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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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关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关府发〔2020〕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连接都香高速和汕昆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高速公路顺利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纳晴、六安两条高速,六枝、安龙、贞丰等县区和“都香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土地征用费用的有关规定在土地执法时的适用误区

土地征用费用的有关规定在土地执法时的适用误区

土地征用费用的有关规定在土地执法时的适用误区杨艳(贵州省施秉县国土资源局,贵州施秉556200)摘要结合实践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从准确理解土地立法精神的角度,从保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及维护农民权益的精神出发;重点分析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承包人之间分配使用问题上出现分配不公,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农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的原因。

强调了土地基层执法人员提高对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透彻理解水平对减少土地执法偏差,促进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过程中将产生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21(2012)03-369-02作者简介杨艳(1972-),女,贵州施秉人,工程师,从事土地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勘查与规划、土地开发整治工作。

收稿日期2012-02-191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滞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1998年在老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的保护、国家建设用地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监督方法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存的这些缺撼,是所有法律特有的“稳定性”决定的。

法律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应有“稳定性”,它和国家政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无法象国家政策那样具有灵活性,能够及时地调整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面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实际中不断出现新情况的矛盾,大多数国家都会利用司法解释的功能来填补立法的不足和缺撼,以求进一步的完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曾针对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条款作出过司法解释。

2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处置问题的出现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导致城市的不断扩大,而城市的扩大也必然导致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对农村土地不断的需求。

小议我国现行征地补偿

小议我国现行征地补偿
办公厅 下发 关于进一步严格 征地 拆迁管理工作切
维护群众 合法权 益的紧急通知 ( 国办 发 E 2 0 1 0 3 l 5
号 ) ,通 知 中要求 尚未按 照有 关规定公布新 的征地 补 偿 标准 的省 、区、市 ,必 须于2 0 1 0 年6 月底前 公布实
施。
安置 补助费标准 ……四至六倍 ……但是 ……最高
定程度上 防止 了征地补偿 的随意性 。老征地补偿标
产值标 准和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 )转变 。新 征地 补偿标
准相对于原来老征地补偿标准 ,有 了如 下改进 : ( 1 ) 征地 补 偿标 准有 着 较大 幅度 的提 高 ,在 一定 程度上 解决 了补偿 标准偏低 的问题 。老 征地 补偿标准
具 有较强 的刚性 作用 ,必 须严格 执行 ,这有利于 防范
情况 ,造成征地 的整体补偿水 平偏低 , 已经跟不上 经 济社会 的发展 。新 征地补偿标 准则在制 定的时候就注 重考虑 土地 的区位条 件 、土地 的供求关 系 以及 当地 经 济发展 的水平和最 低生活 的保 障水平等 多个 因素 。因 此 ,新 征地补偿标 准测算更科 学 、更合理 ,同时也使 得其补偿 标准相对 原来 的单一 的年产值 标准有 了较大 幅度 的提 高 ,能在 一定程度上 解决征地 补偿偏低 的问 题 。以贵州省某县 为例 :2 0 0 4 年 申报 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某 水 电站 时水 田的综合 补偿标 准为 l 5 . 8 2 2 万 元/ 公 顷 ,2 0 0 7 年 申报某水 电站 时水 田的征地 补偿综合标 准 上升 到2 7 . 5 5 2 万元 / 公 顷 ,而 现在执 行统一年 产值后 其综合 补偿 标准为4 8 . 6 4 5 万元/ 公 顷 ,较之 以前有 了 大幅度 的提高 。 ( 详见表 1 ) ( 2 )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征地 补偿的公平性 ,做 到 了 “ 同地 同价 ”。原来老征地 补偿标准 (G I - 地管理 法 规 定的征地 补偿是 以被 征地前三年 主要农产 品的 平均产值 或产量 作为补偿依据 测算其补 偿的 ,因此不 同的地 类 、不 同的项 目之 间就 有可能存 在着征地 补偿 的同地 不 同价 的情 况 ,尤其 是在重点基 础设施建设 项 目与一 般建设项 目之间 ,其差 距较大 。这 就容易造成 被征地 农户互相攀 比,心理 不平衡 。新 征地补偿标 准 也就是 统一年产值 和区片价 后 ,在 同一 个区片 内 ,同

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一」篇一: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

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篇二:征地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规划与发展建设需要,甲方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共亩(其中水田亩)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位置:(具体祥见征地红线图)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xx]45号)有关规定,征收上述亩土地由甲方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计算办法、标准及补偿金额如下:1、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标准为:水田35000元/亩;旱地28000元/亩;林地17640元/亩;鱼塘35000元/亩;晒场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7000元/亩。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以毕节试验区为例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以毕节试验区为例

lnls paat P aat a adsd at e ru so sc t hsga ul rue xe s e ae t n T i g u fBj it ades esns esns s i vna d go p f oi y a rd ay aosd et i tn o . hs r p o i pl . a g e l nv t i o i e o
66
20 09年问题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 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 —
以毕节试验 区为例
邓 琴
( 州师范学院 , 贵 贵州贵阳 5 0 1 ) 50 8
摘 要: 借西部 大开发 的机遇 , 近年来 , 州省相继上马 了一 系列的大 中型建设项 目。随着项 目的建设 , 中带来了另一个比较 突 贵 其
生活无着落的困境 。 4 社会控 制差 , 、 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失 地农 民土地被征去
的保命钱。 土地 管理法》 4 《 第 7条规定 : 征用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用
为 该 土地 征 用 前 3年 平 均 产 值 的 6至 1 0倍 。所 谓 的补 偿 费 只 ] 是 对农 民原 来在 土 地 上 从 事农 业 生 产 收 益 的 补偿 , 不 与 土地 的 并
以后 , 得到补偿金就各 自找事做去 了, 村支部 、 村委会 因为集体土
地 被 征用 , 管 的事 情 减 少 了 , 之 自己 也 因 为 失 去 土 地 必 须 找 该 加
非农业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 后的增值相联系。 按照通常的农 业
产值计算 , 征地补偿费每亩在 2万元左右。但对 以土地为生的农 民来说 , 这些 费用难 以让失 地农 民保持 以前 的生活水平 , 因为这 些农 民除 了农业生产外 , 少再经营其他产业 , 很 基本上以农业 的 收入维持家庭 日常生活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六盘水府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2〕1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8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工作,其余土地由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

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土地征收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罗克彬律师法律意见书[20XX年]北律法意见字第011号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被征地农户: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你们委托,指派罗克彬律师作为你们土地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现该律师根据调查材料及你们反映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文件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发通知20XX年7月26日,国土资源部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黔府呈20XX年28号)作出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XX年595号)。

批复同意“习水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1173公顷(其中耕地5.19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未利用地2.11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2333公顷,划拨给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强调“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Z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重申“征地补偿安Z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要求贵州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9月9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给遵义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黔国土资耕函20XX年58号)中要求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习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使用土地的各项工作。

”二、习水县人民政府及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遵循的“三个公告、两次听证”程序依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中与被征地农户有关的主要有三个公告、两次听证。

贵州省贵安新区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贵州省贵安新区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地推进土地征收政策,土地征收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种性质的土地,农用地还有鱼塘等都包括在内,征收土地就必然要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很难顺利进行,下面为大家介绍贵州省贵安新区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鱼塘征收补偿参考标准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贵州省贵安新区鱼塘征收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协议书7篇

土地征用协议书7篇土地征用协议书7篇(2023)于土地征用协议书,你会写吗?来看看吧。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征用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征用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按照我镇修建中心幼儿园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土地经营管理权征用补偿协议:一、甲方依法有偿征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统一规划,用于三合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并对乙方进行补偿。

乙方服从甲方征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认真计算,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耕地亩元;青苗亩,补偿元,另有,合计补偿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三、本次征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甲方将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人民政府一份,相关部门各—份。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搭迹)业务经办人:签定时间:20__年3月日土地征用协议书(篇2)(甲方):(乙方):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都画家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一、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为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_]14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士能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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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设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

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

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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