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
《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民法典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则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侵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较⼤的,依据侵权⾏为造成的损害确定怎样赔偿,那么民法典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则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损害责任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为或违约⾏为。
违法⾏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使权利以及侵权⾏为的总称,⼀般认为违法⾏为包括犯罪⾏为和⼀般违法⾏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然界和⼈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有关内容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有关内容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侵权责任编的出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编主要围绕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展开,其中包括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内容。
首先,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违反法定权益、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产生损害后果等。
只有这些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和侵权行为的结果。
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只要这些行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侵权行为的结果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失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后果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
而侵权行为的后果的责任主要是指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规则,例如对于因公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等。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规则,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等方面。
侵权责任编的出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什么情况2n赔偿规则 民法典

什么情况2n赔偿规则民法典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如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赔偿规则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了2n赔偿规则。
本文将介绍2n赔偿规则的含义以及适用情况,在此提醒读者对于法律问题应当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2n赔偿规则的含义2n赔偿规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采用了“双倍取值”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损害赔偿的金额将采用原则上予以翻倍的计算方式,即将2n倍原始赔偿金额作为最终的赔偿金额。
何时适用2n赔偿规则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2n赔偿规则一般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法律采用了翻倍计算赔偿金额的规则。
这样一来,损失方可以得到更为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起到了对过失方的一定警示作用。
2. 故意或恶意行为2n赔偿规则还适用于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故意或恶意地实施有害行为,法律也需要从更严厉的角度进行赔偿,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目的。
因此,适用2n赔偿规则将使得被害人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赔偿,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3. 违反合同义务当具体涉及到合同纠纷或违约行为时,2n赔偿规则也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由于违约方的潜在过失程度较高,因此适用2n赔偿规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权益,使其获得更加公平的赔偿。
4. 法定规定最后,2n赔偿规则还适用于根据法定规定需要采用该规则的特殊情况。
具体适用条件和方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在此提醒读者,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具体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288条

民法典第288条解读引言民法典是一部法律规范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典。
第288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及深入的探讨。
288条的具体内容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想要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无权行使首先,侵权行为必须是无权行使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超出了权利所允许的范围。
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中对于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后,侵权行为必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行为人需要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法典第288条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一般的民事责任规则,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具体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全面、公正、合理的评估。
保护侵权受害人的权益民法典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的损失。
为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执行补救措施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时,还可以申请执行补救措施。
执行补救措施可以确保受害人在实际操作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动产及不动产的保全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冻结行为人的财产,以确保损害赔偿的实现。
申请冻结行为人的财产,可以将受害人的权益最大化。
诉讼时效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完全民事⾏为能⼒⼈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特别规定,适⽤⼀般侵权责任规则。
⼆)⽆⾏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九⼗九条、第⼀千⼆百条、第⼀千⼆百零⼀条作以下区分:1.⽆⾏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员⼈⾝损害的:1)⽆⾏为能⼒⼈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为能⼒⼈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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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赔偿责任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当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给予受损害方经济补偿来恢复其原有权益或产生的利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也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与强调。
一、损害赔偿的主体和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主要分为两方,即侵权人和受损害人。
侵权人是指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过程中,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损害人是指受到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责任的主要条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赔偿责任的种类与范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赔偿责任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受损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
直接财产损失,如财产损毁、财产丧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
引发的其他连带损失,如利润损失、生活成本增加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损害人在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和痛苦,包括精神
痛苦、精神创伤等。
在具体赔偿范围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费用可以作为实际损失赔偿
的基础。
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需根据受损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衡
量和赔偿。
三、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
《民法典》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的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的规则。
比如
在自卫、紧急避险和救助他人等情况下,若因合理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可能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此外,当受害人存在过错或合意参与
行为时,可能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
对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受损害人应及时行使其诉讼权利。
《民
法典》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即行使权利的期限。
一般情
况下,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受损害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权益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然而,也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较短或较长的追诉时效。
五、赔偿责任的执行与强制执行
在赔偿责任履行过程中,侵权人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若侵权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损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无力履行赔偿的侵权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扣押财产、罚款等,以确保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起来,民法典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条件、赔偿责任的种类与范围、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以及赔偿责任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等内容。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