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306号_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洛政办[2012]9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为改善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精神,按照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概况(一)城市面积、人口概况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亚欧大陆桥东段,横跨黄河中游两岸,居天下之中,素有“九州腹地”之称,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因地处洛河之阳而得名。
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七大古都之一。
现辖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等“一市八县”和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六个城市区,总面积15208平方公里,市区面积544平方公里,总人口655.4万,市区人口155.1万,城镇人口290.5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财办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
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
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
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
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二、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
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珠财工[2009]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重点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四)社会捐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地表水丰富区域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沿海区域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一、综合类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7月23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592号)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8月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1.3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5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675号)1.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8日发布商产发【2011】310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29日发布财综【2011】115号)1.6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国家能源局2011年12月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1】395号)1.7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1.8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国家海洋局2012年2月发布)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7日发布财关税【2012】14号)1.10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4日发布财建【2012】102号)1.1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4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21号)1.12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9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30号)1.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27日发布财建【2012】167号)1.1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2年4月30日发布国发【2012】15号)1.15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5月7日发布)1.16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电力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监会2012年6月14日发布)1.1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12年6月18日发布国能规划【2012】179号)1.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7月6日发布发改能源【2012】1207号)二、风电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36号)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77号)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1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82号)2.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00号)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1年7月6日发布)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2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26号)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25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85号)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3号)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4号)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2号)2.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2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47号)2.1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日发布电监安全【2012】16号)2.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82号)2.14 关于印发风电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7号)2.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35号)2.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5号)三、三.太阳能3.1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发布财办建【2011】187号)3.2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8日发布财建【2012】21号)3.3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24日发布)3.4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8号)3.5 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8日发布财建【2012】177号)3.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4号)3.7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98号)3.8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29日发布)3.9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11月7日发布财办建【2012】148号)四、水电4.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3月16日发布)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56号)4.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3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42号)4.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63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8日发布发改新能【2011】2242号)4.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61号)4.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00号)五、核电5.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09年10月12日发布国能科技【2009】274号)5.2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财关税【2011】45号)5.3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1年10月20日发布)5.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1年12月15日发布国发【2011】42号)5.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5.6 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6月12日发布国核安发【2012】98号)5.7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7月2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226号)5.8 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六、生物质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七、部分地区7.1 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9日发布建科函【2011】204号)7.2 山东省“十二五”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发布鲁经信资字【2011】526号)7.3 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发布沪府发【2011】90号)7.4 天津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2月6日发布津发改规划【2011】1490号)7.5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京发改【2011】2287号)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发布新政办发【2012】31号)。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应用分析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应用分析摘要:根据海口市的气象数据,依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对海口市的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稳定度进行评价,进而分析海口适合采用的太阳能应用技术。
1980~2009年期间,海口市太阳能总辐射平均值为4858MJ/(m2·a),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970小时。
经过评估,海口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属于三类地区,资源丰富区,稳定程度属于不稳定。
关键词:太阳能资源评估1 海口气候特征海口市地处热带北缘,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特征是四季不分明,夏无酷热,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高;干季、雨季明显,冬春干旱,夏秋多雨,多热带气旋;光、热、水资源丰富,风、旱、寒等气候灾害频繁。
海口雨量充足,全年降雨量1500~2500mm;年平均气温22.5~25.6℃,极端最高气温28.9℃,极端最低气温2.8℃;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1%。
2 海口市太阳能资源评估2.1 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依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对海口市太阳能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稳定程度进行评估。
2.1.1 数据来源依据海口市的典型气象年逐时数据《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及《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相关资料,对海口市的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
2.1.2 数据结果对典型数据进行分析,海口市全年平均太阳能辐射总量为4858MJ/m2,即1349kWh/m2,评价日照时数为1970h。
根据《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1980~2009年)的数据统计结果,得到海口市1980~2009年逐年月平均太阳总辐射量如图3。
2.2 资源评估2.2.1 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评估以太阳总辐射的年总量为指标,对海口市的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进行评估。
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等级见表1。
海口市年太阳总辐射量为4858MJ/m2、即1349kWh/m2。
根据上表,海口市太阳能资源属我国的三类地区,资源储量丰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财办建〔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
为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前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二、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
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
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
其中,风电项目需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需于2017年7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12月底),生物质发电项目需于2018年1月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三、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
具体流程如下:(一)项目初审。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常见问答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常见问答一、“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初审的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的具体要求?答:、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设计说明书中总平面设计说明及各专业说明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建筑节能的内容。
、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请尽量采用文本形式,应有负责人及各专业人员签字栏,并加盖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师章。
、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扉页签名页应包括以下内容:⑴项目名称;⑵设计单位名称;⑶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建筑、结构、水、暖、电等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人员,以上人员均应先打印姓名、后本人手写签名(如为外地进郑企业,应与进豫登记表人员、签字一致;⑷加盖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⑸设计日期。
、方案设计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
)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具体指什么?答:、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登记,详见《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郑建文〔〕号),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发布时间()。
、河南省内郑州以外地市勘察设计企业应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签字及执业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具体指什么?答: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如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企业投资备案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计划;行政事业单位等建设项目的发改委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等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
四、“建设申请报告”具体指什么?答:报规划局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
五、《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由谁填写?如何填写?答:详见《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填表说明”及各专业填表说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财会[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12月27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金太阳工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
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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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306号 【发布日期】:2009-07-06 【网页链接】: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t20090708_17741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清洁、可再生能源。为指导开展示范推广工作,我们制定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2 / 5 附件: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客观实际需要、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推广应用重点。近阶段国家重点扶持的应用领域是: 1.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 2.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示范县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一)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
3 / 5 体规划。
2.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1)。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今后两年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工作内容,要做到详实具体,项目落实,并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填写《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3.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增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万平方米。对于辖区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县,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4.以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学校应是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具备较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园布局规划合理,建筑保温隔热性能较好,有生活热水、采暖等需求。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筹措渠道等情况。 6.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服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对在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示范县的申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申报材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汇总和初审后,择优推荐示范县,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示范县审核确认。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方案详实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效应等因素选择确定示范县,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落实情况好、推广应用面积大、推广技术类型先进适用的县。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
4 / 5 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
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补助资金的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抵扣今后该省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项目建设,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辖区示范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专项规划,指导示范工作开展。在农村中小学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结合,其他项目也要与现有政策充分结合,避免浪费。 (二)强化建设标准控制。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标准化应用模式,提出系列应用技术方案,并配套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工法、图集,指导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设与使用安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技术水平应满足岗位要求。要建立项目评估机
5 / 5 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
行管理。相关设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和长久的运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工作,整合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专业力量,推动与示范推广工作相关的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推广工作经验,妥善解决示范推广过程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奠定良好基础。要广泛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 1.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1
附1: 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申请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应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县基本情况 包括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需求情况、农村中小学、卫生院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现状等。 二、技术方案 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及应用形式、设备及产品选型、建筑节能措施等。 三、资金筹集情况 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资金需求总额及分项预算,资金需求的计算方法。资金筹措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市场融资情况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模式的选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项目管理措施、技术依托单位等 五、配套措施 包括配套政策、技术标准、技术研发、产业状况等。 六、节能目标及技术经济分析 包括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