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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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资料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备案资料
(一)前期测绘成果
1.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500测绘成果;
4.测绘资料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成果
1.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签字); 2.项目片块1:500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指标核定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大华;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当事人】黄大华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当事人-个人】黄大华黄大奎【当事人-公司】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大华;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被告】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黄大华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黄大华主张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确因复垦被县规自局拆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中,上诉人黄大华主张其位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组的房屋与黄大奎的房屋相邻并共墙,县规自局因复垦拆除黄大奎的房屋时一并拆除了黄大华的房屋,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县规自局非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黄大华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黄大华主张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确因复垦被县规自局拆除。

但是,县规自局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黄大华主张的房屋坐落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社27号1幢,东邻地边、南邻地坝、西邻人行路、北邻阳沟,系四周为自墙的独立房屋。

而县规自局复垦的房屋系黄大奎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社29号1幢,东邻人行路、南邻地坝、西与黄定安共墙、北邻阳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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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
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单
个片块涉及的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成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
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1、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片块实施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加耕地质量等级。

申请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1、项目验收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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