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本《广告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在本《广告管理条例》中,广告是指以商业宣传为目的,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传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正当、诚信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广告实施管理和监督,鼓励广告业的自律,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第二章广告的真实性第五条广告应当真实,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第六条广告所传播的含量、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价格、服务、购买方式等信息应当真实、明确、完整。
第七条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客观事实,不得编造或者歪曲评价、推荐、表扬的内容。
第八条广告不得利用数字或者比较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如果宣传案例有比较的情况,应当有明确的比较标准。
第三章广告的合法性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诈骗等违法信息,不得包含不合法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利用性别、民族、种族、宗教、地域、职业或者语言等因素,进行歧视或者误导。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在文化传承、环境保护、文明发展、药品卫生、饮食安全、安全防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事业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和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广告的正当性第十三条广告应当遵守交易公平、经营信用等经营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开评价权等权利,不得违反知名品牌法规则。
第十五条广告不得利用抽奖、赠品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六条广告不得利用短信、邮件等方式,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行为被严厉打击和惩罚。
第五章广告的诚信性第十七条广告应当诚信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广告应当对产品、服务的特性、品质、功能、效果等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加大力度,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1最新消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行为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即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即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状况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所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资料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犯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知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过程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伦理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虚假消费者组织对发布其他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或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大幅度降低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商业广告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不良行为。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法律经纬2016·11(中)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陈吟林婉咪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
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7一、概述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
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
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
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
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
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性要求的抽象描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200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
为使广大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将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具体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后列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由裁量权公式:1、金额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计算公式如下: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从轻上限金额下限=从轻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至30%×(50-5)+5=18.5万元。
金额上限=从重上限金额上限-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从重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重的罚款范围为50-30%×(50-5)=36.5万元至50万元。
2、倍数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
计算方法如下:[30%×(倍数上限-倍数下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上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下限假设广告费用为2000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从轻的罚款范围为1×2000=2000元至[30%×(5-1)+1]×2000=4400元。
合同中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的法律要求

合同中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的法律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广告经常被用作宣传和促销产品或服务的手段。
然而,广告也有其合规的法律要求,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和误导。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的法律要求。
一、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信息。
一旦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发布商将面临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民事责任:被虚假宣传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虚假宣传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可能判决广告发布商赔偿相应损失。
2. 行政处罚:广告发布商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这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3. 劣质商誉:虚假宣传的广告也会对广告发布商的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消费者对企业的负面评价可能导致销售下降并损害商誉。
二、广告主体的责任广告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广告发布商、广告代理商以及广告制作人等。
这些主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都有一定的责任。
1. 广告发布商:广告发布商是广告宣传的第一责任人。
他们有责任确保广告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对广告的发布承担相应责任。
广告发布商应仔细审查广告的内容,以免涉及相关法律纠纷。
2. 广告代理商:广告代理商协助广告发布商进行广告策划和投放,也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如果广告代理商明知或应知某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仍继续投放该广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广告制作人:广告制作人负责制作广告的具体内容,他们应确保广告制作过程中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广告制作人明知或应知某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但仍制作并提供该广告给广告发布商,同样会承担责任。
三、禁止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广告广告法严禁广告中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虚假陈述指的是明知不真实的说辞或事实陈述;误导性广告则是指广告内容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性能、质量等方面产生错误的理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沪工商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规〔2017〕2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广告案件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以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在可以给予的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给予处罚。
第三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下列情形:(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二)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三)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四)其他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未标注的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广告内容仅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二)发布业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告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广告,是指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室外媒介等传播媒体上发布的为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宣传企业或其他机构等的商业性宣传行为。
第三条广告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真实宣传、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编撰虚假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广告的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有关广告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对广告报检、广告审查进行管理,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室外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社会公德。
第二章广告宣传行为第八条广告应当真实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能,不得夸大宣传或编撰虚假内容。
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
第十条广告应当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方式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消费者应当能够清晰识别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使用未经验证的科学理论或临床试验数据,不得谎称或夸大产品或服务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使用容易误导或引起争议的推销手法,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广告发布管理第十四条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广告备案或报批。
第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广告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七条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和市场反馈,及时调整广告宣传策略和方式。
第四章广告投诉与处理第十八条广告消费者对广告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向广告发布者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理或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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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
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罚款。
(三)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视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广告合同显示价格低于其向社会公布的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达50%以上,或者虚假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时,广告费用少于十万元的,视为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下同)。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处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处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达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暂停其相关广告业务一至六个月;被暂停广告业务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虚假广告的,或者造成消费者受骗人数超过五十人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必须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六)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一)发布广告有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在公开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情形,首次发布且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及时纠正的,或者纠正后两年内再犯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广告费用在三万元以下,但构成第九条三项以上违法行为或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发布广告有第本法第九条第四、五、六、八、九项、第二十二条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首次发布的,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处三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首次发布的,处四十万至六十万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处六十万至八十万元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或者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处八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两年内被处罚三次,再次发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含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二项,下同),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二)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十万元至十二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处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三)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构成其中一项的,处广告费用三至四倍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
(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构成其中一项的,处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二项的,或者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款;构成其中三项以上的,或者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五)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暂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业务一至六个月;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布违法广告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其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违法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