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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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合同

强制缔约合同

强制缔约合同强制缔约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另一方无法自由选择,强迫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这种合同通常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然而,有些不法商家或者个人利用强势地位或者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以谋取不当利益。

这种强制缔约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

强制缔约合同常见于劳动、房地产、商业等领域。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可能利用职工急需工作的心理,采取胁迫或者恐吓的方式,迫使劳工接受低薪、超时工作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

类似地,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开发商可能通过虚假宣传、不公平条款以及其他手段,强迫购房者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强制缔约合同的存在对消费者和劳动者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消费者可能因为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劳动者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条件,长期受到剥削。

而对于商业合作伙伴来说,强制缔约合同也会破坏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对双方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各国法律普遍对强制缔约合同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和制裁。

在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以威胁、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缔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如果一方被迫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强制缔约合同的监管和处罚。

例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加强现场巡查和检查等。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强制缔约合同的发生。

总之,强制缔约合同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强制缔约合同的制裁措施,并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处罚。

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论强制缔约制度

论强制缔约制度
( ) 制 契 约 的 分 类 二 强
1 制 要 约 与 强 制 承 诺 . 强 依 照 强制 义 务所 处 的 阶 段 不 同 , 制 缔 约 可 被 分 为 强 制 要 约 强 与强 制 承 诺 。 强制 要 约 主要 是指 , 某 些 类 型 的 交 易 关 系 中 , 方 在 一
当事 人必须 向特定或者不 特定 的相对人 发出要约 , 一旦相对 人作 出承诺 , 合同即告成立 。而所谓强制承诺 有学者又称强制缔约 , 是 指在 某些交易 中 , 一方 当事人负有 相对人 的要 约而订立合 同的义 务, 费用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承诺 。前 者如 自动售货机 、 无人售 票车 以及 收费型公 园等营业 的设 置 。而强制 承诺则表 现为 , 一些 关乎 人们 日常用度 和国计 民生 的行业 , 例如公路 、 铁路 、 飞机 、 电信 、 煤 气、 水资源等 。该种分类方式 的优点在 于明确 负担强制缔 约义 务 的主体 , 明确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况 , 即相对人愿意承诺之时 。 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 约 . 依 照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是 否 来 源 于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 制 缔 约 可 强 被分 为直接强 制缔 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直接强制缔约是指法 律上 明文规定 的强制缔 约, 间接强制缔约是指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 , 但
其一 , 强制缔约制度是多领域的呼吁及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产生 的初衷 以及根本 目的是要 防止在 事实 或法律上居于垄断地位 的公用事业 以及具有职业特殊性 的医疗 机 构 和其从业人员滥用契 约 自由 , 任意拒绝要约人的缔约请求 , 损及 处于弱势地位 的广 大社会公众要 约人 。而今各个 国家 出于维 护社 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而适用 。集 中体现 于公共产 品提供领域及 垄断 行业 ; 为保 护社会 弱势群体而适用 , 典型 的适用体现在规范劳 资关 系 中; 国家进行 经济监 管中采 取的法律 手段 。 其二 , 强制缔约制度 是对 契约 自由 、 契约正义理论 的矫 正。合 同 自由是合 同法 的基本精神 , 但是这种 自由并非是绝对 自由, 强制 缔约制度 是对被强制 方先行行 为的规制 , 它可 以防止被强制方 滥 用其缔约权利 , 实现缔 约双方 权利义 务的平衡 。该 制度 多适用 于 交易 中不平等 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 比如公共企业 与其用户 、 出租人 与承租人等 。强制契约并非 以命令取 代 当事 人的订 约意志 , 而是 以强制性 的规定赋予相对人一种缔约请求权 , 否行使 , 是 依然 由相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论强制缔约

论强制缔约
不再被 认为是一种消极 的 ,其主要作
法》第29 8 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
此外 ,强制缔约与所谓的命令契 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 托运人的通常 、 合
” 用仅是执行当事人经选择而达成协议 约也存在着差异。命专契约是指国家 理的要求 。 这 里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 的 一种工具… …而是看作达 到公平的 或者 国家机 关依据法律规 定 ,以命令 运人设定强制缔约义务,主要是由于

种积极工具。 强制缔约义务作为矫 代替当 事人 间之合意 ,使 当事人间发 “ 这些承运人往往具有独占地位以及所
德 国学 者 He e n 、L r n d ma n a e z等所 窖和托运人除了这些承运人之外无法
正 契约自由原9之 重要标 志之一 ,为 生某种法律 关系。 命令契约的名称为 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 l u 嘲 ,旅 8 ]
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 人 之间的财货交易或分 配活动 ,通过 份总数的9% 以上的, 0 其余仍持有被
的 对强制缔约义 务的履行 的直 接后 国家的意志 实现 社会资源或财 富在 社 收购公司股票 的股东 ,有权 向收购人 果是 出现所谓 的强 制合同 。但强 制合 会成员之间的移转。强制缔约与命令 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契约的差异 主要体 现在 :在强 制缔 约 收购人应当收购。 同的基础仍然是当 事人的合意 ,因为 ”在公司并购中 , 证 法律 上只是为一方 设立了对另 一方 的 的场合,虽然法律科以受要约人以承 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 作者 简介 :周立星 (9 5 ,女 ( 1 7一) 满族 ) ,辽宁风城人 ,沈 阳炮兵学院讲 师、沈 阳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研 究
生 ,主 要从 事 民 商法 研 究 。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

(3分)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

(3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分)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讣于受让人。

(2分)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1分)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1分)(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1分)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分)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

(2分)3.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1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1分)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1分)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

(1分)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

(1分(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1分)4、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合同义务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但是在现代合同法与传统合同法中对合同义务的定义有着部分的差异。

那么,合同义务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呢。

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关于合同义务的特征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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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同义务的特征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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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

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

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

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

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合同的强制执行条款

合同的强制执行条款本合同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某项特定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为确保双方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特制定本合同的强制执行条款如下:第一条强制执行义务1. 甲方和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若乙方未履行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若甲方未履行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违约金1. 若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补偿责任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因一方的过失或延迟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无论其性质如何,应由过失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当一方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明材料。

3. 被损害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程度,并通知损失方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保密条款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机密信息,双方同意对这些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得知的机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五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2.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适用法律为当地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1. 除本合同约定外,双方还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过双方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论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

பைடு நூலகம்制性质 。 0
法律 的漏洞。 0
二 、为保护在社会上居 于弱势地位的某些特殊群体 的利益 以及 民法 规定 的某些优先权领域 资本主义社会的 矛盾 随着 资本 化进 程加 快 而不 断 凸显 ,并 日益 尖 锐 ,法 律的制定也成 为缓解 资本 主义社 会矛盾的一个重要 手段 ,为了保 护社 会上某些特殊利益 的弱 势群 体 ,资产阶级在 民事 立法上 ,开 始强调 “ 私法 自 治” , 保 护弱势群体 的相 关社 会 任务 ,如在 法律 上 ,对 某些 民 事 主体 施加强制缔约 的义务 ,最 常见的例子 ,就是随着劳 动者与 资本家 矛盾的尖锐和激化 ,法律上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对雇 主施加强 制缔 约义务。依据德 国 《 企业组织 法 》 等相 关 法律 规定 ,就控 制 了雇 主的 选择权 ,即一名雇主有时必须 与特 定的人或者与一个特定 组织 中的一个 人订立 劳动契约。像 日本 《 劳 动组 织 法》 就 有相 关 规定 ,劳动 团体 代 表特定工厂受雇的半数 以上 时 ,该工厂不得雇佣非工会会员 。


此外 ,还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权等 。优 先购买权 的作用并不是用于现在相关出租人或者共有人不得买卖房屋 ,和第三人 订立买卖合同的 。而是 ,如果出租人或共有人决定购买房屋 ,出租人或 共有人有请求对方缔约 的请求权 ,法律规定对方强制承诺 的义 务。而 出 租人或共有人并未依法对优先购买权人履行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 义务不 适 当,其可以要求出租人或共有人承担违反强制承诺 义务的法律 责任 。
三 、为 规 范 伦 理 道 德 的 需 要
医护人员的天职是救死扶伤 ,医生不应当漠视患者的身体健 康而不 予救治。那么这个是不是一个法律规定呢?依照依 据传 统的契约 自由精 神 ,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 况下 ,而医院也为未 和病患签订契约 的情 况 下 ,诸如救死扶伤仅仅只是道德上的规范 ,而不是法律强制力施 加的义 务 。为 了更好的挽救生命 ,保护民众的健康和身体 , 通 过立法规 定医院 等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与危急患者订立医疗 契约以保护患者权益 。我国立 法上也有相关规定 ,如 《 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 》 相关规 定 医疗机 构对 危 急重患必须立 即抢救 ,对于现在技术不够不能救治的危急病人 ,应当及 时转诊 。还有 《 执业医师法》第 2 4条规定 : “ 对危 急患 者 ,医师应 当 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 处置 ” ,在 这一领域 实行强制 缔 约义务是 医学伦理法律化的结果 ,或者说将伦理规范法律化 以加 强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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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2010级民商法硕士Freeman摘要:合同订立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体现,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交易主体地位的不断发展,一味地强调合同缔约自由是否真的能够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不受损失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也是需要运用强制缔约合同义务来对合同缔约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以彰显法律正义,保护交易弱者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必然选择。

本文主要想探讨一下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产生依据和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强制缔约;合同自由;合同正义Forced Contracting Obligation in Contract LawAbstract: Freedom of contracting is the basic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structure, it is unfair to use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contracting only to protect the weak.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economic order in social transaction, the principle of forced contracting obligation should be used. Therefore some advice on the core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for the adoption of forced contracting obligation should be given.Key words: Forced Contract;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Justice一、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含义在合同法领域,不得不承认缔约自由原则肯定是最重要的,因为这是当事人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最主要的表现,也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中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然也正是这种倾向于保护形式平等的观念,使现代社会交易中的实质平等得不到确切的保护,换言之,即使合同一方能够打着“合同自由”的旗帜来公然欺压拒绝订立合同的另一方,这完全违背了提出合同自由原则的初衷,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强调合同订立自由的同时,限制合同订立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强制缔约义务,以匡扶法律正义。

那么,究竟何为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呢?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强制缔约合同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约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①]我国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易言之,即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②]从中可见,虽然两位学者对于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其都指出了所谓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与合同缔约自由的区别中的最重要的一点,其限制了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合同一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权。

换言之,法律对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的承诺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因此,笔者对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给出的定义是指法律推定合同一方在无正当拒绝理由的情况下是愿意且应当与合同的另一方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在当合同缔约双方的主体地位或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过于悬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现代法上的法律制度。

二、强制缔约合同义务产生的法理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充分体现,也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因为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论的核心。

契约自由作为唯意志论在契约法上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相当于具有法律的效力。

”[③]在英美普通法里,虽然普通法向前发展了几个世纪也没有人认识到存在一个契约法的领域。

但自从19世纪兰代尔“偶然发现”契约法的存在之后,在所谓“纯粹”或“古典”的契约法理论里,契约自由就被认为是该理论中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④]因而,随着契约自由精神的广泛传播,契约自由原则在18、19世纪的契约法理论中受到极大推崇。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所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完全推崇契约自由论的学者又怎会想到由公共设施的产生而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作为弱势方的商场消费者、公立医院病患者和公共交通工具使用者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政府或垄断主体面前受到的欺压。

自由主体个体在自主性和平等性上的差异、缔约能力信息资源占有的不对称性以及缔约当事人在可选择性上的限制给契约自由原则带来了重大冲击,从而需要一种制度来对强势缔约方的权利作出限制,以恢复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此时,强制缔约制度应运而生,并对交易公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其积极作用。

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的那样“在21世纪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作为近代民法前提条件的互换性和平等性已经不存在了,导致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适用强制缔约义务制度并不是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破坏和打击,相反地,是为其发展制定了更好的规划基础,因为整个社会的结构无论是橄榄型的还是金字塔型的,弱者永远都是大多数的,要想使社会得以良性发展,除了要有法律秩序的规范,更要有法律正义的实现。

三、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强制缔约合同义务不仅在法学理论上有着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引入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解决司法纠纷以及匡扶法律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下就是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1.从公交拒载现象看强制缔约合同义务案例一:某日清晨,张三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车去上班, 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

张三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 雨越下越大, 最终错过上班时间。

当日, 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扣除张三工资50元。

张三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 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张三诉称, 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 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不应该拒载。

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 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

公交公司则辩称, 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 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 原告完全可以再行搭载出租车赶至单位, 从而减少或避免损失,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 故拒不赔偿。

案例二:李四手提大包小包数个,在站点等候出租车,途经两辆同一出租车公司的两位驾驶员都因嫌李四行李多会弄脏出租车座位且开后备车厢烦而未停车。

李四认为此属出租车拒载行为,要求该出租车公司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公交司机和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载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学理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公交司机和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是拒载且不构成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要约行为的规定和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对于要约邀请行为的规定,公交车和出租车在马路上行驶是告诉大家我这辆车现在可以被你们使用,此时因为还不具备要约的全部成立要件,应被视为要约邀请。

只有当公交车或出租车司机停车后,在驾驶员和乘客有了沟通交流后,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让乘客上车,才构成拒载,否则最多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乘客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交车和出租车在马路上的行驶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要约行为,其在有乘客等车时不停车的行为即属于默示拒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虽然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但是在现实中依据合同正义原则而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限制, 应是合同法分则中各具体合同订立时的应有之意。

第二,公交车和出租车行驶在路上就是一种要约, 法律直接为其设定了对乘客发出的承诺必须予以接受的义务。

特别是对于公交车,其有进站接客的义务, 无论是否满员, 公交车都应该在固定的站点停靠, 无法挤上车是乘客自己的事情, 而且司机也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是否满员。

第三,强制缔约合同义务的出现是由于法律上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理论被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主义所替代。

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手段, 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结果。

虽然我们常说顾客是上帝,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碰到公交车和出租车这样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消费者往往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因而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倾向于弱者,支持乘客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是值得推崇的。

2.从医患纠纷现象看强制缔约合同义务2008 年前夕,孕妇李丽云在其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丽云病情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

但是,肖志军认为其妻子只是感冒,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当时有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劝告,医院的许多病人和家属以及随后赶到的110 警察都出来相劝,但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肖志军始终坚持不签字,甚至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医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用急救药物和心脏按摩等措施进行抢救。

晚上7 点20 分,22 岁的孕妇李丽云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说公交拒载只是给乘客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那医患关系中的不作为的强制缔约合同义务则是用患者的生命来付出代价的。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一些必要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合同缔约自由原则往往会害死另一方当事人,这时候需要国家以中间者的身份,履行其特定的社会责任,即规定强制缔约合同义务。

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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