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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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 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 归责原则不同。

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 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

免责条件不同。

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 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 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 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1、(128)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直接面对的,并对之进行确认、变更、规范、整合或控制的一定类型的社会关系。

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矫正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1 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2 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3 对市场体系的规制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1 对垄断的规制2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市场秩序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自始至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市场秩序规制法时的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切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评判标准。

同时,它还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主要解释依据,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疏漏、发展学说判例的作用。

一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即对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的适度限制。

二实质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灵魂。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指社会经济的公平,包含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对等三项内容。

综合采取限权措施,即对某些具备特殊条件、地位、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限制;加权措施,即对易于遭受侵害的弱小主体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等手段。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市场秩序鬼执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准则。

四保护弱者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地位悬殊,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若小企业相对于组织规模很大、经济实力很强的垄断组织,在竞争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

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维护社会利益公平。

保护一种良好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实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3、(189)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一调控主体职权和调控程序法定原则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三、论述题:一、经济法的价值:p49-51经济法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法的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注重经济性和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经济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法侧重以社会为本位,其秩序是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经济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个体和团体效率,有时又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同时,为了总体经济效率,还要兼顾长远效率与眼前效率的平衡。

经济效率,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应该重视经济质的提高,即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经济价值中的公平:这里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重视机会公平的同时还要重视结果上的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予以重视。

有了效率和公平,所谓秩序、自由、安全等才有意义。

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首先,效率与公平两者都重要,不可或缺;其次。

效率和公平这两者是相关的,虽有矛盾,但并不排斥。

二、经济法体系的“三三理论”。

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这“三三理论”阐明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构成的必然性,同时它也是贯穿经济法学科始终的一条思维主线。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

(1)假冒她人的注册商标(1分)(2)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权(2分)(3)名称混同(1分)(4)虚假表示(1分)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1分)(2)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1分)(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0、5分)(4)侵犯的客体——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0、5分)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情形: (每点0、5分)(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她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

(1)特定的部门与行业(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4)特定时期与情况下的垄断与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5、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1分)(4)生产者的其她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

(1分)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2分)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试论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P458
答:(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的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出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P25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2)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3)客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P130-145
答:(1)合营方式: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2)组织形式: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3)组织机构:前者是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后者在有董事会这种模式,也有联合管理委员会模式,还有委托管理制。4)出资方式:前者,双方都是出资;后者,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5)投资收回方式:前者,不可提前收回;后者可以。5)利润分配:前者是按股分红。后者则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答: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是指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惯例来规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和交换,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平衡各国经济利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法以及其他涉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面。

2、国际经济合作的目的是什么?
国际经济合作的目的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改善各国人民福祉,在国际贸易、金融、货币、投资等领域建立有效的运营机制和可持续性政策,减少贸易壁垒、管制和阻碍,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开展有利于国际经济繁荣的各种行动。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得法律属性。

答:(1)经济法就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得要求.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2)经济法就是平衡协调法。

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就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得法。

现代经济法就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得对立统一中产生得,也就是在它们得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得。

(4)经济法就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就是国家还就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与协调彼此间得关系。

“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得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试述经济法得基本原则.答:(1)遵循与综合运用经济规律得原则。

就是经济法得首要原则。

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得客观要求作为立法得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得目标与内容。

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得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得原则。

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

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得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得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得调控,在经济得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得经营决策与经济活动。

(4)责权利效相统一得原则。

责权利效四者得关系应就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就是中心。

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就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就是在经济关系与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就是统一得,责权利效相统一得原则就是经济法最基本得原则,就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得基本原则。

经济法论述题(全)

经济法论述题(全)

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

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

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

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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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论述题 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 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 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 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 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 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 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 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以及广告关系。

3、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1、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 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 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6、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修改后的消保法不仅明确将消费者协会定位为“社会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进一步明确消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

4、评析《国务院》 1、《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采用税种分割法,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PPT中) 2、概念: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特点: 分税制克服了包干制、分成制的缺陷,是一种较理想的财政管理体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要求。 (1)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 (3)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4)规范、透明: 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 (5)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 4、存在问题: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 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 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5)转移支付不规范。 5、分税制的原则: 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立法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选择完全的分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由分成式、包干式向分税制转换,应有一个过渡期。共享税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好形式。 选择财政管理体制法模式时应贯彻的指导思想是: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3)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5、试述《反垄断法》确立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 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二、《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为反行政垄断执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仍然较为简要概括,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执法机构体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规定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行政垄断管辖权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的第51条,对于行政垄断的管辖权属于这些违法机构的上级机构部门来解决。问题是: 1、行政垄断其实是行政岐视行为,即本质上存在保护地方企业或者保护个别国企的经济动机。上级部门在处理其下级机构与非国企或非本地企业的争议中,很难保护中立态度。 2、上级政府机构不是专门机构,也不是特定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必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 3、没有为上级政府机构反垄断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 4、当然,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也是无法完成反行政垄断的职责。 四、完善我国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体制: 1、要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的规范体系。 一方面应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另一方面要精细立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和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制度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2、要重构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体系。 取消目前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模式,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独立、权威、专业的中央层面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同时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省级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3、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调查程序、审查处理程序、复议监督程序、司法救济程序等程序制度,为反行政垄断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五、反行政垄断与反经济垄断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目标具有一致性,在《反垄断法》制度框架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也是完全可行的。我国应当对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设立一个具备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体系负责反垄断执法活动,并以司法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从而实现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目标。

6、试述《反垄断法》确立的宽恕制度。 我国宽恕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线条,例如“第46条 第二款 ”,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致使其对垄断协议的惩处力度不足,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一、宽恕制度的基本原理。 1、概念: 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宽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1)在经济学上,垄断协议的参与者都是作为经济理性人而假设存在的,他们的目标即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宽恕制度所运用的“囚徒困境”原理即是使垄断协议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放弃垄断协议的整体利益,选择背叛协议。 (2)在法理学上,宽恕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省执法成本,及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垄断协议的破坏性,进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竞争法的立法目标——社会整体效率得以实现。 (3)宽恕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即有效的威慑,透明的实施规则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对我国的宽恕制度做出评价,宽恕制度在我国运行状况欠佳主要受制于以下两个方面。 1、反垄断法实施环境的因素,即反垄断法不仅法律责任规定得缺失、模糊,执法权也较为分散,使得宽恕制度没有一个合理的运行基础; 2、我国宽恕制度过于原则性,即缺乏具体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三、对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三点建议: 1、要完善我国垄断协议的制裁措施: 即增加刑事化制裁方式,并健全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系,加大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威慑力度。 2、要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1)体现在要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各执法机构的管辖权,并设立相对独立的宽恕申请受理机构,避免多头执法给申请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惑; (2)是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方法的积累,提高执法人员对市场信息的敏感性,增强垄断协议被查处的可能性,提高执法效率。 3、要确立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 包括宽恕制度的适用主体、减免规则、申请与受理规则、申请者身份保密制度等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再到对启动宽恕制度的申请者的保护制度均予以了论述。全方位的探讨了如何使宽恕制度从单纯的法律文本变成具备可操作性的实用规则。 第46条 第二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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