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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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二、隐患分级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三、排查频次隐患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隐患定期排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

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隐患专项排查: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责任部门和排查内容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文件一局发展质安字[2005]187号关于印发《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各部门、项目经理部、京外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实施,并请将在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抄送:公司各领导,子分公司、关联单位传达范围:收文单位全体员工打字:杨校对:颜忠敏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三)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四)安全生产费用包含: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监测、安全评优等项所发生的费用。

二、可列支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一)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两部分组成。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包含1、自有员工的专职安全(消防)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2、质量安全保证部、项目安全方面的办公、差旅等管理费用。

3、自有员工的工伤保险费。

4、自有员工的工伤医疗费。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用。

(三)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包含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费。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睛、耳塞、绝缘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1)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临边包括: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临边等。

(2)洞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洞口包括:预留洞口、电梯洞口、楼梯口、通道出入口、垃圾洞口等。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个管理制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危化处。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定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执行。

第六条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建设项目外,省内其余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由建设单位申请,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管理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三)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四)剧毒化学品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xxx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x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xxx。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

同时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和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科研、研究生教学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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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科研、研究生教学的实验场所,是进行科研、研究生教学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反映我校科研、研究生教学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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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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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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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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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1 / 14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古建筑系泰山景山景区范围内的寺庙、宫观、楼阁等土木结构建筑(含复建建筑,下同)。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仓库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和群防群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景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有文物的管理区应根据古建筑面积、分布状况及消防安全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文物管理所,配齐文物管理人员。

古建筑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不能统一的,应明确义务看护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措施。

第七条各管理区(乡)所设的文物管理所数量在二个以上的,应设立文物科,明确分管文物的副区长。

第八条各单位应成立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文物安全的领导。

其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文物、宗教、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等;(三)负责本辖区内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技能;(四)规划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抓好日常维护保养;(五)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古建筑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并通过组织演练完善预案;(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测),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隐患;第九条各单位应依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文物记录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应依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古建筑消防安全档案。

2023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10篇)

2023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10篇)

2023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10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1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消防工作,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社区群众预防火灾能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结合我区实际消防工作,现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道社区具体负责、居民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我区到底基本实现社区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健全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立起适合社区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形成覆盖街道、社区的火灾防控网络,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措施(一)成立消防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组员:(二)确实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街道经济、文教、商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和人员聚居区每平方公里消火栓数量,在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消防设施不得少于x个,各街道、各社区要结合市政规划改造,落实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的管理,配置消防器材。

在自来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保证水池水量和水源长期不间断,并设置消防取水口。

要对旧城区进行楼道清理,增设疏散出口,增设简易喷淋,配置灭火器,整改旧电气线路。

鼓励居民住家之间采用防火隔墙,居民住户装修材料选用阻燃、不燃材料,并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逐步提高防火抗灾能力。

(三)积极发展社区多种形式消防伍建设,各街道要建立消—防—队伍,各社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到底,社区建队率要达到100%。

青岛市学校消防指南

青岛市学校消防指南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青岛教育实际,特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消防指南》)。

本《消防指南》合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依照本《消防指南》,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的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应落实消防工作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奖惩等措施。

学校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队,全面负责校园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工作。

学校应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者时常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确保其各项技术考核达到相应标准。

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等设施。

学校应每年至少一次通过有资质的维修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更换,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应在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出口等设施上方明显位置悬挂指示图形标识牌。

学校选址、场地布局、规划设计、建造标准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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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
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
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
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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