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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质量检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质量检验的组织、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工程质量检验的原则1.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验。

2. 公开透明。

质量检验过程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潜规则或隐私操作。

3. 公正独立。

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要求公正独立,确保检验结果客观真实。

4. 依据技术规范。

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整体把控。

全面把控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实行工程管理全程质量检验。

四、质量检验的组织1. 质量检验委员会:设立质量检验委员会,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2. 质量检验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

3. 质检人员: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有相关专业的质检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质量检验的程序1. 阶段性检验: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每个阶段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2. 抽样检验:抽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查工程建设质量。

3. 不合格处理: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部分,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确保最终的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定。

4. 质量检验报告:质检人员应出具详细的质量检验报告,包括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不合格部分的原因和整改措施等。

六、质量检验的要求1. 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 检测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安全保障:在进行质量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范本最新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范本最新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群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道路、桥梁、机电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严谨、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组织结构,确定质量检验责任人,明确检验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检验能力。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检验部门,负责具体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全程参与,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开展各项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形成检验报告并归档。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和要求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验应当包括验收、监理、抽检、复检等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理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抽检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确保材料和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复检应当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再次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

3.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二、工程质量检验1.施工单位在开展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2.工程质量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检验、材料质量检验、设备质量检验等。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告给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

4.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验工作。

5.工程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

6.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检验报告应当保存至少5年以上。

三、工程质量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是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过程。

2.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验收。

3.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细则和评分标准,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4.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验收、材料质量验收、设备质量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等。

5.验收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制定验收报告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6.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竣工手续,并移交正式使用。

7.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

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条例前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二条管理原则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管理机构与职责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第四条检验机构资质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未经认定,不得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验业务。

第五条检验机构职责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第六条检验内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包括材料检验、构配件检验、设备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工程实体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等。

第七条检验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编制检验计划;2. 抽取检验样本;3. 进行检验;4. 出具检验报告;5. 检验结果处理。

第八条检验标准与方法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

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下列措施:1. 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考核;2. 对检验过程进行监督;3. 对检验结果进行抽查;4.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项目工程质量三检制度及检查表格(钢筋、混凝土、模板)

项目工程质量三检制度及检查表格(钢筋、混凝土、模板)

项目工程三检制度及检查表格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形成完善三检记录(不能以报监理的资料代替),记录内容要具体,能反映实际检查数据。

三检制度指“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指现场施工操作者完成本工序后由工班长按图纸、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要求按工程/工序的100%频率进行。

互检:指项目派驻现场技术员对该工序的检查,检查合格后通知质检工程师检查,要求按工程/工序的100%频率进行。

交接检:指项目质检工程师的检查,检查合格后通知驻地监理检查验收,常规工程专检频率不小于50%,重点、关键、隐蔽工程应100%专检。

工程名称: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09标
工程名称: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工程名称: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版】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版】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1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 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 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条例最新

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条例最新

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条例最新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指的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测、检验、评估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单位或人员进行。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和档案,保持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定期进行自查、相互检查和第三方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检测范围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覆盖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质量、结构工程质量、装修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等。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熟悉检测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工程质量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检测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建立检测质量评价机制,对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检测措施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检测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检验范围和内容1.检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

2.检验内容:(1)原材料检验:包括水泥、钢材、砂石、砖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

(2)构件检验:包括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等建筑构件的质量检验。

(3)施工过程检验: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

(4)竣工验收检验:包括工程竣工后的整体质量检验。

三、检验机构和人员1.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2.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检验程序1.自检: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对自检结果负责。

2.抽检: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负责。

3.复检:施工单位对检验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应对整改部位进行复检。

4.竣工验收检验:工程竣工后,检验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检验。

五、检验方法1.感官检验:通过观察、触摸、敲击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2.仪器检验:使用专业仪器对工程质量进行定量分析。

3.试验检验:对工程原材料、构件等进行力学性能、耐久性能等试验。

六、检验标准1.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3.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

七、检验结果处理1.检验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2.检验不合格: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3.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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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质量检验体系。

工程质量检验体系1。

基本要求1.1进场前,做好材料验收准备,清理储存场地,检查堆放位置,检查验收测量仪器,配备搬运人员和设备,掌握相关验收标准。

1.2材料进场后,首先检查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单据、计划、合同等相关资料;
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任何问题都应及时报告,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应卸载或接收。

1.3重要结构材料(如钢材)进场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外观检查。

目视检查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材料表面是否清洁,材料是否损坏等。

如果发现问题由三方共同解决,在满足要求时,三方应签署并批准目视检查的结果。

按规定抽样复验材料。

1.4验收前检查数量和质量。

数量验收应按照规定通过称重、清点零件、量尺等方法进行,以确保进入现场的材料数量准确。

1.5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入库和入库,质量复验资料应存档备案。

1.6对验收中出现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进行验收。

1.7如果由于一些非主要因素不能被接受,或供、需双方已经解决了验收中的问题,项目急需,可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分发使用。

正式验收手续将在问题正式解决
后完成。

2.现场见证取样2.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应按要求进行取样和测试。

2.2见证取样取样和检验规定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

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验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本工程的现场取样应由监理单位人员见证,施工人员应在现场取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2.3见证取样和检验的范围和程序:
见证取样和检验的范围。

见证样本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样比例不得少于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30%。

根据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混凝土试块: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个工作日取样不少于一组,每搅拌100板,取样不少于一组不超过100M3
600度试块不得少于试块总数的10%:
每层应至少取样一组。

砌筑砂浆试块:
对于每层或250M3砌体,应对相同配合比的砂浆进行一系列试验。

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钢材原材料按同一品牌、同一炉号、同一规格进行一组试验,每批重量不超过60t。

闪光对焊接头按300个接头一组试验连接接头(同
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电弧焊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一组试验,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一组试验。

砖块:
如果同一制造商的烧结普通砖数量不超过35,000块,则应采用一组烧结空心砖和一组来自同一制造商的30,000块。

水泥采用混凝土和砌筑砂浆;
混凝土外加剂
2.4见证取样和检验程序发包人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受监督的工程检测单位提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项目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以方便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的检查和验证。

施工企业的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制作试块时,见证人员必须在附近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监控,并与施工企业的取样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应核对委托单和样品上的标记,确认无误后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并加盖一个特殊的印章。

在接受委托检验-1和基本要求1.1之前,检验单位应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准备,清理储存场地,堆放场地,检查和验收测量仪器,配备搬运人力和设备,掌握相关验收标准。

1.2材料进场后,首先检查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单据、计划、合同等相关资料;
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任何问题都应及时报告,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应卸载或接收。

1.3重要结构材料(如钢材)进场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外观检查。

目视检查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材料表面是否清洁,材料是否损坏等。

如果发现问题由三方共同解决,在满足要求时,三方应签署并批准目视检查的结果。

按规定抽样复验材料。

1.4验收前检查数量和质量。

数量验收应按照规定通过称重、清点零件、量尺等方法进行,以确保进入现场的材料数量准确。

1.5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入库和入库,质量复验资料应存档备案。

1.6对验收中出现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进行验收。

1.7如果由于一些非主要因素不能被接受,或供、需双方已经解决了验收中的问题,项目急需,可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分发使用。

正式验收手续将在问题正式解决后完成。

2.现场见证取样2.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应按要求进行取样和测试。

2.2见证取样取样和检验规定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

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验数据的公正性。

为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本工程的现场取样应由监理单位人员见
证,施工人员应在现场取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2.3见证取样和检验的范围和程序:
见证取样和检验的范围。

见证样本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样比例不得少于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30%。

根据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混凝土试块: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个工作日取样不少于一组,每搅拌100板,取样不少于一组不超过100M3
600度试块不得少于总数的10%
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用于地下、屋顶和卫生间的防水材料;
其他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由国家规定。

2.4见证取样和检验程序发包人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受监督的工程检测单位提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项目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以方便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的检查和验证。

施工企业的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制作试块时,见证人员必须在附近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监控,并与施工企业的取样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应核对委托单和样品上的标记,确认无误后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并加盖一个特殊的印章。

检测单位接受委托检验: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未清理干净,隔离剂未刷净。

模板接缝漏浆,模板内有水,未浇水湿润或模板内有杂物不干净或验收不合格。

7.4模板拆除:
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拆模时间的有关规定。

7.5钢筋:
原材料应在复验合格前进行加工、连接和装订。

钢筋连接未复检合格,钢筋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浇筑未验收隐蔽工程。

7.6混凝土进场质量计划:
水泥在进入现场时没有经过重新检验。

含氯水泥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运输、浇筑和间歇的整个时间超过了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施工缝的设计位置和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

7.7砌筑:
没有使用合格证书和测试报告。

砌筑顺序不标准。

在墙上留下洞不符合规定。

用干砖填满脚、手和眼睛。

未经设计同意,在墙上钻孔并在墙上挖水平槽。

潮湿环境中设置的砌体灰缝的钢筋无防腐措施。

7.7屋面工程7.7.1屋面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屋面工程施工计划或技术措施。

7.7.2屋面施工时应进行“三检”,若三检不合格,应进行下一道工序。

7.7.3屋面工程使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无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测试报告。

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7.4在下一道工序或相邻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未对已完成的屋
面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7.7.5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

屋顶防水层完成后,不得钻孔、钻孔或被重物撞击。

7.7.6雨天、雪天及5级以上严禁施工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

7.8建筑装饰工程7.8.1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可燃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8.2所有材料进场时,其品种、规格、外形尺寸均应验收,验收不合格。

7.8.3无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不得进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

7.8.4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功能,以及水、电、水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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