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报告程序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报告程序1、环境监察人员接群众举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须立即组织初查并现场取证。
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和有关责任人,预测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及事故发展态势,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对在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有关证据可能灭失的,还须进行当场取证。
违法行为仍在延续,且可能加剧污染危害的,监察人员须当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污染与破坏危害扩大;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应急避险,并与责任人、消防单位共同拟定防治措施,消减污染与破坏危害。
环境监察人员应随时向主管支队长、支队长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理情况。
2、监察人员初查结束,完成现场应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及危害程度的初步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及时按照市环保局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
对市环保局初步认定的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察支队信访室应于发现事故后5小时速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由就近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对于上述原因所致的水污染事故,环境监察人员必须依据履行法定职责正确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告知污染事故受害方委托具备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不得因消极等待而导致失去鉴定的客观环境或条件,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进行有关鉴定。
3、监察支队信访室根据初查情况填报立案登记表,制作调查取证方案,送局法制科审查。
局法制科、监察支队、监测站派员组成调查组,依照市环保局批准的调查取证方案展开全面调查。
进行取样监测、录像、拍照,掌握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与当事人就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了解在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报告书面报市局。
对市局确认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察支队立即将调查报告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浅谈环境行政调解在环境污染投诉处理中的效能应用

有管理权 , 已经例行 过 环境监 管 , 掌握 了必要信 息 , 以环 所 保主管部 门 的协调往 往是 有效 的 。
实 际上 , 群众 的污染 投 诉 及 与 污染 者 的 纠纷 , 都 不 大
涉及赔偿 责任 和赔偿 额 的 纠纷 , 而偏 重 于 消 除污 染危 害 ,
平 息双方 矛盾 。这 一 方 面是 因 为群 众 的 环境 知 情权 不 充 分, 提起 环境诉 讼 的途 径不 畅通 , 另一 方 面是 因 为环 境 污
环境 污染 投诉 是单 位 和个 人 环境 维权 的一种 法 定形
没有 其他 的途径 。近年来 , 在实 践 中这 种行政 调解 已逐 步 形成 了行之 有效 的处 理模 式 , 江苏 、 东 、 南 、 徽在 如 山 河 安 上级 有关部 门主持 下 制定 了污 染 防治 工作 的定 期 联 席会
笔者 长期 从事 环境污染举 报查 处工作 , 环境 污染投 诉 的“ 告” 控 类属 于法律 范畴 的环境污染 纠纷 , 是环境 纠纷 的
了其有 责任解 除危 害并 对 直 接受 到 损 害的单 位 或个 人 赔 偿损失 。这种损 失既 包括 直接损 失 , 也包括 间接 损失 。一 旦发生关 于赔偿 金额 的纠纷 , 当 事人 的请 求 , 应 环保 主管 部 门即可依据法 律规 定处 理 。这 种处 理虽然是 依法 处理 ,
13 环境 污染 纠纷 .
突发 性事故 引发 的。但是 一旦 形成 , 往往 存 在 厂群 矛盾 、
冲突 及纠纷 , 经济发展 和社会 稳定带有 负面 影响 , 对 因此 , 环保 主管 部 门尽快 、 善解 决 好这 些 环境 污 染投 诉 , 妥 意义
重大 。
环保法律 、 规对 于造 成 环 境 污 染危 害 的单 位 , 定 法 规
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光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光污染纠纷也随之增多,涉及建筑、照明、广告等多个领域。
在我国,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尚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探讨光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民事法律适用原则光污染纠纷主要涉及相邻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平、公正。
(2)损害赔偿原则:受害人在遭受光污染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责任自负原则:侵权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法律适用原则光污染纠纷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便民、高效。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合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力求合理、公正。
三、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 民事法律适用(1)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光污染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应遵循上述原则,协商解决。
(2)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光污染纠纷中,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行政法律适用(1)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在处理光污染纠纷时,应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4.4 响应终止5 后期工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实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现方式单一等较 为突 出的方面。通过与 美国 “ 事 实本 身说 明问题”原则的 比较 ,我 国的环境 污染责任认 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会 具有很 大的优越性 。为 了充分保障受 害人能及 时获得救 济 ,应 当将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限定在 与环境污染有利 害关系的人 中,而
且不应将行政 处理 作为诉讼 的前置程序 。而为了保 障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理应 建立起 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的补 充责任 以及核 污 染方 面针 对非雇 员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展 的加速进 步 ,新型的环境污染事故也 相伴 而生 ,其 中以石 油 泄漏 引起 的海域污染和核泄漏 引起 的放 射性 污染为代表 。这些 新型 的环境 污染事故具有一些共 同的特征 ,例如 :产生 的损 害 无法 准确 计量 ,损害范 围广且持续 时间长 ,消除污染 的财 力和 时间成本 高 ,潜在危险 的不确定性 等。因为新型环境 污染 事故 与生俱来 的这些特征 ,导致这类污染事 故的 民事赔偿 纠纷 的解
实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中存在的问题
■赵摘Biblioteka 磊四川大学法学院
要: 工业发展 快速 带来的新型环境 污染 问题 引起 了我 国立法与 司法实践的脱 节,反 映 出了许 多问题 。其 中就 包括 了对环
境污 染责任认 定应 当采 用的归责原则 ,提起环境 污染公益诉讼 的原告主体资格 ,是 否承认行政 处理前置原则 ,环境 污染责任 的实
需要证 明的事项进行 合理调整 ,以平衡 双方举证 能力 的天生差
其 次 ,应 当注意 的是 环境公 益诉讼 的受案 范围 。“ 环 境公
异 。这方面 的典 型主要是美 国。美 国也 主要 是在司法实践 中对 过错责 任原则 实现 了灵活 的变 通适用 。“ 在解决 环境侵 权 民事 责任 的司法 实践 方面 ,为 了减轻受 害者 的举 证责任 ,美 国法院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实现环境管理的目的,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环境管理组织机构。
并明确了各部门和职员的责、权、利,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工作。
全厂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计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科室,并实施监督考核。
企业环境管理网络见图1-1。
图1-1 环境管理网络图 各分厂车间科室 监督考核 明确目标,落实基层有关部门,监督考核 职能科室各负其责总经理领导下的主管分工责任制 环保监测机构 环保科员:董飞 信息反馈各职能科室 主管环保副经理:耿春斌 总经理:刘俊文 其他副经理 岗 位从图中可以看出,公司环境管理体系中,总经理是第一位领导者,而环境管理是综合性很强的部门,涉及到生产、计划、技术,基建、财务、设备、动力、劳保、安全卫生。
只有在正职的领导下,才能把环保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职能部门,才能完成环境保护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本项目设环保专职管理机构环保科,环保科由公司总经理监管,并制定公司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管理机构和职责等重大事项,整体覆盖固剂载体、叶面肥、颗粒肥等生产单位及与之相关的全部要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纲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纲一、什么是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其特征是:突发性、破坏性、社会影响性以及需要及时应对处置性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存在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可分为以下五类:剧毒农药和有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溢油事故;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和预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特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四、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和后果1、威胁生命与人体健康影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一般都伴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化学品爆炸的发生,会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人员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直接影响,严重时可威胁生命安全。
如2004年4月发生在重庆的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失踪、死亡9人,15万人大转移;2006年7月,江苏射阳氟源化工厂爆炸事故致使22人死亡,2公里范围内的7000多人进行了疏散。
而有些环境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则可能是间接的,比如某些有毒农药及一些稳定性强不易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人体,但是如果被植物或其他生物吸收,就会通过生物界的食物链逐渐传递和富集,最后对人体产生影响。
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就是因为当地居民长期食用受到汞污染的海产品所导致。
2、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和财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如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1993年8月深圳清水河化学品仓库发生燃烧与爆炸以及造成的环境危害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亿人民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湖政办发[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湖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
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
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
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 2・
科技 论坛
处理环境 污染事 故和污染 纠纷应注意 的事项
乔 伟
( 杜 尔伯特 蒙古族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黑龙江 大庆 1 6 6 2 0 0 ) 摘 要: 随 着我 国经济的 不断发展和公 民环境 法制 意识 的提 高 , 环境纠纷呈现 出逐 年递增的趋 势 , 已成 为环保部 门工作 中的一个难 占 、 。文章 中对处理环境 污染事故和处理污染纠纷应 注意的 问题进 行分析 。 关键 词 : 环境污染事故; 污染纠纷 ; 注意事项 1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应 注意 的事项 依 法处理 阶段截然分开 , 由不 同的环境 执法 人员进行 , 实行 “ 查处分 为 了 妥善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应 注 意 做 好 以 下 事项 : 开” 的原则 。接受 、 受理 、 调查 主要 由环境监 察人 员负责 ; 而 审查 、 依 1 . 1 建立应急预案 , 堵塞事故 发生漏洞 。 对待环境污染事故和破 法 处理多 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法 制管理人员 和环境监 察部 坏事故与对待火灾是相似 的。“ 防范胜于救火” , 只有建立一种防范 门的负责人 负责 , 环境行政处 罚决 定还必须 由同级环保行政主要领 制度和机制 , 才能避免和减少 污染 事故的发生或破坏的损失 。环境 导签字。审查小组 由各级环境行政 主管部 门组成 , 由二人或三人 以 监理单位及其环境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环境监理过程 中, 对易发生 上单数组成 。2 . 2 . 2审查 内容 。审查 内容 主要是对调查材料 、 调查处 污染事故的单位 、 设备 、 工艺 、 原材料 、 排放 口, 周边环境状况应做到 理 、 调查意见 、 处罚建议进行书面审理 。重点审查 : 违法事实是 否清 心 中有数 , 增加对关注点的巡 检次 数 , 及时发现 隐患 , 堵塞事故发生 楚 ; 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 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 处理意见是否适 当。必 漏洞。要建议项 目业 主和督察承建商建立应急预案 , 万一发生环境 要时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 , 然后提 出处理意见 。2 . 2 . 3确定赔偿 污染和破坏事故应有必要 的应对措施 , 防止手忙脚乱和事态扩大。 金额 , 提 出处理决定 。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 四十一 条第 一款规 定 : 1 . 2 建立通畅 、 快速 、 有效的事故报告渠道 。在建设合 同中应有 “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 有责任排 除危 害 , 并对直接受 到危 害的单位 环境保护责 任的条款 内容 ,在 施工管理组织 中应 有环保工 作负责 或个人赔偿 损失 。” 依据调查分析结果合理确定环境 污染 与破 坏事 人, 应有 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 , 平时在施工 中 一旦发现 污染事 故 , 施 故给受 害单 位或个人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 , 并下达处 理决定 , 提 出具 工单位发生的事故应有谁负责 , 项 目业主方面发生 的问题应该找谁 体赔偿金额。2 . 2 . 4追究环境法律责任 , 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污 联 系, 当地环境保 护部 门的主要 负责 人 、 联 系电话 、 通信方式等 , 包 染与破 坏事 故发生 的情节 , 危害后果 f 刑事责 任除外) 应按有关 环境 括应采取的措施 , 环境监理人员都应当学握 。当发生突发事故需要 法律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的单 位或个人 的法律责任 , 由项 目监理机构报告的 , 应做到及时 、 快速 、 准确报告环境 污染 和破 进行行 政处罚 ,并提 出杜绝和避免类似事 故再次发 生的措施 和要 坏事故 。 求。 1 . 3注意在采取应急措施 的同时 ,配 合环保部 门做好调查 、 监 3 解 决污 染 损 失 陪偿 的 事 项 理、 取证工作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像项 目环境监理 机构 的环 3 . 1 环境污染赔偿 的构成要件 。根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法律 、 境监理 人员一样长期派驻施 工现场 ,当发生环境污染 和破坏事故 法 规规 定 , 构 成环境污染损 害赔 偿的要件有 : 一是意 识行为 实施 了 后, 为了对事故进行处理需要作调查 、 监侧 、 取证等工作 。除了当事 排 污 , 即有行 为把污染物排人 环境 ; 二 是引起环境污 染并产生 了污 人外 , 现 场环境监理人员也 是一个重要方面 , 环境监理 人员应 当了 染 危害后果 , 即造成财产损 失和造成人身 伤害或死亡 ; 三是 排污行 解 与之相应 的程序 、 规范 , 配合环保执法人员 以利调查 、 取 证过程合 为 与危 害后 果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 法, 资料真实可靠 。 具备 了以上三条 , 排污单位就必须赔偿 受害者 由于污染危害造 1 . 4进行 必 要 的人 员 培 训 , 熟 悉 和 掌握 避 险 知 识 和 方 法 。 在 有 条 成的创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 : 排污行 为与危害后果之间 的因果关 系 件 或有必要 的地方 , 应对项 目建设单位 、 承包商 、 当地公众及有关人 变化的以下几种情况 , 排 污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 员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 如有毒 、 有害 、 易燃 易爆具 有放射性物品的保 第一 种情 况 是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然 灾 害 如 地 震 、 海啸、 台风 、 山 管、 运输 、 储存和使用应注意的事项等 : 对食 人鱼 、 杀人峰 、 食蜗草等 洪 、 泥石流等。 尽管 已经采取了力所能及 的合理措施 , 仍然无法避免 野生动植物或其他不知生长特征的稀有 、 罕见野生动植物不能 因为 发生环境污染 , 免 除污染 者承担污染责任 和赔 偿责任 ; 第 二种情况 好 奇而随意养殖和遗弃 。 是 由于第三者 的过错引起污染损 失的 , 应 由第三者承 担责任 ; 第 三 2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种情况是由于受害者 自 身责任引起污染损害的, 由受害者 自己承担 处理程 序主要是指环境行政执法都 门的处理程序 , 项 目环境监 责 任 。 理机构不具备执法条件 ,不能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查处 , 只 3 . 2排污单位达标排放造 成的污染损失 同样 负赔偿责任 。在 实 是 在施 工期 环 境 监 理 过 程 中如 有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事 故 发 生 , 应 了解 际工作 中 , 时常碰 到排 污单位在达标 排放的情况下 , 造成 不 同程 度 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 便 于做 好相应的本职工作 。环境污染破坏事 的污染损 害 , 排放单 位提出 自己属合 法的达标排放 , 对 造成 的损 失 故调查 与处理程 序分为 : 现场污染 控制 、 现 场调查 和报告 、 依 法处 不负责任 , 只对超标排放造成的损 理、 结 案 归 档 四个 步 骤 。 根据《 环境保 护法》 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 确定污染赔偿 责 2 . 1 现场污染控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 发生环境 任 的法定条件是由于排污单位 的污 染行 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 并使 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 , 必须 : a . 立 其他单位或个人 直接受 到人身 和财产损 失 , 即衡量排 污单位 是否造 即采取措施 , 已发生污染 的 , 立 即采取减轻 和消除污染 的措施 , 防止 成污染危 害( 也就是 排污单位是否应赔偿 直接损大) 的标准 , 主要 依 污染危 害的进一 步扩大; 尚未发 生污染但有 污染可能 的 , 应即采取 据是形成了危害的客观事 实与实际后果 , 而不是将排污 单位的排放 防止措施 , 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b . 及时通报或疏 散可能受到污染 物是否超标排放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 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使得他们能及时撤离危险地带 , 避 免人 员伤亡。 4 结论 c . 肇事单位应 当向当地环境行政执法部 门报告 , 接受调查处理 , 报告 总之 , 环境案件的取证工作须依法进行 , 责任十分 重大 , 我们必 必须及 时、 准确 、 不得拒报 、 谎报 、 瞒报 。 须 以科学严谨的态度 , 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 , 才能把问题处理好 。 2 - 2依法处 理。环境污染事故 的受理 、 调查证据收集完成后 , 即 参 考 文献 进入审查 、 决定 、 处理阶段 。审查是 环境 执法人员对所 调查的证据 、 [ 1 】 毛银 海 . 企 业应 如何 正确 处理 环境 污染事 故f J J . 江西有 色金 属 , 调查过程 、 调查 意见 、 处罚建议进行认 真的审理。审查结束后 , 对环 2 0 0 3 ( 3 ) . 境污染或破坏事故依法进行处理 , 做出决定 。 『 2 ] Y - . : l k 亮, 孙雪芳. 浅析环境污染纠纷 的特 点和处理 中应注意 的问题 2 . 2 . 1审查 人 员 组 成 。一 般 情 况 下 受 理 、 调 查 取 证 阶段 与 审 查 、 【 J 1 . 山 东环 境 , 2 0 0 3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