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纲要

合集下载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法人。

3.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行为。

5.垄断:少数企业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控制生产和流通,操纵产品销售价格和某些原料的购买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6.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9.经营者集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10.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12.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情况。

13.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4.增值税: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5.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6.消费税: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第四章公司法 (1)第六章反垄断法 (2)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2)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2)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第十一章合同法 (3)第十四章税法 (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摩莱里的《自然法典》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人职权的限制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转让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第四章公司法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条件不考)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资本条件不考)国有独资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特别是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资本条件不考)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六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特征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情形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方式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产品的概念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相互关系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方式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第十一章合同法合同的特征订立的合同的两个阶段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四章税法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54学时)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古代经济法(概念起源)、现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体系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2.1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2.3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经济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行政途径、仲裁途径、司法途径)、经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4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责任和特征、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我国法人的法定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三章财产所有权3.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3.3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公司法的概念5.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和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等 )和程序、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和义务、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5.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法定资本、公司章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关联关系及其决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股东诉讼)5.5 公司债券(不重要)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5.6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不重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公积金、股东利润的分配)5.7 公司合并与分立(不重要)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5.8 公司解散和清算(不重要)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5.9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不重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管理机构)7.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7.4 外资企业法 (不重要)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 和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8.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利润和亏损分配(方式)8.4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8.5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清偿责任的性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8.6 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8.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8.8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可以交易)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8.9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9.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不重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9.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变更9.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9.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1 破产概述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1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10.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10.4 和解与重整(的概念)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重整的申请、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10.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及其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律制度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和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别、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1.2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构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有欺诈行为重点)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不重要) 著作权和仲裁不考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14.2 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职务发明的概念、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原则、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4.3 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优先权原则)、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5.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6.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的概念、要约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6.3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6.4 合同的履行合同内容缺陷补缺规则、双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撤销权(什么时间行驶) 的概念)16.5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的先索抗辩权)、抵押(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质押(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留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定金罚则16.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清偿、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方式)、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16.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十六章经济争议的解决16.1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16.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如合纠纷的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16.3 仲裁 (不重要)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试卷样卷《经济法》至学年度第学期期 ( ) 卷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注意: 答案须注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连同答题纸一齐上交 )一、填空(每空格 1 分,共 10 分)1、合伙企业分为 ① 和 ② ,在 ③ 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④ ;二、选择题(以下各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正确,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每 题 3 分,共 30 分)1、公司股东可以 出资。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复习提纲1、概述:(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2)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资源分配法;(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和社会公利法的有机统一2、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职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委托取得、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产业法律制度:(1)体系: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2)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4、财政法律制度:(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预算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企业财务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2)体系: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转移支付法、金库法、其它财政法。

即前七种法之外的法,如财政许可听政法等。

(3)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保障与稳定职能;(4)价格法关于听证会代表资格的规定——中介不可作为听证会代表;(5)会计法关于会计文字的规定:(6)国库券合法用于:期货买卖、作为有价证券抵押、作为证券交易;作为货币流通是违法行为;5、税法(1)税收的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没有起征点;(3)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小卖部的个体户6、银行法:(1)银行体系: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储蓄机构;(2)银行组织法律体系: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监管法(3)外汇管理的规定:套汇(和外资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款项)和逃汇7、证券法:(1)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著作中描写的证券交易不属于调整对象;8、保险法:(1)保险法的概念;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一上学期经济法复习提纲

大一上学期经济法复习提纲

大一上学期经济法复习提纲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经济法的定义和种类
2.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3.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1.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2.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
1.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概念
2.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3.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经济法中的合同制度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3.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五、经济法中的公司制度
1.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和要素
2.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手续
3.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六、劳动法与经济法
1.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程序
2.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解除
3.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七、经济法中的金融法制
1.金融法的定义和内容
2.银行业法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3.金融合同和金融纠纷的处理
八、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
1.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
2.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
3.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维权
九、经济法中的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环境污染的主要危害和防治措施
3.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合作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2.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经济法律问题
3.跨国投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一、经济法的发展和创新
1.经济法领域的新问题和挑战
2.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
3.经济法专业的前景和发展方向。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由来,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大致过程,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协调论1、学术上的代表性观点宏观调控论需要干预论2、本人(原始课件制作者)的观点(1)宏观调控关系(2)确认或规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一)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法(二)、规范市场主体法:(三)市场监管和市场竞争秩序法(四)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

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3、我国的公司概念(二)法律视角下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合法性特征。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营利性特征。

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人格(资格)性或独立性特征。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地位的前提。

(2)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相互独立二、公司的种类对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主要的立法和学说有:1、设立行为地主义2、准据法主义3、住所地主义4、资本控制主义我国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准据法主义。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1、公司设立的涵义2、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严格准则主义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各自的优缺点。

(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要件2、财产要件(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在公司资本立法上形成了著名的“公司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2)股东的出资方式。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04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2024/3/26
9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股东权利和 义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2024/3/26
公司的种类和设立 条件
公司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公司的变更、解散 和清算
10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03
2024/3/26
11
竞争法律制度
2024/3/26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 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 经济关系。
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适度 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024/3/26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以效率为优先,同时 兼顾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2024/3/26
6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024/3/26
7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 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 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和程序
01
2024/3/26
03 02
8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0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事务管理
03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4/3/26
1
目录
2024/3/26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2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A 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B 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C 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D 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奖励;惩罚(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E 经济法有自己的责任方式——a经济责任:补偿性经济责任、惩罚性经济责任b非经济责任: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人身责任2、经济法主体: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律处关系主体)特征:A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B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C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D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体系:“政府——市场”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①经济管理主体:即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双重身份:公共管理者+ (国有资产)所有者——“并重—分开”模式(机关分开、规则分开)②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分类原则——多标准并存原则——以组织形式和担责方式为标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参与企业经营)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弱势地位:A 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B 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符合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

2.客体: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客体种类:有形物;非物质财富;经济行为;3.内容:指经济主体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的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法人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经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1)经济法律事件: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地活动。

四、法律行为: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单方的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经济法要掌握的重点知识纲要

经济法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点<1>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

<2>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

<3>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5>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

2)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3)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出资。

<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公担风险、共负盈亏。

4)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5)对于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和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合营企业合并和分立必须由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国家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7)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3>以合约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

7)外资企业的概念是指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期未考试(1)单选题(2)多选题(3)判断题(4)简答题(5)综合案例题重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经济法律事实,普通诉讼时效、1年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主体资格是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不都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都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工会、党组织、妇联)、个体工商户、农户、自然人。

公民:无行为能力(10以下);限制行为能力(10-18);完全行为能力(18以上或16-18有收入)。

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

限制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法人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内容: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所拥有的、自己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的资格,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有关机构以强制性的协助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依法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体: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物:自然物、产品、货币、有价证券。

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提供劳务行为;生产经营行为。

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专有技术。

法律事实: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行为。

事件:自然事件(绝对事件)、社会事件(相对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普通/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时效中止: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交通、疾病)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消除后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就意味着终止。

时效延长: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能超过20年。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和责任、设立条件、事务执行。

设立条件:1.投资人是单一的个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额未作规定;可以由个人财产(只能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不能劳务)。

4.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是投资人。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书、身份证明、场所证明、有些要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登记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书面答复不予登记;若有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有营业执照是成立日。

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当签书面委托聘用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管理人不能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资金、开立账户、财产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竞争业务、签合同交易、转让产权、泄露商业秘密)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有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愿解散)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投资人死亡或吊销执照被迫解散)。

程序:1.确定清算人;2.通知公告债权人;3.登记债权;4.清理财产并编制财产清单;5.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再所欠税款,最后其他债务);6.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和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出资方式的种类、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无约定而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退伙、入伙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要学会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特征: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2.共同出资为前提;3.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只缴个人所得税);4.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无限连带责任;6.具有延续性。

解散:1.合伙期限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或已经实现;6.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

清算:1.确定清算人。

半数同意,可15日内指定一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未确定,人民法院指定。

2.清算人职责。

财产负债表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3.通知公告债权人。

10日内通知,60日内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剩余财产利润分配。

5.注销登记。

全体签名盖章,15日内清算报告。

6.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普通合伙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协商一致订立,全体签名盖章生效。

并载明:名称、场所、目的、经营范围、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方法、解散清算、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出资。

非货币出资需资产评估,可以协商也可以委托法定机构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有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表明“普通合伙”。

财产: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1.合伙人出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不是实际缴纳);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未分配的盈余、工业产权、商誉);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赠与)。

注:企业财产、经营、责任相对独立性(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外人转让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出质需一致同意,否则行为人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不是所有事务都委托,除协议规定外,下列事项要一致同意才可:改变名称、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外人为经营管理人员)注:一人一票。

权利:1.对内事务的管理权;2.执行合伙人对外事务的代表权;3.执行合伙事务所的收益归合伙企业,费用、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4.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监督权;5.查阅账簿权利;6.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

义务:1.忠实;2.注意;3.竞业禁止业务;4.被聘任管理人员权限内履行义务,否则赔偿责任;5.会计业务损益分配:利润、亏损分担,按照协议约定的来。

未约定或不明确,则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注:协议不准约定由一人享受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

注:合伙人与外人发生与企业不相关债务时,不能用其债权抵消对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不得代位参与管理。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企业无关债务时,可用企业分得收益清偿。

入伙:除协议另有约定以外,需全体同意。

订立入伙协议,要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合伙人对企业以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存续期间内,有之一:1.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2.一致同意;3.发生难以继续合伙事由;4.有人严重违反协议规定义务。

通知退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在不影响事务执行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1.某合伙人死亡;2.某人丧失偿债能力;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4.合伙人丧失相关资格;5.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某合伙人变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不一致同意,退伙。

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其一: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3.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协议约定的事。

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退伙效果:1.财产继承;2.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有继承权的人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人。

有其一,可退还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2.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3.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

注:继承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经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不一致同意,退还份额。

退伙结算:1.按照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处理完未了结事务后结算。

2.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实物;3.财产少于债务时,分担亏损。

注: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律师/税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机构,要表明“特殊普通合伙”。

某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他(们)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为限承担责任;某合伙人非故意或小过失,全体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2-50合伙人(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哦)。

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协商一致订立,全体签名盖章生效。

并载明:名称、场所、目的、经营范围、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方法、解散清算、违约责任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