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戒毒所机构设置与发展
新中国的禁毒制度

关于禁毒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我国云南、四川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一些立法。主 要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 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5月27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5月25日)等。 1999年至2007年之间,随着新毒情的出现和国家毒品政策的调整,原有的禁毒立法 体系在稳定原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 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增加了“预防为本”、“综合治理”。“和 谐”“以人为本”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2004年《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条款的增订,在此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刻的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对长期“严打”进行反思。毒品政策的调整无疑是这种大的思想解放、认识转变 和社会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近十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 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国内吸毒人员 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 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最迫切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毒品政策调 整,相关立法出现冲突,而现有法律和实践产生矛盾,需要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 一认识,并保证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合法性。《禁毒法》的制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 通过的。与此同时,大量出现了严格管制毒品的行政立法和“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 吸毒、戒毒行政立法,在省级司法工作中则出现一批关于禁毒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
第三个里程碑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 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 作进程。 这次展览,被当时的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期 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 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展览。这 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 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 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 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 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来自新《禁毒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舟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舟山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指导全市法学会工作的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承担。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指导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
山西省涉毒病残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省戒毒康复医院)

山西省涉毒病残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省戒毒康复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编制日期:二○一七年四月目录1概述.....................................................................................................................1-1 1.1 建设项目的特点.......................................................................................... 1-1 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1-2 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3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3 1.5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1-32总则.....................................................................................................................2-1 2.1 编制依据...................................................................................................... 2-1 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3 2.3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7 2.4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9 2.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13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1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 3.2 影响因素分析.............................................................................................. 3-8 3.3 污染源强核算............................................................................................ 3-26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 4.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1 4.2 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4-8 4.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8 4.4 区域污染源调查........................................................................................ 4-12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 5.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4 5.3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创新强制戒毒工作实施方案

创新强制戒毒工作实施方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十分繁重,强制戒毒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从国际上看,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危害各国人民健康,滋生犯罪和腐败,威胁人类的未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大祸害和人类公敌。
全球的毒品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的毒品祸害继续蔓延,毒品种类趋向多元化。
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继续对各国构成严重威胁,甲基苯丙胺、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非法生产、消费和贩运正向网络化发展。
从国内看,吸食毒品是毒品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诱发其他社会问题的重要消极因素,吸毒人员由于心理和生理的畸形变化,对毒品的依赖不断增强,是犯罪的高危人群,是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
青少年和社会闲散人员吸毒问题突出:截止到XX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16万人,实际吸毒人数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减少毒品需求和毒品供应并重是遏制毒品危害的两把尖刀。
强制戒毒工作是减少毒品需求的重要环节,强制戒毒工作的任务将十分艰巨、繁重。
一、当前强制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尽管强制戒毒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是,仍面临很多矛盾:吸毒人员的激增与戒毒资源不足的矛盾;戒毒经费低水平增长甚至零增长与政府和人民期望戒毒效率高增长的矛盾;建设高素质戒毒民警队伍的时代需求与目前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人才的矛盾。
这些矛盾是制约强制戒毒工作发展的瓶颈,也是当前不能较好地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的根源所在。
反映到具体工作中,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强制戒毒所经费短缺,大部分县市强制戒毒所基础设施较差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目前,绝大部分强制戒毒所的经费主要依靠收取戒毒人员的治疗费和生活费。
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戒毒人员长期吸毒或戒毒后复吸,家庭或本人已无力负担戒毒费用,以及戒毒人员因转劳教或刑拘,拒绝交纳戒毒费用等原因,使各地强制戒毒所戒毒费用的收取率仅为20-30%左右。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1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1997.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开展戒毒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四川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动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重视戒毒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戒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戒毒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戒毒工作,负责对戒毒场所、戒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医药、民政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戒毒有关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戒毒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受戒毒的人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保障接受戒毒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规劝已戒毒的人员不再吸食毒品。
第七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计入个人档案,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八条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第九条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黑公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公通[2013]18号)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司法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司法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决定、投送、管控等工作,经省禁毒委批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强制隔离戒毒法定要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准确理解、认真把握、严格执行《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法律规定,既不允许随意降低、更不允许擅自提升法定要件规格,防止对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处置不当”。
(一)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二)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4.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5.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禁毒法解读
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
(三)毒品管制
原植物种植
管制
药用原植物的加工、存储
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许可和查验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制度
边境、交通要道、口岸及车站、机场、码头 毒品检查
海关
毒品检查
邮政企业
邮件检查
娱乐场所
巡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
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
(四)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 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 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 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 (《戒毒条例》 即将出台)
第一章 总则 共10条(1-10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毒法立法目的;毒品 的定义;禁毒的社会责任;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 责;禁毒工作保障;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鼓励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工作,等等。
新戒毒模式
吸
自
社
强
社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锡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市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和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
规定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发[201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发﹝2015﹞6号 2015年3月30日)
为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管理,严格防范违禁物品流入,严格禁止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刑法》《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行为,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戒毒人员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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