整。

(1)不遮挡时段。根据要求冬至日上午9:00到下午3:00不相互遮挡,虽然不同纬度日出时间不同,但是现在只能按照国标的适用条件。如果计算更为合理的设计应当是以最大不遮挡时段或者合理的方阵面辐射量损失为约束条件;

(2)方阵倾角。纬度35°及以下地区,光伏方阵可以固定纬度倾角,但纬度35°以上地区冬夏日长和冬夏辐射量的差距很大,为了保证全年发电量最大(并网发电系统),需要采用太阳跟踪器或者将倾角调低,主要照顾夏季发电量,对于极端的极昼地带,固定方阵甚至只能够平放。

(3)倾角多次调整。对于需要即照顾冬季发电量,也照顾夏季发电量,则可以一年当中调整多次倾角,此时占地计算以最大倾角为准。

(4)平单轴的适用范围。赤道坐标平单轴跟踪仅适合于纬度35°及以下地区。但更高纬度可以忽略太阳在南半球时的辐射量时则另当别论;

(5)东西向间距。对于需要考虑东西向间距的系统,如果在春夏季需要延长不遮挡时段,常常并不是冬至日的占地最大,而主要取决于不受遮挡的时段。

(6)南北向间距和东西向间距需要分别计算,不同的日期(赤纬角)和不同的时间(时角)。

在计算的过程中发现发电量和占地有一定的矛盾,在相同发电效率的条件下,一般来说,发电量越大则占地越多,因此,要求光伏发电企业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根据项目的土地资源和成本,兼顾占地、发电量和成本因素,确定最佳方案,核算出光伏方阵的建设用地指标。

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公式法计算公式如下:

光伏方阵面积:S=D×K

其中:D=(L×cos Z)+(L×sin Z)×(0.707 tanφ + 0.4338)/(0.707-0.4338 tanφ)

S:光伏方阵面积

D:光伏方阵间距

K:光伏方阵横向长度

L:光伏方阵纵向宽度

Z:光伏方阵倾角

φ:光伏方阵所在当地纬度

采用跟踪式安装排列的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应按阴影最长时间点计算南北向和东西向光伏方阵的最大占地面积。

如采用跟踪布置方式,在同等土地面积条件下,需要尽量优化每台跟踪器上的光伏组件排布,选择合适的跟踪器形式,有效地对跟踪器排列进行南北和东西间距设计,使得光伏组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最有效的跟踪太阳运动轨迹,最大化地提高光伏阵列的发电量,提高光伏发电站总体经济效益。

3.5 光伏方阵在受地形、地貌影响比较大的情况下,可按照表3-5 光伏方阵用地地形调整系数表进行调整。

地形因素是影响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定义的I类平原地区,南高北低的地形比较常见,例如青海省格尔木东出口地区,该类地区仍然适宜布置光伏组件,但用地指标不应按完全水平考虑。在II类丘陵地区,南坡和东西坡一般均有布置光伏组件,但是南坡和东西坡阴影遮挡时间较长。Ⅲ类地形区布置光伏方阵时,受地形地貌的影响更为严重,在指标用地面积核算时可根据地形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表中XX(下限值)~XX(上限值),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4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4.1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性建设用地。作为光伏发电站一个完整的功能分区,包括变电站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从设计到施工,变压站和运行管理中心两项一般是统一设置,合并建设。用地指标作为一体进行计算,用地规模的核算应当按照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 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

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变电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站用配电室、电工实验室、通信室、库房、办公室、会议室、停车场等设施。

4.3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是指职工生活附属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如果运行管理中心设立活动中心,人数在5人及其以下的活动中心面积不应超过40m2,人数在5人以上的活动中心,每增加一人,则面积至多可增加为5m2/人。

4.4 在调研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的升压等级,对应不同的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对于超大装机容量的光伏发电站建设情况,升压到330kv,发电容量在600MW的发电站,本用地指标均可以覆盖。一般情况下,超大装机的光伏发电站的变压站是分级升压,升压站独立设置。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光伏组件效率的提高,光伏发电站的容量的增加,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增补和调整。

4.5 由于Ⅲ类地形区受地形地貌影响因素较大,不能按照平原区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的占地情况确定用地指标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地形地貌计算占地面积来确定用地指标。

4.6 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往往会需要采用填方地基建设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但是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因此填方地基不宜过高,否则应采取其他设计方案及措施。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实际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7 本条文中的构筑物是指防洪设施、排水设施、挡墙等相关设施。

5 集电线路用地指标

5.1 集电线路用地指标是指在项目区内的集电线路用地。在光伏组件方阵与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之间的集电线路,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直埋电缆敷设和架空路线架设。

5.2 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因不影响光伏发电效率,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有地貌,不另行占地,故不再计算用地面积。

5.3~5.5 架空线路用地指标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不含拉线用地,拉线用地

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5.6 表5-2中XX(下限值)~XX(上限值),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5.7 终端塔杆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转角为60°~90°的数值计算。

5.8 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线路设计标准宜适当提高,所以用地指标乘系数1.1。

5.9 为节约用地和投资,光伏发电站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单独计算用地面积。

6 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6.1 光伏发电站场内道路用地是指除光伏方阵场内道路外的其他连接道路。道路的宽度应能满足光伏发电站项目建设及生产期内通往场、站等设施的各类型的车辆安全通过。

6.2 场内道路用地按照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计算道路的占地面积。进场道路和对外交通道路不列入到项目用地的规模,对直接利用或改建发电厂区已有的对外交通道路也不计算其用地面积,不参与到项目区用地规模内核算。

6.3 光伏发电站主要进站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在站区内各建筑物之间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公路建设的用地指标。站内道路可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是沥青路面。

施工期施工道路是指当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期的道路恢复到原有地貌,所以施工期道路可以为临时用地。

6.4 对湖(海)滨区需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脚底线计算。如设置排水设施、挡墙等构筑物时,用地面积应按构筑物外边线计算。如果遇到道路弯路过多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宽考虑。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2015-12-11 | 作者:雷爱先黄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 编者按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的一项空白。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项用地控制指标?《指标》主要适用什么类型的光伏项目?具体怎样确保光伏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本报特邀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就《指标》编制和实施的必要性、《指标》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解读。 为何要发布光伏用地控制指标? 填补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编制和发布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的加快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措施。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用地控制指标和供地政策。制定《指标》,使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控制,既是完善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标准控制规范土地审批和供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有16项,涵盖了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文化和体育等领域。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促进光伏发电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10月,全国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已经达3500万千瓦以上,规划到2030年,装机容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进井场道路 (3) 2.2井场 (3)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接转站 (6) 2.5转油放水站 (7) 2.6脱水站 (8) 2.7注水站 (9) 2.8配注站 (10) 2.9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进井场道路 (17) 3.2井场 (17) 3.3集气站 (18) 3.4增压站 (19) 3.5脱水(硫)站 (20) 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原油管道站场 (27) 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站场用地指标 (36) 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术语 (37)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规2017

附件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2017年12月8日发布 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基本规定 (1) 2. 城市公共体育场用地控制指标 (3) 3. 城市公共体育馆用地控制指标 (4) 4. 城市公共游泳馆用地控制指标 (5) 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7) 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8)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公共体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本指标。 1基本规定 1.1本指标适用于城市中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2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现状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3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宜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并可作为城市应急避险场所使用。 1.4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

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指标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应依据本指标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控制要求。 1.6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1.7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相应体育运动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交通用地等,提供绿色共享空间。 (四)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五)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什么是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一、规划用电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3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 征求意见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目次 前言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和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说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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