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中“异议“权之保障(柯葛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借鉴保释制度的若干思考(柯葛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借鉴保释制度的若干思考柯葛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7-2-13关键词: 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审前羁押/未成年人内容提要: 保释并不是个人绝对的权利。
虽然保释的运用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审前羁押的适当运用仍是必要的。
正确认识公民个人的保释权,处理好保释权与国家刑事侦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得两者的平衡点,也许更有利于在我国引进或移植保释制度。
保释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首先,应理解为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申请保释权或要求释放、恢复自由的权利。
这种申请权必须获得法律程序上的相应的保障。
其次,保释也不是纯粹的权利,而附有许多相应的义务。
笔者在借鉴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以下强化保证人的责任、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性以及强化对保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释的社会保障机制等三项建议。
一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减少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建有保释制度。
在英国法上,保释是指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人提供担保,保证按规定日期出庭,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
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即从其受到羁押起,直至被定罪判刑后决定提起上诉的各个阶段,都存在保释的问题。
保释分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
前者是指由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
后者是指由预审法官对嫌疑人规定几条要求(比如:不得离开居住的地区,定期向警察机关报告情况等),被保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要逮捕被保释人,以潜逃罪论。
保释申请如果被警察机关或治安法院拒绝,被告人可以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诉。
保释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紧密相连的,保释制度构成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法院作出撤消羁押的决定时,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也可能同时获得了保释。
有的在申请保释时,又是通过人身保护令式的审查程序而予撤消羁押,获得释放。
检察视角下附条件不起诉的解读与应对

二、 附 条件 不起诉 制度 实施面 临的 问题 ( 一) 适 用程序 及监督 制 约机制 不 明确
立 法在授权 的 同时, 应 当明确权利 行使 的程 序 并设 置相应 的
条 件不起 诉仅适 用于上述 三章罪 名 , 虽 已囊括 了司法 实践 中未成 监 督制 约机 制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赋 予 了检察 机关 很大 的不起 年 嫌疑 人涉 足的 大部分 犯罪 行为 , 如 未成年 人 中常 发的抢劫 、 抢 诉 自由裁量 权 ,该项 权 力的行 使必须 有严 格 的程序 制度 予 以规 夺、 盗窃 、 故意伤 害 、 聚众 斗殴 、 寻 衅滋事 、 敲诈 勒索等 罪名都 在此 范。在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适用 程序上 , 新刑诉 法只 规定 了 “ 事先 听 列, 但也将 危险 驾驶 、 交通 肇事 、 信用 卡诈 骗等 常见易 发的轻微 刑 取 公安机 关、 被害 人意 见” 等外部 程序 , 而对 检察 机关 内部的审批 事 犯罪 排除 在制度 之外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未成年人
检 察机 关 监督 考察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2 7 . 0 2
作者 简介 : 侯 逾婧 , 北 京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研 究方 向: 刑诉 法 。
检察 机关对 此虽 有探 索 , 但 在立法 上作 为一项 制度 予 以确立 , 对 是没 有约 束力 的。 检 察 机关来 说 , 仍是 一个面 临考验 的崭 新课 题 。 笔者 从检 察视角
作一 解读 , 抛砖 引玉 求教 同仁 。
一
2 . 未 成年嫌 疑人 和其法 定代 理人保 有一票 否 决权 。 《 刑事诉 讼法》 第2 7 1 条第 3 款规 定, “ 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及其法 定代理 人 对人 民检察 院决定 附条件不起 诉有异议 的 , 人 民检察 院应作 出起 诉决 定” 。 虽则 立法 未规定 事先 要征得 未成年 嫌疑 人及其 法定 代
我国微罪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完善研究

力” , 检察机关容易滥用微罪不起诉决定n 。其实 ,
这样 的诟 病并 非空 穴来 风 , 亦并 非没 有 道理 。
其一 , 在实体处理及适用后果上 , 我 国的微罪 不起诉决定是 以认定被不起诉人 的涉案行 为构成
法 定代理 人 。
关键 词 : 微 罪不起 诉 ; 被 不起 诉 人 ; 异议 权 ; 客 观 义务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3 1 9 2 ( 2 0 1 5 ) 0 4 — 0 0 6 3 — 0 5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我国微罪被不起诉人异议权保障完善研究
贺 洪 波
( 重庆 行政 学院 法 学教研 部 ,重 庆 4 0 0 0 4 1 ) 摘 要: 无论 是微 罪不起 诉 价值 诉 求之 充 分 实现 , 还是 微 罪不起 诉 适 用后 果之 权利 剥夺 , 都 蕴含 着微 罪
不起 诉 制 度在 被 不起 诉 人 异议 权 保 障 上 的“ 给 力” 需 求 。我 国微 罪被 不起 诉 人 异议 权 保 障之 “ 乏 力” 窘 态背 后 潜藏 着的检 察 官客 观 义务 理 想 主 义应适 度 纠偏 。应 当赋 予微 罪被 不起 诉 人要 求人 民检 察 院将 案件 及 时 移 送人 民法 院 审判 以获取 无 罪判 决的 权利 , 当被 不起 诉人 为 未成年 人 时 , 还 应 将 这种 权 利赋 予未成 年 人 的
不起诉决定 , 如果被不起诉人提出“ 申诉” 坚称 自己
无罪 、 不 应 当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处 罚 , 而 检察 机关 又
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和实务运作

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和实务运作
柯葛壮;张亚杰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
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
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
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
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总页数】7页(P68-74)
【作者】柯葛壮;张亚杰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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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之补充证明--兼析对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局限之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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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之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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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地位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地位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涉及以下四方主体,即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四方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一方面,自公权力的分配角度言,无论是秉承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美国,还是继续坚守职权进行主义的德国,也不管是基于处分权理论,还是授权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无一例外的被赋予了程序的主导权,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和再诉的权力两个方面。
后者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效力或者说确定力问题。
在日本,由于检察官对于被告保留起诉权限,或者将其交由保护观察官实施社会处遇时,不仅是在考量个案的犯罪因素和社会复归性,同时也因为日本制起诉犹豫并无期间的限制,检察官随时有权因被告之违反处分命令、再犯或其他诉讼案件之再次构成,重新提起公诉。
因此,“缓起诉不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践中,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后,发现有新罪或漏罪等情形,均有权再行调查重新提起公诉,并无禁止再诉的效力。
”[1],检察官为缓起诉后,由于无缓起诉期间,检察官有权随时提起公诉,并无新事实、新证据层面的要求。
[2]分为形式的确定力和实质的确定力两个阶段,检察官为不起诉决定后,再议或申请交付审判期间届满后,即产生形式上的确定力,但只有在犹豫期间届满后,方产生实质上的确定力,即非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或“再审原因”,检察院不得再行提起公诉(参见图1)。
[3],受制于宪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无再诉的效力。
图1: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效力示意图造成以上差异的主要原因,还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政策考量,如是基于特别预防理论,自然不应有再诉的效力;如是基于一般预防理论,则无禁止再诉的权力。
在我国,基于长期以来奉行的“事实求实,有错必纠”的基本理念,并未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便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无禁止再诉的效力,更不用说附条件不起诉了。
如此,则会大大降低之特别预防效果。
另一方面,自公权力的限制角度言,或许是基于权力的自扩张性、公众对于公权力的天然上的不信赖性和私权的保护,检察官的这种权力又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是来自权力的限制,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1000字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1000字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困惑。
本文从视角分析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其对策。
一是如何落实执法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必须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民警在调查当事人时要多解释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在适当的时机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保证当事人自愿认罪的决定。
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采集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轻放案件,而是把审查、起诉和审理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整体,以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升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
在案件审理时,民警应积极调查获取证据,明确证据的重要性和作用,以确保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的有效实施,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对应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查程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给警察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能要求,需要司法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和实务经验,以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存在的人性化矛盾。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以人情化解法律冲突,民警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要把人性化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注重当事人的感受,妥善处理与解决当事人的人性化矛盾,以确保公平正义。
以上为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为解决这些困惑,可以采取如下对策:(1)加强司法文件教育宣传。
司法人员要加强司法文件教育宣传,熟悉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需遵循的法规,切实加强业务能力提升,从而保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大安全防护措施。
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要加强案件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记录案件原始信息,避免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保证不起诉的案件可以依法如实审理。
(3)积极开展人性化宣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以人情化解法律冲突,但与此同时,应积极开展人性化宣传,加强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正确习惯办事,规范其行为,从而确保正当权益的维护。
浅议被害人间接上诉权引发的若干问题
浅议被害人间接上诉权引发的若干问题
杜何阳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但被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部分的上诉引发二审程序和对案件的全面审理,达到一种行使"间接上诉权"的目的。
由此所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尚未明文规定或是模糊不清,本文对这些问题从刑事诉讼理念、目的、程序规范几个方面作相应的探讨。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杜何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保障被害人起诉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J], 柯葛壮
2.试论刑事被害人诉权对公诉权的制衡 [J], 周亦峰
3.谈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诉权的法律保护--由一起诉权之争引发的法律思考 [J], 陈凤贵
4."间接上诉权"引发的若干困惑及其消解——兼论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切实保障
[J], 张坤世
5.浅议被害人上诉权 [J], 任喜跃;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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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效力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效力研究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这不仅影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惑。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决定可以在学理上作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上的区分。
在外部效力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确定具体的内容,在程序效力上则主要表现为对事的效力与对物的效力。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外部效力程序效力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084-11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从微观层面来看,该制度集中体现了党中央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诉讼和谐”的司法理念,对于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而从诉讼模式转型与司法改革的宏观层面观之,该制度明显带有改革的试金石的意味。
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有效运行,并产生积极的诉讼效应与社会效应,该制度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轻微犯罪向轻罪案件的扩展便成为自然与合理的期待,“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便有更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形成的“霸主”地位将会动摇,代之而起的是“混合式”诉讼模式的逐步确立。
这对于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与合理诉讼构造的形成都是意义深远的。
因而,从这一角度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能否实现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预期,就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
法律制定的意义不在于仅仅追求逻辑形式上的圆满(当然,这很重要),而在于法律制定后能否以规则来对社会实践或者主体交往行为发挥实际效力。
①这就是法律效力的问题。
“从广义上说,法律效力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
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来源:华律整理日期:2012-03-27论附条件不起诉时间:2011-06-08 13:03作者:刘海宁马洁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为缓解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造成的刑事司法活动整体公正与效率难以协调等矛盾,迫切地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进一步加以完善之必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裁量不起诉不同。
裁量不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按照现行的法律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裁量不起诉作出后,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不能撤销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情节较轻的案件,并在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当条件得到满足时,诉讼将不再提起。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和政策依据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既体现在重罪也体现在轻罪。
与轻轻重重原则相比, 宽严相济更全面更准确, 既适用于轻罪, 也适用于重罪。
2、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附条件不起诉可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 使他更易于回归社会, 有未来和前途。
3、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把某些对象尽量非刑罚化, 不进行刑罚处罚, 以有利于教育改造。
4、诉讼经济原则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 在起诉环节解决一部分案件, 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 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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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了未成年 犯罪 嫌 疑人 的实体 权利 , 包括 限制 了其 人身 权利 和财 产权 利 , 在某 种程度 上 相 当于未 经法 院 审判 而令其 执行 一 定 的处 分 , 虽然 这种处 分是 建立 在有 罪作 无罪 认定 基础 上 的宽大 处理 , 仅是 一种 对 未
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性地附加特定的强制性义务,如学术界和实务界都
提 出过一 些细 化 的考察 义务 和矫治 措 施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20 1 年 n 月 2 2
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 49 条规定 : 人 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接受下 8 列矫 治 和教育 :(一 )完成戒 瘾治 疗 心理辅 导或 者其 他适 当的处遇 措施 ; 二 ) 向社 区或 者公 益 团体 提供 (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又当如何充分保障其异议的权利? 明晰这些问题对于准确理解立法精神, 保障 未 成年犯 罪 嫌疑 人合 法权利 具有重 要意 义
一 异议 条 款的 基本精 神 旨在 保障 犯罪嫌疑 人的诉讼权 利 如果 笔 者没有 理解 错 的话 , 该 异议 条 款 表 达 了这样 一 种基 本 倾 向 , 即尽 量保 障 未 成 年犯 罪 嫌 疑 人 的诉讼 权益 , 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程 序 中赋 予未 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 异 议 权 , 凡未 成 年 犯 罪 嫌疑 人 及其 法 定代 理人 ( 以下 简称 未成 年 人 一方 ) 不 同意 适 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 , 检 察 机关 就不 能 适 用 附 条 件不 起
故
附条 件不 起诉 中 的涉及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人 实体 权益 的惩戒 或 矫 治处 分 , 应 以未 成 年人 一 方 自愿 认 同和
诉作 出 , 被 不起诉 人仍拒 绝履 行义 务 ,后 续程 序无 法进 行 , 反而 浪费 了 司法资 源
汤波 李 明: 略论我 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构建 , ht :刀~ P t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矫 治 和管教 措施 , 在性 质 上严 格 区别 于法 院宣 判 的刑 罚 (尽 管 是 一种 轻 微 的刑 罚 ) ,
但 客观 上仍 不免 使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受 到一 定 的 自由 约束 和 经 济 制裁 诉 体 现宽 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通 过非 刑罚手 段实 现 了刑 罚 目的
期
基 于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的思考 , 甘肃政 法学 院学报 2 1 年 第6 0
姚 建龙 : 哲缓起诉制度研究 , 青 少年犯罪研究 20 3 年第 4 期 0 邓思清 : 建 立我 国的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 < 国家检 察官学院学报 20 1 年第 1 期 2 黄翰 义 : 论缓起诉制度在我 国刑事诉讼 法之检讨 , 月旦 法学杂志 2加5 年第 1 期 2 刑法 第 7 条规 定: 被宣告 缓刑的犯 罪分子 , 应 当连 守下列规定 :( 一) 遵守法律 行政 法规 , 服从监督 ;(二 )按 照考察机 关的 5
定 ;( 五 ) 离开 所 居 住 的 市 县 或 者 迁 居 , 应 当报 经 执 行 机 关批 准
同前 注
同前注
, 邓思清文 ;刘浪 景孝 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 华 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 年第 5 期 0
, 汤波 李明丈
13 3
法
学
0 3 2 1 年第 l 期
适用 附条 件不起 诉 ,应 征得 犯罪 嫌疑人 同意 , 也是 国际刑 事司法 准则 的基本要 求 被视 为无 罪
权 利 , 必然 需要 经犯 罪嫌 疑人 自愿和 表示 同意 , 包 括放 弃受普 通 程序 审 理而 适用 简 易 程 序 审理 , 也 需 要 如 我 国修 订后 的 刑 事诉 讼 法 在简 易程 序 中 , 为保 障 被告 人 的程 序 选择 权 , 增 同样 , 放 弃 经法 加 规定 被 告人 对适用 简易 程序 没有 异 议 的 , 为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 判 的法 定条 件 之一
院审判 , 而接受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处分 ,更需要经犯罪嫌疑人 同意 联合国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 准 则 中 明确指 出 : 根 据 国家法律 , 检 察 官应 在充 分 尊重 嫌 疑者 或 者受 害 者 的人 权 的基 础 上适 当考 虑
免 于起 诉 ,有 条件 或 无 条 件 地 中止 诉 讼 程 序 , 或 使 某 些 刑 事 案 件从 正 规 的 司 法 系 统 转 由其 他 办 法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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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要 张澳玲 陈井峥 : 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构建
附条 件 不起 诉 中 异议 权 之保 障
. 柯 葛壮
内容摘要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27 条第3 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异议 权, 意味着检察 1
该条款 旨在保 障 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权 益 ,
机 关适 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 应经 未成年 犯 罪嫌疑 人 同意 恰如检 察机 关要适 用 附条件不 起诉 , 应征 得未成 年人 一方 同意
作者单位 :上 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 上海市法学会诉讼 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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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 中 异议 权之保 障
在 附条 件不起 诉程 序 中赋予 未成 年人 一方 异 议 权 , 是 适 当 的和必 要 的 , 符合 附条 件 不 起诉 的 特
件诉 讼程 序 中增设 了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刑 法分则 第 4 章 第 5 章 第 6 章规定 的犯罪 , 可 能判处 1 年有 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 符 合起 诉 条 件 , 但 有悔
罪 表现 的 ,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附条 件不起 诉 的决 定 当听取公 安机关 被 害人 的意见 对 附条件 不起诉 的决 定 , 公安 机关 要 求 复议 提 请 复 核 或 者被 害 人 申
规 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 况;(三)遵 守考察机关关 于会客的规定 ;(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 经考察机 关批 准 刑法 第 9 3 条规 定 : 被判 处管制的犯 罪分子 , 在执行期 间, 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连 守法律 行 政法规 , 服从监替 ;( 二) 未经执行 机关批 准, 不 得 行 使 言 论 出版 集 会 结 社 游行 示威 自由 的权 利 ;( 三 )按 照执 行 机 关 规 定 报 告 自己 的 活 动 情 况 ;( 四 ) 遵 守 执 行 机 关 关 于 会 客 的 规
所 谓 异议 条 款 , 是 指修订 后 的 刑事诉 讼法 第 27 条第 3 款规定 : 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及 其法 定代 理 1 人 对人 民检 察 院决定 附条件 不起诉 有 异议 的 ,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作 出起诉 的决 定 异 议 的 , 就 只有 一条 出路 这 是 否 意 味着 , 凡 有 起诉 , 而无 其他 途径可供 选择 呢 ? 如果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根 据 国际人权 公
约 的精神 , 任何 人都 有权在 刑事 诉讼 中要求 获得 正 当程序 的审 判 ;在未 经法 院依 法证 实 有罪 之 前 , 有 权 公 民权利 和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第 1 条第 1 项 规 定 :人 人 有资 格 由一个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4 因此 , 在 刑事诉 讼 中放 弃 经 正 当程 序 审判 的 格 的 独立 的和 无偏 倚 的法 庭进 行公 正的 和公开 的审判 征 得犯 罪嫌 疑人 同意
公益 劳动 ; 三 )不得进 人特 定场 所 , 与特定 的人 员 会见 或 者 通 信 , 从 事特 定 的活动 ; 四) 向被 害人 赔 偿 ( ( 损 失 赔礼 道歉 等 ; 五 )接受 相关 教 育 ; 六 )遵 守其 他保 护被 害人安 全 以及 预防再 犯 的禁 止 性规 定 ( ( 接受 为其 公正之 保障
符合 司法 实际需要 , 也符 合 国际刑 事 司法 准 则的 基本 要 求
检 察 机 关应 根 据 异议 的 不 同 内容 , 作 出
为保 障 异议 权 的落 实 ,有 必要在 实务 运作 中建立 细化规 则
l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异议 条款
异议 权
附条件 不起 诉 , 又 称缓诉 缓起 诉或 暂时不 予起诉 等 等
此 外 , 经未 成年人一 方 同意 和承诺 , 对 于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的实际履 行也 提供 了比较坚 实 的基 础 和 可靠 的保 障 , 更有 利于达 成 附条件 不起 诉所 预期 的法 律效 果和 社会 效果 , 实 现立法 初衷 起 诉 中所 附加 的种种义 务 , 都 必须 依 赖 未成 年 犯 罪嫌 疑人 的 自觉遵 守 和履 行 因为附条 件不 否 则 即使 附 条 件 不起
理 , 根据 这一 精 神 , 也 必 然要 求检 察机 关 在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时 , 应 尊 重犯 罪嫌 疑 人 的意 愿 , 以取 得
正 如一 些 观 点 所 言 : 附 条 件 附条 件 不起 ! 由于 附条 件
不 起诉 所 附 的条 件 , 是检察 机关 要求 犯罪 嫌疑 人必 须履 行 的义务 , 具有 一 定 制裁 的性质 本来 构成犯 罪 的行 为人不 付诸 审判 , 而 以让其 履行 一定 义务 的方 式来 代替刑 罚 的惩 罚
应 当报 经考 察机 关批准 ; 四) 按照 考察 机 关 的要 求 接 受矫 治 和 教 育 ( 近于 对缓 刑犯 的 考验条 件 , 甚 至部 分地 接近 于管 制刑 的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