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3.08.01

•【字号】豫人[2003]64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2003]64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精神,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贯彻“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的体现,是加快河南经济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把人事工作的注意力集中到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来。要打破人事人才管理中的所有制壁垒,大胆突破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上的局限,全方位多途径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确保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中,加大工作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快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非公有制经济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555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与管理上,实行与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在分配各类专家申报指标时,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人选要占一定比例。积极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适应其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加快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输送各类急需人才。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手段,逐步实现人才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对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暂不含农民、市民身份),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其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职称评审、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并保留其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对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由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力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省市直机关处级以

下(含处级)、县区直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3年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年期满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凡愿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省直行政机关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实施意见》(豫办[2000]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提前退休人员的优惠政策。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并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的补贴。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止。提前退休增加的补贴计入退休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上述优惠政策,限于从机关事业单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提高退休后的经济待遇,不涉及职务的晋升问题。

六、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辞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直接辞职在省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可给予相当于本人6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逐年发放。辞职人员如重新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七、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涉及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兼职活动的,需在本单位备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非公有

制经济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

八、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其人事档案仍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确需转递档案的,由经办机构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经办机构留存档案副本。被解聘后,档案退回经办机构。

九、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办、创办非公有制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为干部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留学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可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资格。

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与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予以外语免试;对于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相应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十一、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各类人员的考试工作。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由人事考试中心受理报名的考试,可直接到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考试通过后,颁发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离岗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在原单位仍保留工作关系的,人事部门对其晋升技术等级进行跟踪考核。

十二、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引智工作。把为非公有制经济引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引智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费补贴等政策时,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单位同等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对引智的需求,积极为其引进国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解决在生产、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注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培养急需人才。积极提供交流与合作信息,帮助开辟国际市场和合作渠道。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农引推”基地和引智示范企业,在引智成果推广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现代培训制度。举办境内外培训班、高研班时,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提高他们的能力与素质。

十四、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奖励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工作的考核。国家公务员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国家公务员凡被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调查属实,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记入本人平时考核手册,年终考核时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凡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的人事方面审批事项,省人事厅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凡是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的事项,均下放到市

县。对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简化审批手续,改进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人事系统“一站式”审批、“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审批联席办公制度等工作新模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限时回复制、超时默认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等,着力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

十七、各省辖市人事局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高质量服务“十大战略”实施,锻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推动河南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河南实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锚定“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着力破除

阻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大批人才扎根基层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打造知识型、技能型、创造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更庞大,高水平技能人才供给更充足,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相互协同、相互赋能,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服务河南产业集群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 优化专业技术人才供给结构,更好满足重点产业集群和现代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良、素质一流、富于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到202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5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11:36:53。累计招引博士后5000人以上。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40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0个。 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挑大梁、当主角的氛围更加浓厚,一批成果显著、业绩突出、贡献卓著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快速成长为行业领域的中坚力量。到2025年,35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达到40%以上;累计培养35岁及以下正高级职称人才200人以上、30岁及以下副高级职称人才450人以上;选拔45岁及以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0人以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0人以上;评选45岁及以下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60人以上。 (二)技能人才培养质效持续提升 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进一步优化技能培训取证结构,打造一支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25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 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相关统计口径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人员,是指按照《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要求,通过下列渠道安置就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 1、内部分流。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技术、设施、场地,通过企业内部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豫人社〔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7〕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 (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

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实施“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工程,大力支持豫商、农民工、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 (三)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规模小、人员少、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县管乡聘”的办法集中管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单位人才实际分布,合理调整设置相关岗位,最大限度保障人员所需岗位及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工资待遇 (四)健全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到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豫人社办〔2023〕124号 •【施行日期】2023.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1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河南建设人才支撑,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力量,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河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以上。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5家以上。 (一)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行业整体竞争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重点工作 (一)做大做强做优产业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更多创业者和人才、项目、资金加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大众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政策扶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进一步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推行告知承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助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尽快开办和运行。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量达到4000家以上,营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 2.做强做优龙头企业。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布局,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20家左右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支持龙头企业发挥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按规定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等事项。发挥“头雁效应”,鼓励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认定并发布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名单,根据企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豫人社办〔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 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已经2022年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专班办公室。 联系人:高伍王宇恒 联系电话:*************、69690258 电子邮箱:***************** 2022年2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推进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现“以训稳岗”。 二、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强力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支持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职工培训,力争企业年培训120万人次、90万人取得证书。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全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以上。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方案

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方案 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45.5万亿元,占GDP的60.5%。非公经济的发展势头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非公经济组织不仅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就业、扶贫等社会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然而,由于非公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其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非公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我们制定本工作方案,致力于为非公经济组织提供优质的人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为非公经济组织提供专业、可靠的人才服务,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人才队伍,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三、具体工作任务 1、人才引进 (1)制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才招聘的规章制度。 (2)运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招聘信息,全面满足非公经济组织对优秀人才的需求。

(3)针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特殊需求,制定专属的用人标准,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非公经济组织的用人需要。 2、人才培育 (1)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进行系统的职业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2)注重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生产能力。 (3)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交流活动,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搭建学术平台。 3、人才评价 (1)建立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档案,对人才进行逐级分类建档、分类管理、分类评价。 (2)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进行职业能力评估,综合考核人才能力和工作绩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 (3)实行激励政策,制定不同层次的激励机制,激发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和主人翁精神。 4、人才服务 (1)为非公经济组织提供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降低招聘、培训和管理成本,提高效率。 (2)为非公经济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企业人事管理、薪酬制定、绩效考核等实际问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办〔2023〕100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10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 为加快培育一批3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3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培养造就拔尖创新青年人才,加快促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畅通引才渠道

(一)建立引才绿色通道。对拟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海内外博士、博士后等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再进行前期计划报批,实行先招聘后补办使用手续;事业单位可对其免除笔试程序,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各类企业或不使用事业编制的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由单位自主办理引进手续。 (二)缩短引才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一件事”办理,进一步压缩人事手续办理时限。事业单位在完成编制使用批复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人事手续,人员调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人事手续各环节在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 (三)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产业、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引进国家级、省级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以及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进行岗位安排,及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四)设置特设岗位。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用于35岁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30岁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特设岗位不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限制,实行“人岗对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符合条件的35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正高级职称、30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副高级职称,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后纳入特设岗位管理。 三、创新职称申报评审 (五)拓展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35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正高、30岁及以下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副高,除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09 •【字号】豫政〔2006〕32号 •【施行日期】2006.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0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收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国

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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