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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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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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股份公司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7﹞92号
【发文日期】1997-03-26
【实施时间】1997-03-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关于股份公司取得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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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2﹞47号
【发文日期】2002-12-02
【实施时间】2002-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附件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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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192号
【发文日期】1998-05-28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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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免费旅游方式,营销人员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二﹝2004﹞34号
【发文日期】2004-03-15
【实施时间】2004-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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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标 签】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1997﹞297号【发文日期】1997-11-25【实施时间】1997-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范围。

对擅自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得用属于省级的5%营业税抵扣,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按照《云南省国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7]74号)的规定,我省被国家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范围是:昆明、曲靖、个旧3个城市(地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

这些企业的破产适用(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

三、银行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属特殊情况的极少数企业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以营业税抵扣时,除报送破产企业名称,破产原因(包括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金额等资料外,必须同时报送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的“受理公告”、“宣告破产还债民事裁定书”、“执行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民事裁定书”等四个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方能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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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营业税问题,应收未收利息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2﹞144号
【发文日期】2002-12-20
【实施时间】2002-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标 签】推进依法行政【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法﹝1999﹞108号【发文日期】1999-12-29【实施时间】1999-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因此,地税部门的各级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地税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征收机关直接承担着大量具体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因此,税务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询私枉法,违者一定要严肃处理。

三、为了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适应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局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地税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配合。

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经验,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关联知识: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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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8﹞19号
【发文日期】2008-03-07
【实施时间】2007-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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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4﹞63号
【发文日期】2004-11-10
【实施时间】2004-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除烟叶外其他农业特产税的取消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税收政策深入到每个农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的清理工作。

对下文之前已经征收的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以前年度尾欠税款的,不予退税;属于2004年度的要及时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改制中所需支出。

要把农特税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职工和农户,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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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给见义勇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5﹞222号
【发文日期】1995-09-21
【实施时间】1995-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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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
税收征管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改革的补充意见通知,深化涉外税收征管,关于进一步推进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7﹞420号
【发文日期】1997-12-14
【实施时间】1997-11-0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国税发[1997]171号)转发你们,为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请各地结合我省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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