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合集下载

律师讲堂进社区之民法典婚姻继承篇讲课初稿

律师讲堂进社区之民法典婚姻继承篇讲课初稿

律师讲堂进社区之民法典婚姻继承篇讲课初稿各位乡亲朋友们,⼤家好!⾮常荣幸在这⾥与⼤家见⾯,也⾮常感谢⼤家在这百忙之中抽出2⼩时时间来听我的分享。

今天我为⼤家分享的主题是:我国新推出的《民法典》之婚姻、继承篇。

介绍⼀下,我叫童晶,我现在在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我的电话号码是:137********。

我借这个机会,为⼤家解读⼀下与⼤家⽣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中的婚姻继承篇,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5⽉28⽇推出,将于2021年1⽉1⽇起正式⽣效,相效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很⼤的变化,我们将与实务相关联为⼤家介绍⼀下新的法律规定。

⼀、⾸先我们来解读⼀下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结婚离婚新变化。

明年1⽉1⽇后,民法典⽣效,原先的《婚姻法》失效,被民法典规定所取代。

(⼀)结婚1、增加了特殊⼈员保护。

增加了未成年⼈、⽼年⼈和残疾⼈,他们属于弱势⼈群,他们关系我们每⼀个⼈,我们都有⽼的时候,也从⼩时候成长,⼣阳⽆限好,只是近黄昏。

《民法典》第1041条增加了特殊⼈员保护,还有就是⽼⽣常谈的话题,婚姻⾃由,结婚⾃由+离婚⾃由=婚姻⾃由。

有⼀个偏激的案例:多年前,有⼀个案件,男的家暴,将⼥的吊起来打,⼥的起诉离婚,法院5次均未判离,最后第5次终于离了。

判决离婚后,男的去法院找院长问为什么要判离,去上访,到法院后院长接待了他,院长好⼼为他冲茶倒⽔,在院长转⾝的时候这个⼈拿出随⼿携带的⼑从院长后背捅下去,院长当即死亡。

从这个案件以后,全国法院实⾏安检。

民商案件中,最难的是什么,离婚案件,当事⼈思想没有转变,离婚案件为当事⼈带来愤努和悲伤。

因此婚姻法让当事⼈考虑清楚结或者离,避免久诉不离,结⾃由,离⾃由。

婚姻法废除了⼀夫多妻制度,⼀夫⼀妻最为稳定,强调男⼥平等。

2、禁⽌⾏为-六禁⽌民法典1042条: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借婚婚索取财物(彩礼);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家庭暴⼒、禁⽌虐待和遗弃。

3、家庭⽂明,1043条增加了条⽂内容。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婚姻、老年人权利等) PPT

社区法律知识讲座(婚姻、老年人权利等) PPT

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
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
3、明确是出全资还是部分。父母出全
资可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给子女一方,
若父母部分出资,而子女婚后与配偶双
方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
财产,但父母可对其的部分出资决定赠
与给何方。
3
如何订立遗嘱?
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遗嘱
1
遗嘱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 最严格、最可靠。 亲自办理、亲自书写或口授。
自书遗嘱
2
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书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 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是否可以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通过协议约定为共有 或归对方所有?

此协议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




遗嘱 随时变化 动态管理 意识清醒下 民间资本传承的高峰期 寿险的作用 确定 保本 放大 约定 避债
1
老年人日常财产保管问题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

企业主:离婚时,公司上升期,此前还有 忠诚协议,离婚分股份 律师建议:转移财产 降低估值 拖延和解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小三”的 日子不好过了,老婆大人看好家,“小三”就只能自 认倒霉了
郎大叔
前妻
“小三”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约定 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 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婚姻继承法上项权利专业知识讲座

婚姻继承法上项权利专业知识讲座
?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 婚姻的,应当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 构成要件事实:(婚姻法 11) ? 1、因胁迫结婚(解释一第 10、婚姻法8 ) ? 2、主体:是受胁迫一方 ? 3、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 构成要件事实:
? (1)
债务成立时被请求人是债务人之配偶。( 19条第3款)
(结婚的要件)
? (2)
第三人没有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
连带责任。
? 对抗性要件事实:
? (1) 或离婚)
债务成立时,被请求人并非债务人的配偶(未结婚
? (2) 事实
夫妻双方采用约定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这一
?(1) 男女双方结婚且婚姻存续。(参见 1)
?(2) 请求主体:需要扶养的一方
? (3)
被请求主体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
? 对抗性要件事实 ?(1)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婚姻已经离婚(参见 1)。
4、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扶养的权利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 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 对抗性要件事实: ? (1)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5、离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探望子女的权利
文档来源于网络,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 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 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场合与大家相聚,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讲座。

婚姻家庭作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与稳定。

因此,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掌握相关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从婚姻登记开始谈起。

婚姻登记是一种文明社会的象征,它不仅代表了两个人的爱情与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必要步骤。

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双方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一下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和家庭稳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财产,夫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支出,共同承担债务等。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其他财产制度,例如“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此外,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与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其中包括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管理财产、共同分担家务等方面。

另外,夫妻有义务互相扶持,维护婚姻的稳定,共同保护家庭利益,切勿对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等行为视而不见。

然而,婚姻家庭法律并非永远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例如,近些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应当主动关注法律的最新修订,时刻保持法律意识,明晰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婚姻家庭法律旨在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幸福,同时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了解婚姻家庭法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关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共同享受婚姻带来的美好和幸福。

在今天的讲座中,我们只是对婚姻家庭法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而丰富的,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继承公证讲座(2篇)

继承公证讲座(2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广大民众了解继承法律知识,保障家庭权益,特举办此次继承公证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民众对继承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2. 指导民众在继承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帮助民众了解继承公证的程序和重要性。

三、讲座内容一、继承法律概述1. 继承的定义: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3. 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二、继承公证1. 继承公证的定义: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继承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 继承公证的作用:(1)明确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2)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3)避免因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节省时间和费用。

3. 继承公证的程序:(1)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公证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3)公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4)公证机构出具继承公证书。

4. 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继承材料;(2)继承人之间应协商一致,避免纠纷;(3)继承公证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三、继承纠纷的处理1. 继承纠纷的类型:遗产纠纷、继承权纠纷、遗产分割纠纷等。

2. 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继承纠纷,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关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3)诉讼解决: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去世,留有房产一套。

张某的儿子小张、女儿小李、妻子王女士为继承人。

小张和小李因房产分割发生纠纷,后通过公证机构进行继承公证,明确各自继承份额。

2. 案例二:李某去世,留有存款、房产等财产。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为继承人。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5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5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5篇11月19日下午,潘北社区开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旨在加强辖区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意识,提升她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课上,特邀律师陈万雄以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事例向居民们展示了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到制止家庭暴力,如何维护正当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此次讲座让辖区妇女进一步了解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能更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2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营盘街社区联合星城家事驻望麓园街道婚姻家庭调适公益服务项目组,为社区居民开展了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并提供专业服务。

此次讲座通过为社区居民讲解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让居民了解正确维系婚姻生和家庭生活的方法和技巧,构建和谐家庭,让家庭成员远离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文明家庭,同时讲解了中小学生如何被骗及自我保护等知识。

会后,社区工作人员还为社区居民朋友发放了垃圾分类宣传册,宣传垃圾分类基础常识。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心得34月25日下午三点,我们学校邀请了苏州市政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谈海圣给我们作了“安全在我心中”的法律知识讲座。

谈律师通过一些生动的事例并结合我们教师工作的实际给我们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使我更加了解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谈律师讲到在处理一些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应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弄清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学校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应如何做呢?第一,在第一时间送学生到医院,同时联系家长。

第二,查清事实真相。

第三,做人性化处理,不要过早的去分清是谁的责任,可能在学校出了一些事故,孩子受到伤害,家长心里也不好受,所以应该先缓一缓,冷却一下。

第四,如果学校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这一部分损失由学校承担。

听到这里我深有感触,由于在前一阶段我们班正好出了类似的事情。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1 / 11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自从家庭诞生以来,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休养生息,繁衍后代,享受着天伦之乐。家庭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上周接受南湖社区曾主任的委托,准备在社区作一次《婚姻法》的法律宣传。但离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为此,我只能收集、准备了一些婚姻法较基础的、大家关心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2.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2 / 11

3.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继承法讲稿5篇

继承法讲稿5篇第一篇:继承法讲稿大家好,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不是富人间特有的现象,关乎每一个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继承法_公证_法治讲座(2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财产继承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继承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继承法和公证制度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本讲座将围绕继承法与公证的关系展开,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继承法概述1. 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继承权平等,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影响继承权。

(2)养老育幼原则:照顾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3. 继承法的主要内容(1)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遗赠:指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他人接受赠与后成为继承人。

三、公证在继承法中的作用1. 确认继承权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等事项进行核实,确保继承权的真实性。

2. 证明遗嘱真实有效性公证机关可以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

3. 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过程中的有关证据进行保全,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4. 促进遗产顺利分配公证机关可以对遗产分配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四、继承法公证的流程1. 申请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继承关系证明、遗嘱等。

2. 审查材料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继承关系、遗嘱真实性等。

3. 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公证文书。

4. 颁发公证证书公证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公证证书。

五、继承法公证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2. 继承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因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3. 遗嘱人应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尊敬的各位观众,欢迎来到本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也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涉及到很多方面,接下来我们将逐一进行讲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的基本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拥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婚姻登记的内容。

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当事人自愿协议的结果,并由男女双方或者一方代理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认双方符合婚姻法定条件后,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

皆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内完成结婚仪式。

在婚姻关系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共同生活、相互尊重,不得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

同时,离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不能保持感情和谐,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家庭财产的规定。

夫妻签订婚前协议时,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公正。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当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实行“共同财产制”。

在离婚或者死亡时,依法应当依据情形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所有的财产。

以上就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普法讲座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知识。

谢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 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 (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 “忠诚协议”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

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

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

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 ,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5)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 3 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 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原因有两点:(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 (3)孩子的生活环境; ❖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