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归国家所有的,另一种是归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能对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承包,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在农村家庭中承包使用他人拥有的土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背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建立的。
当时,中国政府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承包,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获得收益。
这种制度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农村人口的转移和土地的流失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土地的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期限和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为长期,一般为30年或50年。
同时,农民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转让或者续租承包地。
承包权的分配方式为个人承包,即农民个人拥有承包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土地的经营权由村委会或合作社等组织管理。
2. 土地用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规定土地用途的范围,即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规定了一些土地用途的限制,例如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用于污染农业等。
3. 责任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规定农民需要对所承包的土地负责,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农民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维护土地的健康状况,以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4. 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例如,农民可以获得土地的收益,也可以享有土地的流转权等。
同时,为了确保农民的利益,也规定了一些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例如,可以依法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合同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可以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承包合同的文本规范;2.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3.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四)承包期内,因政策性原因新增承包户的,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五)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1.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2.承包方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部分承包地的;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部分转让的;4.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5.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页眉可删)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说到农村土地的承包政策,一个好的政策可以很好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一个差的政策,效果就会想反。
那么,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哪些?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
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第二轮承包即将开始。
如何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甲国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有哪些政策性规定9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重申了党中央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暇策作了明确规定。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什么概念

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什么概念有关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什么概念的问题,可以具体理解为,保持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一直不变,而且这种承包关系可以长达时间更久。
这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让农民踏踏实实劳动,也让亿万农民可以放心加大对土地的投入。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
有关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什么概念的问题,可以具体理解为,保持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一直不变,而且这种承包关系可以长达时间更久。
这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让农民踏踏实实劳动,也让亿万农民可以放心加大对土地的投入。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
▲一、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始的。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政策的“稳”与“活”结合起来,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现阶段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重点是保持农民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既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又激活了土地资产的活力。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中央先后两次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分为土地承包政策演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等几个部分。
一、土地承包政策演变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1978年,农村土地改革实施,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此,农民成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实现了土地利益的个体化。
随后,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包期延长,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开始,农民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易或租赁,进一步推动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中,确权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权益,提高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确权工作包括对农户的权属登记、土地调查和测量等程序,以便将土地确权数据纳入农村土地电子监管系统。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管理土地资源,为农村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流转也成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特点。
通过流转,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易或租赁,从而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
首先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权分置改革,实行“土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既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又可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其次是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归到农户家庭,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还推行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土地经营权参与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融资和风险防范的机会。
第二次土地延包政策文件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原则,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出发,认真做好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
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妥善化解矛盾。
依法依规办事是第一位的,对具体问题的处理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
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土地,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小调整只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规定的情形。
凡是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和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完善工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
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以基层调解为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的最长期限规定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 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1994年2月2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
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概要回顾
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 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 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 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 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该法 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 健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1993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 法》修正案,使其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办法”。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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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
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XX年8月到20XX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四、林地如何确权
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五、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
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登记。
六、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
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七、农户开垦集体荒地形成的耕地如何登记
农户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本次都不予确权登记,是否收回由村组集体决定。
对集体允许农户经营的,按其它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
八、同一村组农户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如何登记
上述三种土地流转方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没有纠纷的,均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鼓励同一村组农户进行承包地块互换,将分散的小地块能过互换形成集中的大地块进行进行登记,既利于农户规模种植,又利于对外有偿流转。
九、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
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农村土地承包相关问答
问: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问: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
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
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问: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
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问: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
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
林业部门
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
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
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