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

(仅供参考)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我再说说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生活用品,二必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专用,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钱包提包等。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

于个人财产,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将个人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再讲讲夫妻财产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假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份约定优先,就是在约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归谁所有,约定范围之外的财产,才按照前边讲的规定确定归谁所有。当然,在目前的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的情况还不是很普遍,但是,在都市白领这个群体当中还是比较常见。

三、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问题

房屋可以说是现在最有价值的物,尤其是在大城市,一套房子价值在几百万,甚至上亿元,所以,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主要针对房产的纠纷也是最多的,有一个当事人咨询我,说她的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她和老伴为儿子准备了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的,问我甚么时候通过什么方法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最合适最稳妥,通过进一步的交谈,我知道当事人担心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尤其是在大城市,老两口担心,万一将来儿子儿媳过不到一起去,到时候房子还被分走了一半,半辈子的心血就付之东流了。我给大家说一说我给这位阿姨的处理意见,首先,需要看这个房子是不是着急

给儿子,这主要是看准儿媳妇那边是不是一定要求在儿子的名下要有一套房,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儿子名下一定要有一套房,那么,就应当在婚前给,怎么给,通过赠与的方式给,签订赠与协议,公证,过户,具体操作细节可以请律师协助办理;如果准儿媳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那么就在自己百年之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是最理想的。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儿子,又没有签订一份特别的赠与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贷款买房比较普遍,那么贷款买下的房子(主要指商品房,)怎样确定产权归属呢?这在离婚纠纷中很常见,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婚后继续还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取得产权的这一方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看写上名字的一方认不认,如果不认,就需要没写名字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出过买房子的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证据,对方又不认,权利是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所以,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一定要慎重进行;第三种情况,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婚后还贷,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

北京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将该房屋确认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的一半;第四种情况很容易认定,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共同还贷,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讲讲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问题,在办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父母实际出资,然而在出资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是赠与还是借,事后子女要离婚,父母主张购买该房屋时他们出的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子女夫妻二人都认可,否则,法院将会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实际上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话,应当与子女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声明。

关于房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或者是单位的房,婚后买下来,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婚姻法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近几年,人大常委会加快了立法和修法的脚步,建议大家要持续的予以关注,这样才能明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下来再讲有关继承几个问题

1、先讲讲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前述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没有处分到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开始后,同时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这样处理,如果各自在内容上也就是所处分的财产上都没有冲突的,按照各自执行,如果有冲突的,按照以下顺序执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问题,实践当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几份遗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遗嘱的种类以及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遗嘱有这样几种,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

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内容相抵触,比如说处分的都是同一套房产,它们的效力是这样的,公证遗嘱效力最大,有两份以上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怎样立遗嘱?

这也是当事人反复咨询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问立遗嘱好还是不立好?我个人觉得如果当事人有多个子女、多处房产还是立遗嘱好一些,因为房子一多,将来子女们要分割,协商不成就要对簿公堂,难免会伤和气,本来是亲兄弟姊妹结果反目成仇的都有,与其是这样,还不如提前由父母将房产做好安排,其实这种做法在西方很普遍,甚至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很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立自书遗嘱应当由自书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然,立遗嘱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遗嘱

见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服务。

5、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有当事人咨询,兄弟二人,他是哥哥,母亲和他一起住,而弟弟几年以来平常从不登门,只是春节来看望一次母亲,也不给赡养费,这种情况下,弟弟是不是丧失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了?这种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弟弟丧失继承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丧失继承权,然而,当事人所描述的他弟弟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因此他弟弟并不丧失继承权。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哥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母亲共同生活,适当多分一些遗产给哥哥。

还有,当事人经常咨询抚恤金是不是遗产,说明一下,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以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给死者家属的,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好,我今天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是博大精深的,今天我针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给大家简单地做一下讲解,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大家可以同我再进一步交流。谢谢大家!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Family and Inheritance Law) 课程编号:070415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总学时:36学时学分:2分 编制单位: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孙丽华 编制时间:2004年9月13日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理论和法规,并能增强实践运用的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 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要具备民法、合同法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 (一)总论(4学时) 1、教学要求 (1)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制度。 (2)熟悉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原则。 (3)掌握亲属制度。 2、重点、难点 重点:婚姻、继承基本制度、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掌握亲属制度 难点:亲属制度的划分 3、教学说明 教学方法:讲授 思考题: (1)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3)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与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差异。 (4)亲属的概念特征。 (5)亲属的种类范围。 (6)亲等的计算。 (7)亲属的产生及效力。 (二)婚姻制度(10学时) 1、教学要求 (1)熟悉掌握结婚制度。 (2)熟悉了解掌握离婚制度。 (3)理解、掌握离婚的效力。 2、重点、难点 重点:讲述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掌握离婚的效力 难点:离婚制度和离婚的效力、财产的分配 3、教学说明 教学方法:讲授 思考题: (1)父母离婚后应如何确定子女随哪方生活,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法?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三)家庭制度(10学时) 1、教学要求 (1)掌握婚姻的效力。 (2)熟悉掌握父母子女的关系。 (3)熟悉掌握收养关系。 (4)理解、掌握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班级:学号: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

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 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 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 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 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 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 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 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南开20秋学期《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线作业【标准答案】

20秋学期(1709、1803、1809、1903、1909、2003、2009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 A.按代书遗嘱分割 B.按自书遗嘱分 C.按公证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答案:C 2.下列事实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 A.结婚 B.死亡 C.离婚 D.收养 答案:B 3.甲立有遗嘱,指定由其独子乙继承全都遗产。但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若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 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答案:D 5.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A.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法)]考试卷

(2010)/(2011)学年 第 2 学期试题单〈A卷〉 课程名称: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专业班级: 命题教师: 学生姓名: 学 号: 成 绩: 考试时间: 月 日 一、 单选题 ( 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以下属于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法原则为() A.一夫一妻原则 B.忠实原则 C.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D.男女平等原则 2.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 3.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 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 C、由一生活费列单行法构成 D、制定专门的婚姻及家庭法典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D、不能结婚 5.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6.构成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的是() A.婚内强奸 B.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与婚外同性保持亲密同居关系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7.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时,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 A.少分 B.不分 C.多分 D.均分 8.以下能作为指定遗产继承人的是() A.死者生前所雇小保姆 B.死者的二儿子 C.死者的前妻 D.与死者无血缘关系的债主 9.一夫一妻制出现于() A.中国奴隶制时期 B.古罗马时期 C.中世纪 D.现代社会 10.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二、 多项选择题 ( 每题3分,共6题,共18分,以下各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1.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A.女方因工受伤的治疗期内 B.女方在怀孕期间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12.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 A.男女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权利平等 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 13.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 则的思考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原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四川大学15秋《婚姻家庭继承法(1)1013》在线作业1

川大15秋《婚姻家庭继承法(1)1013》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 1.按照亲属的分类,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 )。 (满分:3) A. 旁系姻亲 B. 旁系血亲 C. 直系姻亲 D. 拟制血亲 2.按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满分:3)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C.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遗赠、赠与所得的财产 D. 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3.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 )。 (满分:3) A. 直系血亲 B. 旁系血亲 C. 直系姻亲 D. 旁系姻亲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 (满分:3) A. 受肋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 受肋迫的当事人本人 C. 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 受肋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满分:3) A. 自动执行 B. 独立执行 C. 强制执行 D. 协助执行 6.通奸的特征是( )。 (满分:3) A. 不以夫妻名义相待,不共同生活 B.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C. 不以夫妻名义相待,但公开共同生活 D. 不以夫妻名义相待,但秘密共同生活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 (满分:3) A. 应归本人所有 B. 应归双方共有 C. 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 D. 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 8.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 (满分:3) A. 应当受理 B. 不予受理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 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Family and Inheritance Law ) 课程编号:070415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总学时:36 学时学分:2分编制单位: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孙丽华编制时间:2004 年9 月13 日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理论和法规,并能增强实践运用的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 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要具备民法、合同法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基本要求 (一)总论(4 学时) 1、教学要求 (1)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制度。 (2)熟悉掌握婚姻继承法基本原则。 (3)掌握亲属制度。 2、重点、难点重点:婚姻、继承基本制度、婚姻法、继承法基本 原则、掌握亲属制度难点:亲属制度的划分 3、教学说明教学方法:讲授思考题: (1)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3)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与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差异。 (4)亲属的概念特征。 (5)亲属的种类范围。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6)亲等的计算。 (7)亲属的产生及效力。 (二)婚姻制度(10 学时) 1、教学要求 (1)熟悉掌握结婚制度。 (2)熟悉了解掌握离婚制度。 (3)理解、掌握离婚的效力。 2、重点、难点重点:讲述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掌握离婚的效力 难点:离婚制度和离婚的效力、财产的分配 3、教学说明 教学方法:讲授 思考题: (1)父母离婚后应如何确定子女随哪方生活,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法?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三)家庭制度(10 学时) 1、教学要求 (1)掌握婚姻的效力。 (2)熟悉掌握父母子女的关系。 (3)熟悉掌握收养关系。 (4)理解、掌握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重点、难点重点: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的关系、收养关系难 点:掌握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定 3、教学说明 教学方法:讲授 思考题: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A. 义绝 B. 和离 C. 七出 D. 呈诉离婚 正确答案: 2.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 买卖婚姻 B. 包办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D.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正确答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A. 外国人国籍国法律 B. 婚姻缔结地法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 法院地法律 正确答案: 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正确答案: 5. 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 A. 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 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C. 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 不能代理

正确答案: 6.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 A. 婚姻关系 B. 婚姻家庭关系 C. 家庭关系 D. 人身关系 正确答案: 7.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 恩格斯 B. 摩尔根 C. 康德 D. 列宁 正确答案: 8.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 ) A. 三亲等直系血亲 B. 三亲等旁系血亲 C. 五亲等旁系血亲 D. 五亲等直系血亲 正确答案: 9.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 A.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B. 离婚当事人双方 C. 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D.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 10. 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A. 直系亲与旁系亲 B. 配偶、血亲和姻亲 C. 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 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正确答案: 11. 男性法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得早于()周岁。 A. 20 B. 22 C. 24 D. 26 正确答案: 12. 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 A. 通知 B.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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