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表彰全省渔政船检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豫人公[2008]9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水产主管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渔政船检部门紧扣渔业经济发展需求,切实推进法制体系建设,大力加强渔政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渔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省脱贫攻坚、增加农渔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了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我省渔政船检工作水平,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决定对郑州市水产管理局等26个单位和王继曾等100名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省渔政船检系统的广大职工要积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团结奋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进一步开创

我省渔政船检工作新局面。

附件:1.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郑州市水产管理局

中牟县水产管理局

登封市水产公司

开封市金明区水利水产局

洛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舞钢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安阳市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鹤壁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处

新乡市农业局

修武县农业局

濮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处

许昌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漯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门峡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站

南阳市水利局

淅川县渔政管理站

邓州市渔政管理站

商丘市渔政渔船检验监察支队

信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固始县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信阳市南湾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

周口市渔业管理办公室

汝南县水产站

济源市渔政监督管理局

济源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渔政监察二大队卢氏县农业局渔政管理站

附件2:

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王继曾郑州市水产管理局局长

张运泽郑州市水产管理局渔政处处长

张文锴郑州市水产管理局渔政处副科长

夏建锋中牟县水产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刘恩杰中牟县水产管理局渔政站站长

梁新生郑州市金水区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张伍登封市水产公司经理

焦天元巩义市水利局水产科科长

孙灵川荥阳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守军(女)开封市农林局水产渔政科

肖燕兵开封市金明区水利水产局渔政渔船检测监督管理站长胡君(女)开封市龙亭区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股股长

陈雨来兰考县水利局水产股股长

朱宝贤开封县水利局渔政管理股股长

姜钧洛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魏少峰洛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助理验船师

吴长现嵩县水产移民管理局局长

金泗荣黄委会故县枢纽管理局库区管理分局局长

李文党孟津县渔政执法大队队长

卢红军新安县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股股长

王自卿平顶山市农业局水产科科长

孙金洲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所长

王水亮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林水利局水产站农艺师杨勇歧鲁山县农业局水产开发办公室农艺师

许明伟宝丰县农业局渔政办主任

沈家民叶县农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肖霞(女)汤阴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何军功安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刘政安阳市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科长

陈金河安阳市龙安区渔政管理站站长

尚德善鹤壁市水利局副局长

任廷楷浚县水利局水产股股长

王景涛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水产股股长

甄占民鹤壁市山城区水利局副局长

郭炳成鹤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徐庆良长垣县农业局纪检组长

张远长垣县农业局渔政科科长

朱日同延津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陈华原阳县水产渔业管理执法队队长

王义东新乡市农业局水产渔政科科员

霍新周武陟县农业局渔政监督和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陈江源修武县农业局渔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郝统锋焦作市农业局水产科科长

许超范县水务局水产(渔政)股股长

户国奇南乐县水利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刘文峰濮阳市华龙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思景濮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处主任

康明生许昌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陈新国许昌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王建安许昌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杨效欣漯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胡军娜(女)漯河市源汇区水产渔政站站长

谢翠红(女)漯河市郾城区水利局水产渔政股股长

杜建刚三门峡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站站长

张芳宽灵宝市农业局渔政站站长

卢伯承渑池县水务局渔政站站长

刘垠南阳市水利局副局长

倪全胜南阳市水利局渔政处副处长

郝志民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

李予南阳市白河橡胶坝管理处渔政分处处长

陈哲淅川县渔政管理站站长

冯海臣西峡县水利局水产股股长

高进南阳市宛城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周健桐柏县水利局渔政监督管理站

邱万伟唐河县水利局水产股副股长

刘俊杰商丘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张亮永城市水利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谢峰商丘市梁园区水电渔业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孙本彦夏邑县水利局渔政站站长

任广智柘城县水利局工程师

魏新伟宁陵县水务局渔政执法大队队长

刘文军商丘市渔政渔船检验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富强商丘市渔政渔船检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胡传银信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局长

倪田富南湾水库管理局渔政站

郑卫东商城县水产局副局长

钟光春罗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汪发亮信阳市平桥区渔业局局长

许晨光山县水产局副局长

张继承固始县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熊彦辉信阳市浉河区水产局渔政站站长

郭伟信阳市泼河水库管理局渔政站副站长

胡志华信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明西华县农业局渔政股股长

党志远商水县农业局水产股股长

孙璐君(女)鹿邑县农业局水产股股长

罗志晨淮阳县农业局水产渔政股股长

秦战营周口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张林驻马店市农业局水产科副科长

殷广华上蔡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吕坡泌阳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苑彦中汝南县水产站渔政股股长

刘培建驻马店市薄山水库管理局副局长

贾红伟平舆县水利局水产管理站副站长

黄桂梅(女)确山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吕小双济源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渔政监察二大队队长翟立中济源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渔政科副科长

赵志强济源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闫启云(女)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立海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61-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豫人才[2006]11号 关于通过人才市场为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县(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发挥人才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豫人[1999]31号及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委培、定向生除外)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就业。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要求办理。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办理。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择业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二)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或省辖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鉴证,并为毕业生开具《河南省非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介绍信》(简称《工作介绍信》)。 (三)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

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程序和政策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晋升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9240439.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表彰全省渔政船检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豫人公[2008]9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水产主管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渔政船检部门紧扣渔业经济发展需求,切实推进法制体系建设,大力加强渔政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渔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省脱贫攻坚、增加农渔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了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我省渔政船检工作水平,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决定对郑州市水产管理局等26个单位和王继曾等100名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省渔政船检系统的广大职工要积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团结奋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进一步开创

我省渔政船检工作新局面。 附件:1.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渔政船检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郑州市水产管理局 中牟县水产管理局 登封市水产公司 开封市金明区水利水产局 洛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舞钢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安阳市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鹤壁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处 新乡市农业局 修武县农业局 濮阳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处 许昌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漯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门峡市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站 南阳市水利局 淅川县渔政管理站 邓州市渔政管理站 商丘市渔政渔船检验监察支队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 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事厅 文号:豫人(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8-27 执行日期:2003-8-27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及省政府常务会议([2002]22号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

省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不同类型特点的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通过实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

豫人2009 2号文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豫人〔2009〕2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责任规定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公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 者拟表彰对象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 彰对象公示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81号)要求,经单位推荐、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示、集体研究等,拟对各地评选推荐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50个先进集体、150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现进行公示,请予监督。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7日 监督电话:69690029(人事处) 69690052(驻厅纪检监察组) 如对拟表彰名单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 2021年1月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 彰对象名单 一、先进集体 郑州市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开封市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宜阳县人力资源和就业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工考〔2014〕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工考〔201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提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务技能水平,确保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

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3〕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豫人社工考〔2011〕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考核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规定的289个工种中进行;二级(技师)考核在护理员、汽车驾驶员等138个工种中进行(见附件1);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装饰美工、蔬菜工、家畜繁殖工、闸门运行工、焊工、铣工、磨工、录音机械员、渠道维护工、客房服务员、汽车维修工、体育场地工、防疫员、钳工等14个工种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聘用有关规定后,再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二、申报资格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考核的申报资格条件,仍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 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7.08.07 •【字号】豫人职〔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 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工作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客观、公正。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坚持民主程序、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高评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高评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高评会所在部门、高评会、专业(学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分别对评审结果负责。 二、组建评委会 (一)建立高评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其中,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 (二)高评会由17人以上组成。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省职改办会同高评会所在部门从各系列(专业)高评会专家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随机抽取高评会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工考〔2014〕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工考〔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才队伍的培养,确保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工作任务由省、市、县各级工考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远程网络教育培训基地和现场集中授课培训基地为依托,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培训由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负责,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织实施,县一级不承担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的培训任务;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由省工考中心负责,委托各省辖市、县组织实施;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培训由各省辖市、县负责并组织实施;省直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至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培训由省工考中心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勤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不再进行考核培训。 二、培训计划的上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厅文件要求和全省培训计划表(附件1),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于2014年5月15日前报省工考中心,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计划一经省厅审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须按计划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组[1997]57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7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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