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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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科学立法教学设计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

9.1科学立法教学设计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
二、学情分析
本章节的教学对象为高中一年级学生,他们对政治与法治知识有一定的基础,但大部分学生对立法领域的了解尚浅,对科学立法的概念、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不足。在此基础上,学生普遍对法治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探究欲望,希望通过学习政治课程,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从认知发展角度来看,高一学生正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能够理解立法背后的原则和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可能缺乏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学生在团队协作、沟通交流方面有待提高,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给予关注和引导。
4.教师推荐一些与科学立法相关的阅读材料,要求学生课后阅读,并进行思考,具体要求如下:
-阅读材料可包括立法案例分析、立法原则的解读等。
-学生阅读后,总结自己的学习心得,并与同学分享。
-鼓励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学会质疑、思考,提高法治素养。
(四)课堂练习
1.教师设计一些与科学立法相关的生独立完成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3.教师对习题进行讲解,帮助学生解决疑惑,提高其对立法知识的理解。
(五)总结归纳
1.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科学立法的原则、程序和我国立法体制等知识点。
2.学生分享学习收获,反思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
9.1科学立法教学设计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理解科学立法的概念和内涵,掌握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了解我国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
2.学会分析立法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对立法问题进行思考、讨论和探究,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3.掌握立法的基本技能,如查阅法律法规、分析立法背景、提出立法建议等,为今后参与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科学立法的概述

科学立法的概述

科学立法的概述
科学立法是指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法律和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

科学立法的概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决策:科学立法强调依法决策,即基于科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进行立法决策,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保护公众利益:科学立法的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安全等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3. 促进科学发展:科学立法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通过设立科学研究基金、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科学教育等方式,为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4. 强调风险评估:科学立法强调在制定法律和法规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5. 国际协作:科学立法需要与国际社会紧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科学和技术挑战,制定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法律和法规。

总之,科学立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方式,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公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法治国家。

9.1科学立法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3政治与法治

9.1科学立法说课稿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3政治与法治
3.创设情境,模拟一个立法场景,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立法的过程,从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科学立法。
(二)新知讲授
在新知讲授阶段,我将逐步呈现知识点,引导学生深入理解:
1.通过PPT、立法流程图等形式,详细介绍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等知识点,帮助学生建立立法的基本框架。
2.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探讨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立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等难点问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科学立法的内涵。
3.学生对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将:
1.在讲解过程中,通过举例、提问等方式,引导学生关注立法的具体细节。
2.在讨论环节,适时引导话题,确保讨论的针对性和深度。
3.结合实际案例,强调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课后,我将通过以下方式评估教学效果:
1.收集学生的立法草案和短文,分析其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5.定期组织法治知识竞赛、法治宣传活动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教学策略
我将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包括案例教学法、问题驱动法、小组合作学习法和讨论法。这些方法的选择基于以下理论依据:
1.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真实案例,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境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情分析导
(一)学生特点
本节课面向的高中生大约在16-18岁之间,他们的年龄特征表现为思维活跃、好奇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在认知水平上,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能够理解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在学习兴趣方面,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法治建设等方面内容较为关注,但对立法的具体流程和细节可能缺乏深入了解。在学习习惯上,学生已形成一定的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的能力,但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加以引导和培养。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一、科学立法的意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国家,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

而科学立法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科学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科学立法还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国家软实力。

科学立法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1. 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是科学立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立法应当依据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

立法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趋势,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相一致。

2. 透明公开原则:立法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立法过程,确保立法公正合理。

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听证会、意见征询等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风险评估原则:立法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立法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评估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4. 相关利益平衡原则: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立法应当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不偏袒某一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5. 法理规范原则:立法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律杜绝黑箱操作等。

应当注重法律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6. 国际接轨原则:立法应当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规范相一致,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合作,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科学立法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学界、专家、公众等的参与。

1. 政府的责任:政府是立法的主体,应当积极推动科学立法的实施。

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立法计划和立法优先事项,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顺利进行。

2. 学界和专家的作用:学界和专家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

科学立法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基本要求
1. 科学立法得讲民主呀!就好比建房子,大家一起出主意,房子才能建得更稳更好。

比如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不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怎么行呢?这样才能制定出真正符合大家利益的法律呀!
2. 科学立法还得立足实际呢!这就像是给人量体裁衣,得合身呀!像针对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来制定法律,不贴合实际能有用吗?肯定不行呀!
3. 科学立法要保持前瞻性呀!不能只看眼前,要像下棋一样多看几步。

比如对新兴科技领域的立法,不提前考虑怎么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呢?想想多重要!
4. 科学立法必须严谨细致呀!可不能马马虎虎,就如同制造精密仪器,一个小零件都不能出错。

看看那些严谨的法律条文,不仔细琢磨能行么?
5. 科学立法要注重系统性哟!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这和拼图是一样的道理呀,得拼成一个完整的画面。

要是法律之间相互矛盾,那不乱套了呀?
6. 科学立法要遵循规律咧!大自然有规律,立法也有规律呀!违背了规律,法律能有效施行吗?当然不能啦!
7. 科学立法要不断创新吧!时代在变,法律也得跟着变呀,就像手机更新换代一样。

总是老一套,能适应发展吗?
8. 科学立法真的太重要啦!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呀,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科学立法,让法律为我们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必修三9.1 科学立法

必修三9.1 科学立法

必修三9.1科学立法一、科学立法的内涵1.含义: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具体要求:①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立法要符合我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立法的方向)②立法要符合国情和实际。

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立法的实效)【知识拓展】立法机关≠有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③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要明确划分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和界限,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立法的方法)二、推进科学立法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

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知识,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开展立法前评估:在制定法律之前,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这包括对立法所涉及领域的现状、问题、利益相关者和潜在解决方案进行深入研究。

2. 利用科学证据: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和运用科学研究成果、数据和证据,以确保法律基于可靠的科学基础。

这包括对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动态保持关注。

3. 专家咨询和论证:在立法过程中,征求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研讨会、论证会等形式实现。

4. 制定实验性法律:对于一些复杂或有争议的立法问题,可以先制定实验性法律,即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以观察其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立法后评估: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以检验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效果和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6. 跨学科合作:在立法过程中,鼓励不同学科、领域和行业的专家合作,以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综合性。

7. 持续学习和培训:为了提高立法者的科学素养和能力,可以开展持续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以保持对最新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了解。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确保法律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立法是指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科学地运用立法方法,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科学的原则制定法律,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

科学立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治国家要求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依法治理,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不科学、不合理,就无法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司法,无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科学立法能够让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合理,保证法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法治的信心。

科学立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

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法律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够真正了解和把握社会的需求,制定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

科学立法要充分调研社会现实,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出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法律,以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科学立法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方式,要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保证国家的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科学立法要遵循公正原则,保障法律的平等适用,杜绝法律的歧视性和不公正性。

科学立法还要遵循规范原则,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禁止模糊、抽象的法律条文,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科学立法需要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

法律的制定不仅是专家学者的事情,更是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的事情。

科学立法要重视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多方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和模式。

只有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立法工作,才能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科学立法能够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让法律真正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科学立法还需要民主决策和广泛参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只有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具有法治精神的国家,使人民群众享受法治带来的真正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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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
二、科学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可视为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施政理念的具体写照。

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科学立法具有先决性的作用,它是我国法治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现实依据。

(一)科学立法的科学性内涵
立法应具有科学性。

科学立法是指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务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过程应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在与外在条件,使法律规范与客观现实之间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

科学立法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使立法具有形式或程序方面的科学性,也要注重立法结果,使立法具有内容或实质方面的科学性。

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
科学性意味着客观性与规律性,它否定主观性与随意性。

法律既是一种人文现象,又要符合自然世界的客观规律。

如果立法仅仅考虑前者,便局限于经验意义上的主观性,从而立法便有可能陷入随意性。

科学立法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实现人文意义上的主观性与自然世界的客观性的统一。

2.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工程立法的否定
工程立法是一种机械性的观点与主张,它将法律尤其是立法视为一种社会工程,认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通过这种集中行为使一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法律
的格局,甚至通过一次立法行为形成一个法律。

科学立法否定这种看法,而是主张立法要根据事态的需要和对事态与法之关系的认识进路系统渐进地进行。

3.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政绩立法的否定
政绩立法在法律制定中所考虑的是立法事件和立法行为本身,而不是立法与社会进程的关系、立法与其所调整之社会现实的关系。

它的目的、过程等都不是从法治本身产生法律,故而其必然是科学立法的对立物。

科学立法否定这种观点,主张尊重立法的客观规律,不应受政绩观的影响。

4.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封闭立法的否定
封闭立法是指将立法过程封闭在某种较小的政治团体之中,由它们确定立法的基本问题和基本事项。

科学立法否定这一看法,主张立法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立法过程的人民性只有在开放立法的技术操作中才能完成。

5.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主观立法的否定
主观立法是指立法过程和立法行为出自于立法者单方面的主观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不可能做到充分论证。

科学立法否定这种观点,主张立法应具有客观性,做到客观认识、客观分析、客观论证。

(二)科学立法的具体内容
1.确定立法的范围,即认清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有在调整对象确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立法
这就要求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秉持法律的克制与谦抑精神,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

2.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回应时代关切,做到与时俱进
这就要求:(1)立法要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做到因应人性、扬善抑恶,发挥立法的导向作用;(2)保障公民权利、规制公共
权力,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价值取向;(3)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

3.法律体系要做到和谐一致,不能出现规范的抵触与矛盾
这就要求:(1)立法体系的同一性。

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的部门的和谐性。

在我国,包括宪法性法律、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等部门法律在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各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

(3)法的内部结构的有序性。

在我国,立法要做到规范性文件在内部结构、体例等方面的和谐、有序。

这就要求立法要有全局观念。

(4)对法律规范的及时废、改、立。

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不是自然形成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机关及时地废、改、立,保持法律体系的动态平衡。

4.立法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立法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保持其科学性
这就要求:(1)对法律适用及时追踪与反馈。

通过法律适用将“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连接起来,以此评估立法活动的优劣与否;(2)针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授权立法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推行“试错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过往,对法律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积累立法经验。

(三)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绘制了美好的蓝图。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经验,推进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

1.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
(1)明确立法决策体制机制。

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需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

(2)合理的立法权限配置。

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着重厘清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明确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3)规范立法权的行使程序。

强调维护立法的中立性,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严控授权立法,“一事一授”,避免概括授权,加强立法监督,防止推诿立法、被动立法。

(4)规范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适用于全国的,为避免僭越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适当考虑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吸收到法律中来。

2.完善立法程序规定
(1)扩大和落实立法的开放性。

通过协商和博弈,践行民主立法,公开立法。

这既有助于消除立法中的神秘主义的随意性,强化立法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公信力,也有助于防免立法偏颇。

(2)扩大第三方立法,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沟通。

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有助于更大程度地体现民主立法的沟通、博弈和协商功能。

(3)进一步丰富立法的方式方法。

在立法过程中,已广泛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媒体讨论、信访等形式,可以考虑将这些方法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加以使用。

(4)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制度,使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

尤其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

(5)健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顾问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

(6)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规定立法听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

3.提升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

具体包括:(1)完善立法体例。

(2)规范立法语言。

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立法语言具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质,最基本的要求是明确性。

(3)升华立法艺术。

立法在兼顾语言的明确性的同时,必须处理好语言的模糊性,做到既有刚性又有弹性,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4.加强立法论证
对于立法项目的论证,要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益,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具体包括:(1)加强对立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正面的和负面的)等内容的论证。

(2)完善立法评估工作。

检测其实施状况,以便发现问题,修改完善。

法者,天下之公器。

唯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科学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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